知縣與“官”
對知縣而言,“官”當中,特別是從知府以上到督撫為止的上司,毋庸置疑乃是重要的存在。知縣時常要接受來自上司的考核(被稱為考成),其評價的好壞不只是吏部知曉,有的時候,也會直接傳到皇帝耳里,對于知縣日后的官僚生涯有著極大的影響。因此,知縣在赴任之際,若有機會與上司接觸的話,是絕對不允許失敗的。除了《福惠全書》以外,其他的官箴書也提到了許多與上司應對的方法。我們來看其中的幾個例子。
首先,與黃六鴻幾乎處于同一時代的潘杓燦在其官箴書《未信編》里,針對赴任之初與上司應對的方法,有以下的建議:
親管上司乃系仕途中祖父伯叔,安得不速請見。同城者,到任三日,例俱稟參。即不同城,如本府本道,三日亦應次第晉謁。院司駐節省會,與本治相遠者,三月之內,定須往謁。斷不可惜費這巡。蓋一官初至,在上司亦欲觀其才品。茍或愆期,不怒其怠慢,則疑其猥懦。難前而厭心生矣。其相見儀注,著禮房開送,依例遵行。其舉止應對,務必舒徐周到,敬慎大雅,傲諂俱非所宜。嗣后不時相見,應將錢糧刑獄以及緊要之事,開一小帖,攜帶觀覽,以便陳白答問。
針對與上司的日常交際,他也有以下建議:
交際之禮,居官必不可缺。凡慶令節,上下同寮,例用饋送。同城者,只開揭帖親送。遠者上司宜大啟,同察宜小啟,差役呈送。其獻新祝賀謝候等事,必周旋以圖和好。慢事惜費者多致參商也。
從以上內容可知,潘杓燦特別強調:即使是形式上的禮儀,也不可輕忽。又,大約在黃六鴻所處時代的100年后,汪輝祖針對與上司應對的方法,留下了較多的文章:
獲上是治民第一義,非奉承詭隨之謂也。為下有分,恃才則傲,固寵則諂,皆取咎之道。既為上官,則性情才干不必盡同。大約天分必高,歷事必久,閱人必多。我以樸實自居,必能為所鑒諒。相浹以誠,相孚以信,遇事有難處之時,不難從容婉達,慷慨立陳,庶幾可以親民,可以盡職。
天下無受欺者。翔在上官,一言不實,為上官所疑,動輒得咎,無一而可。故遇事有難為及案多牽室,且積誠瀝惘陳稟上官,自獲周行之示。若誑語支吾,未有不獲譴者。蒼猾之名,宦途大忌。
事有未愜于志者,上官不妨婉諍,察友自可昌言。如果理明詞達,必荷聽從。若不敢面陳而退有臧否,交友不可,況事上乎。且傳述之人,詞氣不無增減,稍失其真,更益聞者之怒。惟口興戎,可畏也。
關于與上司應對的方法,我們已知《福惠全書》建議知縣要克制傲慢的個性,用尊敬與忠勤的態度與其應對,并且留意不要做出失禮的行為,這才是獲得上司好評的秘訣,而諸如此類大同小異的注意事項屢屢出現于清代的許多官箴書中,特別是從強調要獲得上司信賴的這一點來看,共通點極多。反過來說,如果未能獲得上司信賴的話,就代表著地方官無法實行地方行政。
不過,雖然汪輝祖認為“既為上官,則性情才干不必盡同”,但是,官箴書所說的“上司”相對來說指的就是“耿直的”上司,在官箴書里,會歧視他人的上司,或毫無責任感將自己的失敗推卸給部下的上司,或找借口勒索財物的上司幾乎不會登場,甚至是濫用權力來騷擾下屬的上司,官箴書亦未觸及他們的存在。以這種惡劣的上司并不存在于世間為前提,建議知縣要如何與“耿直的”上司正面應對的正是官箴書,若是如此的話,對于上司的“待人法”可說是告訴知縣要從官僚道德規范的延長線上來進行應對。但是,對于實際赴任后將一己之身置于官僚社會當中的知縣而言,盡管官箴書耳提命面地提醒知縣“惟在敬與勤而已”或是“毋過諂”,但是,這些或許都只是華而不實的烏托邦吧。
知縣與“吏”
對于“吏”只字未提的官箴書可說是完全不存在,幾乎所有的官箴書都提到了與胥吏或衙役這類衙門里的下級官吏應對的方法。如同宮崎市定所言:“如果士大夫想要誠實地進行有責任的政治的話,就必須要通曉胥吏政治的實際狀況。為此出現于世人面前的正是種種官箴書。”這是因為所謂官箴書乃是暢談應付胥吏方法的書籍。《福惠全書》建議知縣對“吏”要以信賞必罰為基本,即使是塵埃般的小事,也要用毫不妥協的堅定態度去應對。若是如此的話,其他的官箴書又是如何建議的呢?這里僅列舉較有特色的例子。
首先,潘杓燦有如下的建議:
吏書之弊,古今通患。其人不可缺而其勢最親。惟其最親,故久而必至無所畏。唯其不可缺,故久而必至于奸欲。其畏而無弊莫若嚴于自律。而常加稽察,勿使主持事務,說事過錢。門子須擇慎實者,一月換班,上堂令遠立丈許,機密事情,勿使覘知,以防漏泄。皂快、民壯兩傍分立,不許雜亂擁擠。凡事不許代稟,以防誰騙。冗役宜汰。蓋少一人,即少一民耗。
接著,孫鉉在其官箴書《為政第一編》里,則是指出:
官有盤役,如書之有蟬,木之有蛀。殘蝕既久,書破木空。一官而遭群盤,其官箴有不速壞者乎。書役之弊,卷內諸條言之極詳,其弊也,皆其盤也。知其弊而馭之以法,弊無由而生,盤亦何由而入。誠恐奸胥滑吏或蠹我國,或蠹我民,平時不覺受其欺瞞。設一旦上臺風聞,或被告發,則投鼠而碎其器,批枝而動其根。蠹雖萬死,何足為惜。大之連累本官,小之亦必受上臺之戒飭。百口謝通,難罵失察之愆。故平日之待此輩于趨承奔走之下,孰為老成而謹飭,孰為少壯而殷勤,孰為似信實奸,孰為大整積滑。其敗乃公事者,固必鋤而去之。即有惡貫未盈,蠹形未著,或親有所試,或別有所聞,亦必先之以戒詞,繼之以革役。不待上憲訪拿,士民越控,以幾先之哲,而免事后之嗟。幸毋明知故縱養虎以自害也。慎之,慎之。
又,汪輝祖亦有以下的建議:
寬以待百姓,嚴以馭吏役,治體之大凡也。然嚴非刑責而已,賞之以道,亦嚴也。以其才尚可用,宜罰而姑貸之,即玩法所自來矣。有功必錄,不須抵過。有過必罰,不準議功。隨罰隨用,使之有以自效,知刑賞皆所自取,而官無成心,則人人畏法急公,事無不辦。姑息養奸,馭吏役者,所當切戒。
接著,田文鏡在《欽頒州縣事宜》當中寫道:
官有胥吏,原以供書寫而備差遣。其中雖不乏勤慎之人,然衙門習氣,營私舞弊者居多。茍本官嚴于稽查,善于駕馭,則奸猾者亦皆畏法而斂跡,否則縱恣無忌。雖勤慎者亦且相率而效尤。此胥吏之不可不防也。
赴任之初,迎接跟隨,皆是窺探之計。即任之日,左右前后,無非伺察之人。家人親友,擇官之所親信者,而先致殷勤。舉止動靜,就官之所喜好者,而巧為迎合。官而愛財,彼則誘以巧取之方,而于中染指。官而任性,彼則激以動怒之語,而自作威福。官而無才,彼則從旁獻策,而明操其權柄。官而多疑,彼則因事浸潤,而暗用其機謀。官喜偏聽,彼則密訐人之陰私,以傾陷其所仇,而快其私您。官好慈祥,彼則揚言人之冤苦,以周全其所托,而圖其重賄。官惡受贓犯法,彼則先以守法奉公取官之信。官喜急公辦事,彼則先以小忠小信結官之心。官如強干,彼則倚官勢以凌人。官如軟弱,彼則賣官法以徇己。官如任用家人,彼則賄通家人以為內應。官如聽信鄉紳,彼則聯結鄉紳以為外援。舞文作弊,則云一時疏忽,出票催規,則曰歷年舊例。凡此皆不可不嚴防者也。
至于辦理文案,則防其抽換按捺,經管錢糧,則防其侵收吞蝕。捕役緝盜,則防其私拷誣良。件作驗尸,則防其匿傷混報。一役有一役之弊,一事有一事之弊。在胥吏惟思作弊,故無一事不欲瞞官。而官首在除弊,故無一事不可不防胥吏。蓋胥吏之作奸犯科,全視乎官之性情所貴。喜怒不形,使彼無所揣摩,嚬笑不假,使彼無所倚恃。而最要者廉以律己,嚴以執法,明以燭奸,勤以察弊。
如點經承,點柜書,斷不可因仍陋規,收受分文。換頭役,出差票,斷不可縱令家人,索取絲毫。否則不但有欲無剛,不能禁其作弊,亦且立身不正。何顏與此輩相對。茍能遵而行之,則官無縱容失察之愆,民無恐赫索詐之累。而此輩之心思才力,亦皆用之于辦理公事之中,為我所用,而不為其所欺,則胥吏亦可收臂指之助矣。
知縣執政之際,于衙門負責實務的下級官吏堪稱知縣的左右手,而這些皆是對付下級官吏的方法,往往會大量出現在官箴書里。這些官箴書的共通點乃是,與“吏”相關的內容自始至終都是一貫的,例如,必須對下級官吏抱持猜疑的態度,或是如何不讓他們有機可乘,并且壓制他們,不讓他們從事不當行為,甚至是如何才能免除自身監督不周到的責任。對于“吏”的應對方法,很明顯地,與對于身為上司或是同僚的“官”有所不同,其中,對在同一個職場一起進行業務的人,官箴書并未要求知縣有身為工作伙伴的連帶意識,而是勸告知縣要心懷緊張和警戒,與他們保持距離,并且強調所謂“吏”乃是與知縣這種知識分子處于不同世界的存在。因此,對這種處于不同世界的集團,若是搞砸應對方法的話,就代表知縣所主導的縣政業務將會無法實施。因此,許多官箴書都詳細地記載了與他們打交道的方法,新科知縣也是最想知道其中訣竅的人,在這個情況下,官箴書成了實用的信息來源。另外,官箴書被視為對付胥吏的參考書,其理由也可說是出自這一點。
知縣與“士”
最后是關于“士”的部分。關于17世紀的官箴書,值得大書特書的是其中的待人法,特別是關于“士”的部分,官箴書花費了許多筆墨在這里。知縣執政的時候,必須重視的不只是官僚機構的官吏與胥吏,還有在當地擁有固有發言權的現任官僚,以及具備官僚經驗的鄉紳和與此相聯系的生員,也就是本地知識分子(“士”)。他們不論好壞都對地方行政擁有影響力,因此,一方面,他們既是輔助知縣為地方行政提供建言的存在,但是另一方面,如果利害不一致的狀況發生的話,他們同時也是容易轉化為抵抗知縣的勢力。以下,我們將再次檢討其具體應對方法的內容。
有關于此,孫銨認為:
士為四民之首,原宜刮目相看,重之者非獨貢監青衿,即赴考儒童,潛修墨士。凡平時接見,或訟案干連,皆須寬容培護,勿得概以凌賤加之。優之以禮貌,徒施要結之文。或紳士錢糧,催征得體。或屢空學究,周濟無虛,季考觀風,花紅不吝。丁憂事故,勒指無加。凡可作興之處,無不盡情當理。身受者,既感隆恩,聞風者亦銜雅意。
平時隆重,門色咸知,一旦有抗糧玩法,及把持官府,起滅訟詞等一切不肖劣行,盡法申究,絕不容情,以向來之雨露為此際之雷霆。雖遭修辱,猶戴恩勤矣。萬勿因一二豪紳劣士遂謂此輩不堪作養,令其怨望,騰作謗聲。學校之口甚于沒字之碑。傳聞不實,有礙官箴不淺。況文運盛衰,關系地方隆替。重斯文,正所以培國運。又烏得視同末節而不急為留意乎。
又,汪輝祖認為:
官與民疏,士與民近。民之信官,不若信士。朝廷之法紀不能盡喻于民,而士易解析,諭之于士,使轉諭于民,則道易明,而教易行。境有良士,所以輔官宣化也。且各鄉樹藝異宜,旱潦異勢,淳漓異習,某鄉有無地匪,某鄉有無盜賊,吏役之言,不足為據。博采周諮,惟士是賴,故禮士為行政要務。
“士”扮演著銜接官與民,并且將行政滲透至民的角色,因此,為了獲得他們的協助,一方面,汪輝祖認為必須禮遇“士”,但是另一方面,他也有以下看法:
第士之賢否,正自難齊,概從優禮,易受欺蔽。自重之士,必不肯仆仆請見,冒昧陳言,愈親之,而蹤跡愈遠者,宜敬而信之。若無故晉謁,指揮唯命,非中無定見,即意有干求。甚或交結仆胥,伺探動靜,招搖指撞,弊難枚舉。是士之賊也,又斷斷不可輕假詞色,墮其術中。故能浚知人之明,始可得尊賢之益。
要將鄉紳及與此相關的生員視為地方行政的協助者,拉攏至我方,抑或將其視為地方行政的抵抗勢力,對其進行壓制?這對知縣而言乃是極大的課題,不過,擁有官僚經驗的人們都深知:選擇后者的話,其代價太大,并非合理的選項。因此,就算是不肯合作的“士”,還是要特別關照,才是上上策。
從以上內容可知,擁有官僚經驗的前輩們透過自身的經驗總算領會到官僚們彼此心照不宣的默契后,對于那些揮舞著觀念上的正義旗幟,結果往往在人際關系方面嘗盡苦頭的年輕后輩們,將自身經驗整理為文章,傳授給這些后輩們的實用忠告正是官箴書所提倡的待人法。
話雖如此,對于實際即將赴任的官僚而言,他們心底真正想要知道的究競是什么事情呢?《儒林外史》有與此相關的情節,也就是身為南昌知府前往當地赴任的王惠向前任知府蓬太守的兒子景玉詢問當地狀況的情節,如下:
須臾,擺上酒來,奉席坐下。王太守慢慢問道:“地方人情,可還有甚么出產?詞訟里可也略有些甚么通融?”蓬公子道:“南昌人情,鄙野有余,巧詐不足。若說地方出產及詞訟之事,家君在此,準的詞訟甚少。若非綱常倫紀大事,其余戶婚田土,都批到縣里去,務在安輯,與民休息。至于處處利藪,也絕不耐煩去搜剔他。或者有,也不可知。但只問著晚生,便是‘間道于盲’了。”王太守笑道:“可見‘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的話,而今也不甚確了。”當下酒過數巡,蓬公子見他問的都是些鄙陋不過的話,因又說起:“家君在這里無他好處,只落得個訟筒刑清,所以這些幕賓先生,在衙門里,都也吟嘯自若。還記得前任臬司向家君說道:‘聞得貴府衙門里有三樣聲息。””王太守道:“是那三樣?”蘧公子道:“是吟詩聲,下棋聲,唱曲聲。”王太守大笑道:“這三樣聲息卻也有趣的緊。”蓬公子道:“將來老先生一番振作,只怕要換三樣聲息。”王太守道:“是那三樣?”蓬公子道:“是戥子聲,算盤聲,板子聲。”
由此看來,官箴書所闡述的世界或許只是一種理想吧。
官箴書所示的待民觀
以上,關于官箴書對于“官”“吏”“士”這三種“圍繞在知縣身邊的人群”所提倡的應對方法,我們已經進行了概觀了,那么,對于與這三種人群性質迥異的“民”,也就是一般民眾,官箴書認為要采取何種具體且有效的方法呢?只要知縣標榜著自己是“親民之官”“父母官”的話,官箴書的待人法里,出現與其相關的言論,也就絕非不可思議的事情。不過,我們先看結論的話可知:如前所述,官箴書極為詳細地描述了知縣與“官”“吏”“士”應對的方法,但是,相較之下,關于民眾的部分自始至終皆為抽象性、觀念性的描述,就這個意義來看,可說是欠缺了足以作為實用信息的具體性描述。其理由為何呢?
官箴書往往不會將與民眾的應對方法放進所謂“待人”的范疇之中,我認為這是第一個理由。就筆者所知,針對待人法設立了特別的篇目(如“待人”或是“接人”等)且進行相關議論的清代官箴書,其多數重點在于與執政現場的人們的應對方法上面,但是這些自始至終都是繞著上司、同僚、下屬、胥吏、衙役、長隨、幕友、鄉紳、生員打轉,毫無與民眾相關的內容。唯一的例外乃是《圖民錄》,其中可見與民應對的條目,不過,這個記載僅僅引用了圣人言論的官僚道德規范而已,并未脫離觀念性描述的領域。至于《福惠全書》則是完全沒有設立與民眾相關的條目。
話雖如此,官箴書并非完全省略了與民眾應對的方法。但是,其所提到的民眾多限于特定的范疇之中,我認為這是第二個理由。例如,汪輝祖有如下看法:
剽悍之徒,生事害人,此莠民也。不治則已,治則必宜使之畏法,可以破其膽,可以鎩其翼。如不嚴治不如且不治。蓋不遽治,若輩猶懼有治之者。治與不治等,將法可玩,而氣愈橫,不至殃民罹辟不止。
這里的所謂“莠民”乃是與“良民”相反的存在,意味著他們是一種擾亂秩序,對“良民”帶來危害,亟須“治”,也就是予以處罰的存在。這種民眾也被稱為“奸民”“刁民”“猾民”“黠民”等,其中特定的民眾更是被稱為“棍徒”或是“地棍”。不過,這些民眾若是出現于官箴書的話,幾乎毫無例外,都是妨害知縣行政的存在,因此,官箴書認為必須對他們進行嚴格的管理統制,甚至要求知縣必須毫不留情地處分違反者。但是,他們說到底也是“民”,于是,這和先前官箴書提倡必須對萬民普遍施予仁愛的教誨之間,可說是出現了矛盾。
以上諸點也許是官箴書對于所謂“良民”并無太大興趣的證據吧。
對于僅僅三年的任期結束后,就必須調動至其他地方的知縣來說,應該重視的人群乃是以上司為首的“官”,協助行政實務工作得以順利進行的“吏”,以及實質上支持著地方行政工作的“士”,短期間的任務必須建立在他們的協助和支援之下,才能夠圓滿完成。因此,知縣在這期間實在沒有必要為了貫徹“親民”這個理想,而采取對他們不利的行動,也無必要讓他們與自己為敵。若提到知縣對于“民”的關心,應該集中在那些對知縣的統治和安穩的官僚生活帶來威脅的“莠民”身上,只要學會徹底管理“莠民”的技術,這樣就足夠了。這乃是實際擔任知縣后才能各自體會到的心境,而官箴書正是搶先一步將這種心境傳授給即將擔任官僚的后輩們。官箴書鮮少提到一般民眾的這個特征應該也是受此影響不少。
這種官箴書的特征可說是官箴書整體的共通點。因此,刊行于宋元時代的官箴書也具備了這種特征。不過,正如“潔己”“正己”“盡己”“省己”等條目所示,宋元時代的官箴書在強調身為儒家精英分子的地方官必須律己的同時,也提到了作為其中一個環節的“愛民”或是“親民”等概念,這些概念縱然是一種觀念性道德規范,不過宋元時代的官箴書往往將其置于較為中心的地位。相較之下,隨著時代的更迭,比起道德規范,明清時代的官箴書更加重視實踐性、具體性的執行任務須知,特別是《福惠全書》或是《學治臆說》等,這些大獲好評且廣為流傳的官箴書更是強烈擁有這種傾向。方大混在刊行于光緒十六年(1890)的官箴書《平平言》里,列舉了即將擔任地方官的人們必讀的書籍,其中官箴書的部分就有十種,分別是《實政錄》《五種遺規》《福惠全書《圖民錄 牧令書》《佐治藥言》《學治臆說》《夢痕錄節鈔》《庸吏庸言》《蜀僚問答》。這些都是重視具體實踐方法的實用書籍,特別是方大混完全沒有提到宋元時代的官箴書,這一點饒富深趣。這可說是如實反映了清末的知縣究競希望透過官箴書獲得何種信息吧。透過以上的考察,我們可以隱約窺見官箴書究競是何種書籍。一方面,針對即將擔任知縣的儒家精英分子在實踐“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時候,應該遵守哪些戒律,官箴書展開了一種可說是“理想”的道德論。另一方面,官箴書也提示了不少儒家精英分子以知縣的身份實踐“地方統治”之際,必須遵守的注意事項,此時呈現在我們眼前的則是一種可說是吐露了“現實”的待人論。官箴書原本就同時具備了這兩種面貌,這乃是官箴書的特色。當中要求知縣必須扮演“親民之官”或是“父母官”,正是為了強調前者之故。但是,即將擔任知縣的人們之所以需要官箴書,反倒是出自后者的動機。在清代大獲好評的官箴書都巧妙地傳授了這種“現實”。
順道一提,乾隆年間出身于江蘇省松江府的朱椿有以下看法:
州縣官職在親民。境地寬廣,人民散處,官住衙門,除審事比較外,不能與民相見,焉能與民相親。甚有審事則惟了結本案,比較則惟按欠責比,何曾有一語教訓鄉民。屢奉上諭,訓飭州縣巡歷鄉村,所以盡親民之職守,行親民之實政也。凡踏勘田山,相驗人命,所到之處,不妨停驂稍坐,招集士民耆老咨詢慰間。僻地不常經過者,不妨迂道一行,到任數月半載之后,必須處處皆到,處處之民皆得與官長相見聽話,乃不負巡歷之行,克盡親民之職。常見有在任數年而足跡未歷四境者,名日親民,實同遙制。如此那有善政善教。
就地方官的規范而言,朱椿的意見也許是一種“主流”。但是,從他必須重申上述意見的這一點來看,現實中,多數知縣其實是不愿意與“民”有太多接觸的,因此,要他們成為“親民之官”實為天方夜譚。①如前所述,雍正帝在上諭里,期待著知縣們能夠成為“親民之官”,委托他們于各個地方執行王朝國家理想中的對人民的統治。不過,如果“親民之官”在現實中只是“理想”的話,那么,所謂皇帝的統治也不過是理想之下的一種產物罷了。
本文節選自《新官上任:清代地方官及其政治生態》([日]山本英史 著,魏郁欣 譯,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23),注釋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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