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學輝
李學輝律師
眾所周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下稱《治安管理處罰法》)實施以來,對維護社會穩定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與此同時,需要關注的是,有些人因一時沖動或由于不懂法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了行政處罰,導致違法記錄伴隨終生,直接影響其工作與生活。
筆者認為,通常而言,行政違法的社會危害性明顯低于刑事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但對現實生活中的影響并無明顯差別,受過行政處罰的人員,與犯罪人員一樣,一輩子都要背負標簽,嚴重影響生活、工作、職務晉升等,甚至子女后代的很多發展機會也被剝奪。哪怕是在村里當一名小隊長,只要公安系統有處罰記錄,同樣會被一票否決,有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治理念。
筆者注意到,近幾年來,有諸多專家學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各大媒體呼吁設立輕罪前科消滅制度。一張有“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違法犯罪人員的謀生權,使“知錯能改,善莫大焉”成為了一句空話,不利于他們“重新做人”。在很多企業招聘的通知事項中,通常會要求應聘人出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列明受過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人員不符合招聘條件,使該部分社會群體錯過就業機會,無法達到“人盡其才,物盡其用”,并可能誘發其他社會不穩定問題。
筆者鄭重建議確立行政違法處罰記錄消除制度,根據行政違法行為的輕重和性質,統一設立治安處罰記錄消除期限。對于受到行政警告、行政罰款、行政拘留等處罰的,違法記錄根據不同情況保留1至5年,只要違法行為人在規定期限內沒有再出現行政違法行為,其違法記錄就應該消除。行政處罰記錄永久保存的意義并不大,譬如某人10年前20歲時打架被行政拘留5天,若違法記錄終生不刪除,影響其及后代一輩子,明顯違反比例原則,保存行政處罰記錄治標不治本。
關于違法記錄的消除,并不意味著違法無成本,違法記錄的定期消除,是基于時間的證明、行動的證明,用時間和行動證明行政違法人的悔改和反省。
人非圣賢,孰能無過。國家政策、法律法規是為了人民群眾生活得更美好。據報道,《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修改之際,全國人大網公開征求意見,半個月里就有近10萬人參與,收集意見條數近12萬,這充分說明,社會各界高度關注重視本次修法。
希望借助本次《治安管理處罰法》修改,能夠真正讓改過自新者擺脫負面標簽,給他們一個重新回歸正常社會的機會。筆者相信,他們將會對國家、對社會更加感恩,也更有利于他們更快更好地融入社會、服務社會、回報社會。
作者簡介
李學輝
華中師范大學民商法學碩士、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學博士、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民商法學博士后、全國優秀律師、華中師范大學建校110周年百名杰出校友、第二屆“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學家(提名獎)”獲得者。海峽兩岸法學交流促進會副會長、北京市朝陽區律師協會副會長、華中師范大學法學院校友會副會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詢專家、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訴訟服務志愿專家、北京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法律專家委員會委員、北京市律師協會合同法專業委員會主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建設工程與房地產專業委員會委員。
曾任第五屆中央國家機關青年聯合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華中師范大學等知名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法律碩士校外論文答辯委員),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仲裁法學研究會理事,擔任多家仲裁機構仲裁員。多次建言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部門,得到高度重視并被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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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學友,民革黨員,資深法治媒體人。從事法治記者30年,采訪全國兩會10多年。作品曾獲中央省市級獎項。事跡被央視、經濟日報等全國多家媒體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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