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朋友,大家好,我是王辰,我們今天繼續來回答有關保險銷售中的問題。
今天的問題是:
在重大疾病保險合同有效的情況下,接近交費期時被保險人被確診罹患了重大疾病——
但是到了交費期后還沒有結束第一次治療,那么,這筆到期的保費還要交嗎?
或者說交費期前一天確診罹患重大疾病,可是交費期到了還沒辦理賠手續,那么該期保費還用交嗎?
如果是保費應交日當日確診的呢?
——來自王辰課堂學員的提問
答復如下:
重大疾病保險的理賠,需要依照條款進行。
有的疾病是以疾病診斷為理賠依據的
比如癌癥,一般是以診斷時間為準,哪怕是診斷時間在繳費期前一天,也不需要再繳納保費。
有的疾病是需要治療到一定程度才能確認為重大疾病
比如良性腦腫瘤一個確診的條件就是開顱手術,手術完成才算達到理賠標準;
終末期腎病一個診斷條件就是要進行至少90天規律性透析,如果不需要這種強度的治療達不到重疾理賠條件;
腦中風后遺癥要以確診后180天的具體癥狀是否符合約定條件來定義是否屬于重大疾病,如果癥狀比條款規定的輕,就達不到理賠條件。
這些疾病是以治療到一定程度才能確認是否是重大疾病,最終時間以確認達到理賠標準的時間為確診時間,如果交費期在此之前,就需要交納保費,如果交費期在此之后,就不需要交納。
具體時間點以重疾條款說明為準,保監會規定的各家公司都是統一的,其余各家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以各家公司條款為準。但在實務操作中,有時會繳了下一期保費,公司在理賠時會退還應該退還的保險費。
至于如果是交費期當日確診符合理賠條件,保費還是應該交的。理由很簡單,拿住院醫療險舉例子更容易理解,就是如果你的保費應繳日期為2017年3月5日,我們可以理解這筆保費保障的時間段是2017年3月5日到2018年3月4日。如果你提前通知保險公司不再續保,即不再交保費,2018年3月5日就屬于保障期外了,生病也不會得到理賠。按照這樣的邏輯推理,重大疾病保險如果客戶是在交費期當日確診,這筆保費是應該交納的。
今天的問題簡單地理解就是:疾病確認達到重大疾病理賠標準的時間如果在交費期后,就應該繳納近期保費,如果在交費期前就不需要繳納。
為了方便大家學習,我們今天在專題后面給大家附上保監會規定的,希望大家努力看個大概差不多,雖然有些醫學術語,但是只要用心,也不是完全搞不懂的。
今天的專題就到這里,謝謝大家。
重要提示:
【總編:裴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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