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可見,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只能適用定金罰則,或者賠償違約金,兩者二選一。
但是定金和違約金適用之后的結果對于主張違約一方來說,可能得到的利益不盡相同,而且兩者適用的法律規定不一樣,法院會傾向于支持哪一種主張,也未必都能準確判斷。所以訴訟請求如果僅僅選了其中一種來寫,就會存在不確定性風險,不能達到訴求利益最大化。怎么辦呢?
主備式訴訟請求
有一句流行語叫“小孩才做選擇題,成年人都要”。在撰寫訴訟請求時,可以把兩種情形對應的訴訟請求都寫上去,并且以其中一種對自己最有利或最有把握的情形作為主位訴訟請求,剩余的作為后備的訴訟請求,以免只主張了其中一種情形,另一種沒有主張而任由法院裁判的被動結果。這種訴訟請求,在學理上被稱之為“主備式訴訟請求”。這時可能會有疑問,這種訴訟請求是否與民事訴訟法要求起訴應具有明確的訴訟請求相違背呢?答案是否定的,下面簡單介紹一個真實案例。
典型案例
李某與何某簽訂了《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李某向何某購買位于北京某地段的房子,合計總價人民幣592萬元,約定定金118萬元,分三個時間段支付,同時合同還約定了20%的違約金。合同簽訂當天,李某先向何某支付了定金5萬元,可何某卻以家人反對為由,在當天下午向李某表達了不想出售房子的意愿,李某則堅持購買并于當天支付了45萬元定金,合計50萬元。
事后,雙方在中介的協調下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李某委托律師向何某發出律師函要求其出具繼續履行合同的承諾書,但何某未在期限內作出承諾。李某短信通知何某解除雙方的買賣合同,何某收到短信后于次日退還了50萬元定金。
李某遂向法院起訴請求:1、解除雙方的買賣合同;2、如果法院認定已經支付的50萬元為定金,則主張適用定金罰則,由被告另行返還50萬元定金,否則主張違約金118萬元;3、主張被告承擔訴訟費用。被告答辯認為原告在已經獲知其有意不愿出售房子的情形下,還繼續打45萬元定金,是企圖獲得高額定金賠償,其次,在這個期間房價并沒有什么變化,原告沒有實質性的損失,且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夠明確。
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同時提出多個訴訟請求,且個別訴訟請求之間相互排斥時,應當對多個訴訟請求進行邏輯關系分析。人民法院應當允許當事人在提出主位訴訟請求的同時,提出備位訴訟請求。在主位訴訟請求能否獲得支持未經評議確定前,對當事人的多個訴訟請求均應予以審查。故本院對被告提出的原告訴請不明確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50萬元。(該案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案例來源于中國裁判文書網,為突出敘述重點有簡略)
結語
最后,主備式訴訟請求的適用情形不局限于定金和違約金的選擇情形,類似于對合同是否應解除,選擇返還原物還是折價賠償等選擇性問題時都可以采用。關鍵是根據案情綜合判斷,選擇和設計好訴訟請求,以達到訴求最大化,降低不確定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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