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表現
按行為方式不同,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行為可表現為完全不履行、未完全履行和不適當履行三種形式。
1、完全不履行是指股東根本未出資,具體又可分為拒絕出資、不能出資、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a. 拒絕出資,是指股東在設立協議或認股協議成立且生效后拒絕按規定出資。
b. 不能出資,是指因股東客觀條件的變化而不能履行出資義務,如出資的房產在辦理財產權移轉手續前毀損或滅失。
c. 虛假出資,是指宣稱其已經出資而事實上并未出資,其性質為欺詐行為。
d. 抽逃出資,是指在公司成立或資本驗資之后,將繳納的出資抽回,其性質亦屬欺詐。
2、未完全履行,又可稱為未足額履行,是指股東只履行了部分出資義務,未按規定數額足額交付,包括貨幣出資的不足,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等非貨幣出資的價值顯著低于章程所確定的價額等。
3、不適當履行,是指出資的時間、形式或手續不符合規定,包括遲延出資、瑕疵出資。
a. 遲延出資,是指股東不按規定的期限交付出資或辦理實物等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b. 瑕疵出資,是指股東交付的非貨幣出資的財產存在權利或物的瑕疵,如所繳納的財產存在著第三人的合法權利或不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等。
按行為發生的時間不同,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行為可分為公司成立前不履行和公司成立后不履行。公司成立前不履行有可能導致公司不成立,公司成立后不履行有可能導致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或解散,嚴重者也可能導致公司被撤銷。
股東如果違反了出資義務,就可能引發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的出資糾紛。公司登記機關會責令股東進行改正,并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如:虛報注冊資本罪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六、股東出資糾紛
在司法實踐中,公司案件審理中常見的股東出資糾紛包含以下幾類:
1、虛假出資糾紛
虛假出資是指股東認購出資而未實際出資,取得公司股權的情形。虛假出資的具體表現形式包括:以無實際現金流通的虛假銀行進賬單、對賬單騙取驗資報告;以虛假的實物出資手續騙取驗資報告;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出資,但未辦理產權轉移手續等。還有一種情形是,公司通過借款等方式籌措資金代替股東劃到驗資賬戶上,完成驗資之后立即歸還,或者干脆依賴于代辦機構的設立、驗資、領照一條龍服務,不出資而設立的公司,也應當稱作虛假出資。
2、出資不足糾紛
出資不足是指在約定的期限內,股東僅僅履行了部分出資義務或者未能補足出資的情形。出資不足的具體表現形式包括:貨幣出資只履行了部分出資義務;作為出資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交付的標的物存在著第三人的合法權利,影響公司對標的物的占有、使用和處分等情況都是出資不足的表現。
3、逾期出資糾紛
逾期出資是指股東沒有按期繳足出資的情形。《公司法》允許注冊資本分期繳納,規定了首次出資的限額。實踐中,經常發生的糾紛是股東首次出資符合法律規定及約定,但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履行首期出資之后的分期出資義務。
4、抽逃出資糾紛
抽逃出資是指股東在公司成立后違法將出資收回。抽逃出資的具體表現形式包括:公司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公司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5、出資加速到期糾紛
出資加速到期是指在公司資產不足以償還公司到期債務時,不考慮股東認繳的出資未屆出資期限,即剝奪其期限利益,使之提前履行出資義務的情形。《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六條明確提出,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以下兩種例外的情形:
a.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
b.在公司債務產生后,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
七、適用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外,市場主體的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實行認繳登記制,以人民幣表示。
出資方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司股東、非公司企業法人出資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成員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出資方式】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出資義務】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不得抽逃出資】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一百九十九條 【虛假出資的法律責任】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條 【抽逃出資的法律責任】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虛報注冊資本罪】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五十九條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續 我們會具體分析幾則股東出資糾紛方面的案例。
※ To be continued ※
夏燕峰律師,上海錦坤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仲裁員。夏燕峰律師團隊專注公司、商事、股權、合同訴訟、仲裁審理及涉經濟犯罪,十余年法院審判實務及規則研究經驗。本文不能視為對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議或意見,僅為筆者團隊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法院的裁判規則。如你遇到法律問題,可以聯系夏燕峰律師,獲取更有針對性的建議和方案。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