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二十余年
“丈夫”突然離世
留下百萬遺產
女友和女兒
誰能合法繼承?
同居關系是否屬于事實婚姻
口頭遺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請看本案
女友轉走畫家百萬元遺產
黃山水(化名)是一名小有名氣的畫家,他經營的畫廊每年都有可觀的經濟收入。早些年與前妻離異之后,他沒有再婚。自2000年開始與女友楊潔敏(化名)以夫妻名義長期同居。
正當事業如日中天的時候,2022年11月,六十一歲的黃山水因病突然去世,留下了商品房、汽車、銀行存款等價值百余萬元的遺產。黃山水并未留下任何遺囑,其女兒黃小芹(化名)和八十多歲的老母親成了法定繼承人。
想著楊潔敏和父親共同生活了二十余年,不想因遺產問題鬧矛盾的黃小芹主動與楊潔敏達成書面協議,同意將父親名下的汽車過戶給她,并按照父親名下房產價值的三分之一補償楊潔敏二十萬元。
然而,讓黃小芹意想不到的是,不久后她發現楊潔敏在父親去世第二天起,用其父的手機將其父親的銀行存款分多次轉走共計一百余萬元。黃小芹找到楊潔敏要求返還這百萬元遺產,但遭到拒絕。于是黃小芹訴至法院,要求楊潔敏返還一百余萬元的不當得利。
誰是真正的合法繼承人
原、被告雙方的爭議焦點,聚焦在了誰是黃山水遺產的合法繼承人。
楊潔敏認為,自己與黃山水具有婚姻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且存在公開穩定的夫妻關系長達二十余年,從本質上已經與事實婚姻沒有任何區別,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也屬于合法夫妻關系,應該享有繼承權,況且,二人共同經營著畫廊,才獲得了相關收益。二人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相互幫扶,在黃山水晚年及患病期間,是自己一個人照顧他的生活起居,直至黃山水去世。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的規定,自己應該享有繼承權。
黃小芹則認為,父親生前未訂立遺囑或遺贈協議,因此其遺產依法應由法定繼承人繼承。楊潔敏不是父親法律上的配偶也不是法定繼承人。父親屬于突然病逝,不存在需要他人長期照顧的情況。
重慶市大渡口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楊潔敏與黃山水不存在事實婚姻關系;楊潔敏認為自己扶養了黃山水、與黃山水共同經營了畫廊缺乏事實依據,均不予認可;楊潔敏擅自轉走黃山水的百余萬元存款屬于不當得利,依法應返還法定繼承人。
畫廊是否屬于共同經營
一審后,楊潔敏不服,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其上訴理由雖然也包括爭奪繼承權,但是重點卻轉移到請求二審法院認定畫廊系楊潔敏與黃山水共同經營。楊潔敏認為,她與黃山水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二十余年,其間共同經營畫廊,經營收支由雙方共管共用,故案涉的銀行存款并非黃山水的個人財產,是雙方共同經營積累所得,存款至少一半應為自己所有。
二審庭審中,楊潔敏為了證明畫廊系她與黃山水共同經營,提交了畫廊管理協議的復印件、自己宣傳畫廊的截圖、微信聊天記錄,并申請了證人出庭作證。但是,上述證據都無法證明畫廊系雙方共同經營,出庭的證人也系楊潔敏的親友。
庭審中,黃小芹表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父親經營的畫廊并非是和楊潔敏共同經營,雙方只是一般戀愛關系,楊潔敏也沒有經營畫廊的能力,最多是基于戀愛關系幫忙宣傳畫廊,協助父親做少量事務性工作,不能構成共同經營,畫廊賺錢主要靠父親的藝術水平和名氣。
二審法院對楊潔敏提交的證據以及證人證言不予采信,認為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證明畫廊系二人共同經營,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案已經生效。
法院:同居關系中并不當然存在繼承關系
同居關系中男女雙方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彼此的親友往往會認為雙方就是事實上的婚姻關系,如果一方去世對方能否當然地繼承遺產呢?這個問題的答案應該是否定的,也就是說同居關系當中可能存在繼承關系,或者說有分配遺產的權利,但是并不能像法定繼承人一樣無條件地享有繼承遺產的權利。
一是同居關系并非等同事實婚姻。事實婚姻的法律含義主要是未辦理婚姻登記的情形按照婚姻關系認定,這樣的同居關系等同于法律上的夫妻關系,而事實婚姻的認定并非同居關系的雙方自行認定,或者憑生活經驗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規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本案中,楊潔敏自認2000年開始與黃山水同居,顯然不符合司法解釋的強制性規定,不能認定彼此存在婚姻關系。事實婚姻不成立,楊潔敏自然就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配偶,無法按照法律規定享有婚姻權利,楊潔敏自然就不屬于《民法典》列舉的法定繼承人。
二是繼承人以外的人享有繼承權需要特定條件。在沒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有可能分到遺產,但是必須要滿足相應的前提條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所指的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應該是在被繼承人生前對其經濟上資助、生活上扶助的繼承人之外的人,本案中的被繼承人黃山水依靠自身的藝術水平和名氣有可觀的經濟收入,并未長期患病導致生活難以自理需要人照顧,生活上完全能夠自理,所以說楊潔敏對黃山水的照顧屬于同居戀人之間正常的扶助范疇,并不能認定為扶養。
三是同居關系中的共同經營認定需要證據充分。首先,楊潔敏在本案舉示的證據僅能說明其基于彼此的戀愛關系幫黃山水的畫廊對外宣傳,但不能僅以此認定其與黃山水共同經營了畫廊。黃山水之所以獲得外界贊譽及經營收益,均是基于其創作的藝術產品,是屬于黃山水的個人勞動成果,而楊潔敏自身并未參與任何的藝術品創作,不能認定經營收益有楊潔敏的個人投入,雙方也未就藝術品收益分配達成協議,所以楊潔敏主張的共同經營主張不成立。對于共同經營的認定,同居雙方的投入要具有對等性、互補性,例如共同經營商店、餐飲等,共同參與勞動,可以認定為共同經營,但是藝術品的創作具有較高的技術性要求,同居關系中的一方缺乏相應的專業技能,缺乏相關協議,就無法認定共同經營的關系,否則既違背常理又顯失公平。
四是遺囑的形式必須符合法律要求的要件。本案中,楊潔敏表示黃山水留有口頭遺囑,同意將其留下的遺產全部歸女友所有,而且自己知道黃山水手機軟件的密碼,應該認定黃山水將存款留給自己。根據《民法典》規定,口頭遺囑屬于法定遺囑的一種形式,但是必須滿足相關要件該類遺囑才能具有法律效力?!睹穹ǖ洹芬幎ㄟz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另外,《民法典》對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等類型的遺囑均有明確要求,不符合要求的遺囑不具有法律效力。立遺囑是自然人對自身財產的處分,涉及人格和財產兩個層面的權利,遺囑必須能夠清晰完整地體現被繼承人的意思自治,僅僅知道男友的手機軟件密碼不代表就存在合法有效的遺囑。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來源:CCTV今日說法、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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