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公司法定代表人于醉酒之際簽訂的合同能否得到支持?
問:甲公司提供了其法定代表人胡某于2021年1月20日晚在某醫(yī)院就診的病歷,向人民法院起訴稱,胡某與乙公司洽談時,乙公司公關(guān)經(jīng)理將其灌醉,乘機與其簽訂了違背甲公司真實意思表示且不利于甲公司的購銷合同。乙公司的行為屬于乘人之危,故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購銷合同。請問,人民法院是否應(yīng)當支持甲公司的訴訟請求?
答:《民法典》不再單獨規(guī)定“乘人之危”,而是將“乘人之危”與“顯失公平”共同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中規(guī)定:“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quán)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予以撤銷”。
但是,我們認為,即使甲公司與乙公司所簽合同確實明顯不利于甲公司,甲公司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其與乙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的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yīng)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其在代表公司履行職務(wù)時能否飲酒,自己可以飲多少酒,胡某應(yīng)當并且能夠預見,因此,不能支持其將自己過量飲酒造成的后果諉過于人。甲公司指責乙公司乘人之危,使法定代表人胡某在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下簽訂合同,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其次,《民法典》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簽訂合同是典型的民事活動,甲公司無疑應(yīng)當為其法定代表人胡某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來源:《民事審判實務(wù)問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法商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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