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國銘律師(專注于商標犯罪與商業秘密犯罪案件控告及辯護)
在商標案件,尤其是在這種共同犯罪案件中,有這樣的一種情形,一些加工廠的老板是受上家所委托,去加工冒牌的商品,那么對于這些受托加工的老板,是應當認定為主犯,還是從犯呢?當然,我今天所講的受托加工的老板,指的是在共同犯罪當中扮演的是接受委托,來料加工,收取加工費這類角色的人員。
我先講觀點,我認為應當要把受托加工方認定為從犯。首先,這類案件的組織模式,或者說這類案件的犯罪鏈條是:第一步,加工廠老板與上線(就是委托方)協商,約定好加工費用等問題;第二步,上線把原料、包裝、商標標識等物資送到加工場所;第三步,加工廠老板雇傭員工,對這些物資進行加工,形成完整的假冒產品;第四步,委托方把假冒產品運走,或者是加工廠的老板根據委托方的要求,把假冒產品寄給他。
可以看到,在這類案件中,加工行為雖然是實行行為,但是加工在整個制造假冒商品鏈條中,并不是主要環節,比如原料、商標標識、包裝并不是受托加工人制造、提供的,他只是根據委托人提供的這些物品,把標識貼到產品上,或者是包裝上。銷售行為也不是加工者所負責的,在這類案件中,假冒產品的所有權人并不是受托加工的老板,而是委托加工的上線,這也就是為什么加工者是一個老板角色,卻只能從中收取少許的加工費。
在這類案件中,我認為上線委托方應當是認定為主犯,而受托加工方應當認定為從犯。三點理由:第一,加工廠的老板沒有與上線密謀,而是上線產生犯意之后,確定好犯罪方案后,找來加工廠老板負責其中的一個環節而已。第二,在這類案件中,加工者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上線的指揮,這種關系有點類似于雇主與雇員。第三,在這類案件中,加工者與上線一起互相配合,各自負責,作為一個整體,上線支是配了犯罪進程,而不是加工者一起來支配整個犯罪進程,上線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遠大于加工者。
所以,就這種委托加工的商標共同犯罪來說,我認為還是可以替加工廠老板爭取為從犯,從而獲得從輕處罰。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