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另案處理”變為“不予起訴”……這背后的司法考量,辦案檢察院應該講清楚!以充分的事實和理由,消解同案人的質疑,回應媒體和社會公眾的關注。
河北“遷西好人”馬樹山被錯訴案,遷西縣公安局、檢察院原本急于辦成鐵案的心態,從辦案的時間節點可見一斑。
據媒體報道,2023年12月6日,遷西縣公安局接到了遷西縣委辦公室的書面報警,稱馬樹山寫信反映該縣書記李貴富等人的問題“無事實依據”;
三天后,遷西縣公安局刑拘馬樹山,理由是涉嫌誣告陷害罪。又過了十一天,遷西縣檢察院對馬樹山批準逮捕。
當月28日,此案偵查終結。警方以涉嫌誣告陷害罪移送審查起訴。五天后,遷西檢方對馬樹山提起公訴,并增加一個罪名——誹謗罪!
從接到報警,到抓人、移送起訴、提起公訴,案件走完審判前的所有流程,用時還不足一個月。
可謂辦案神速!檢察院急于立功、想向領導表忠的心態躍然紙(公訴書)上!全然不顧法律之準繩!
今年1月12日,《經濟觀察報》獨家報道后,輿論嘩然。事情極速翻轉——三天后,馬樹山獲得取保,檢察院以“不存在犯罪事實”為由撤回起訴。
這一“秒撤”的背后,原來是最高檢派員指導辦案,在審查核實的基礎上,指令遷西縣檢察院撤訴的,并非是遷西縣那些辦案人員幡然悔悟、自我糾錯!
從最高檢、河北省委等方面強調的追責來看,此案完全是“不該訴的瞎起訴”。每年的重要時刻即將來臨,遷西乃至唐山方面追責的步伐,似乎需要提速了。
另一起深圳辦理的案件,似乎又呈現了某些檢察院“該訴的有意不起訴”。
頂端新聞日前發布的報道《“只有從犯”的廢鐵走私案:獲刑者追問“主犯去哪兒了”》,揭露一起普通貨物走私案的離奇之處——生效判決中,法院認定的團伙犯罪,只有從犯、沒有主犯。部分“另案處理”者,獲得檢方不予起訴處理。
梳理起來,事情其實很簡單,但背后的隱晦之事又不簡單!
港商陳某林找舊識王某峰幫忙,一起從國內采購廢鐵、包柜出口至泰國。他們找了三家貨代公司,采取“全包”式委托出口。
貨代公司給出具體費用后,雙方商定以10600元/柜“包干”出口。此后,貨代公司聯系了報關公司偽造資料、低價報關。最終,貨柜因低報價格被海關查扣。
這起廢鐵出口生意,因偷逃稅款被認定為走私案。貨主、貨代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報關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均被衡陽海關緝私分局查辦。
有趣的是,案件移交至深圳市檢察院審查起訴后,三家貨代公司被“格外開恩”。深圳檢方將此案公訴至法院時,起訴書中將三家貨代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均標為“另案處理”。然而,他們實際是被檢方“不予起訴”。
更有趣的是,生效判決中,全案只有從犯,沒有主犯!
法院審理后認定,該案系共同犯罪,陳某林作為“包稅”走私的貨主,王某峰作為受陳某林雇請和指使的人員,均可認定為從犯;
負責報關的易某堯、潘某、被告單位凱利升公司,為賺取小額報酬,幫助他人制作虛假材料申報出口,在整個走私鏈條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
面對媒體的采訪核實,深圳市中級法院相關負責人坦言,確實認定的各被告人均是從犯。檢方未對三家貨代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提起公訴,該院無法對這些單位和人員判刑。
只有從犯、沒有主犯,這從法律上能講得過去嗎?來自北大、人大、政法大學等多位知名法學教授論證時提到,法院在已查明犯罪事實的基礎上,將本案所有被告人都認定為從犯,但卻沒有對本案的主犯作出認定、說明。 從犯處于從屬于主犯的地位。一個犯罪可以沒有從犯,但必須有主犯。
從犯的成立,以主犯行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成立犯罪為前提。在沒有對主犯及主犯的實行行為做出認定的前提下,無法判斷其他人的行為是否對犯罪起到次要或者輔助作用,也就無從認定從犯。
專家們指出,本案判決沒有對主犯作出認定,就直接認定陳某林、王某峰等人是走私普通貨物罪的從犯,違背一般的法理邏輯。
此后,貨主陳某林不斷申訴。他在申訴狀中描述,作為貨主、發包人,他們選擇的三家貨代公司都是資質高、信譽好、專業性可靠的企業,足見其長期合作、守法經營的初衷,未有走私逃稅的想法,至于“包干”價格,也是根據貨代公司的報價而確定的。
陳某林申訴稱,貨代公司是該案中不可或缺的、起核心主導作用的一環。貨代公司包攬業務之后,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進一步壓低價格,將出口報關事項層層轉包給報關代理公司,并組織、實施低價報關行為。然而,貨代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卻無一獲刑。
陳某林喊冤:主犯被放縱,而作為從犯的他,卻承擔了最重的刑事責任,這結果未有公平正義可言。
這三家貨代公司確實不一般。他們似乎真能如其所言——“動用關系圈、擺平案件”!公開資料顯示,駿鵬公司屬東莞港務集團下屬子公司,后者屬于東莞重點市屬國企。上海環世捷運物流有限公司由上海環世物流集團100%持股,2010年在廣州設立分公司,該集團在貨代物流領域較為知名。深圳優通公司成立于2010年,也是一家從事多式聯運和運輸代理為主的企業。
作為中間環節的貨代公司,是否涉嫌走私犯罪?因何不予起訴?2024年1月10日,頂端新聞記者聯系深圳市人民檢察院進行核實。該檢察院相關負責人稱,經請示領導,不接受采訪。
是不敢說,還是不能說?筆者在此無法判斷。不過,由“另案處理”變成“不予起訴”,這背后的司法考量,確實應該講清楚!以充分的事實和理由,消解同案人的質疑,回應媒體和社會公眾的關注。
到底,檢察機關的公訴權,還能不能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訴與不訴,誰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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