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賠禮道歉義務的強制執行,既需要柔性的道德喚醒,也可以采取適當的間接執行措施,但是各措施應該梯次適用、循序漸進。首先應該是以柔性的釋法說理和道德喚醒啟迪良知,讓被執行人真誠悔過,主動賠禮道歉,修復申請人的精神性損害。其次,如果釋法說理不奏效,可以采取適當的間接執行措施,倒逼被執行人賠禮道歉,實現次等的“不真誠的賠禮道歉”。最后,通過替代履行的方式,刊登賠禮道歉公告或者判決書,以替代的方式宣示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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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申請執行人:王某某、高某。
被執行人:龔某。
王某某、高某夫婦與龔某系鄰居,雙方因鄰里瑣事產生矛盾。2022年6月,龔某在小區成員達百余人的“互幫互助群”和“鄰里互助群”微信群內,發布針對王某某夫婦家庭生活、子女教育及道德品行方面的言論。王某某、高某認為龔某的言論給其造成了精神痛苦,導致了其社會評價降低、名譽受損等后果,向法院提起名譽權糾紛訴訟,請求判令龔某在上述微信群內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龔某在百余人的小區微信群內發布針對王某某、高某夫婦的涉案言論,易使涉案微信群內的其他成員陷入錯誤判斷,造成其人格受貶損、名譽被詆毀及社會評價降低的后果,故認定龔某發表的涉案言論構成侵犯王某某、高某名譽權,判決龔某在涉案兩個微信群內以書面形式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判決生效后,龔某履行了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義務,但判決確定進行賠禮道歉的微信群之一已經解散,賠禮道歉義務尚未履行,因此王某某、高某向閔行區法院申請執行。
審判
由于有一個微信群已經解散,賠禮道歉的一項內容無法完全按照判決實現,經協商,各方達成一致意見:由被執行人龔某書寫致歉函,經法院審核后,于現存微信群、1-12層每戶居民、樓道口進行書面道歉。在執行法官見證下,龔某逐戶上門說明情況,同時在樓道口張貼致歉公告。
評析
賠禮道歉,是一個除了關涉憲法和民法,還旁及強制執行法和證據法,并涉及法律與道德的復雜關系;是一個既需要關照傳統,又需要考量現代需求,既需要尋求法理上的正當性,又需要兼顧司法實踐操作性的涉及大量價值判斷的綜合問題。賠禮道歉如何強制執行,是執行工作所面臨的一項重要課題。
一、賠禮道歉的制度功能
將賠禮道歉作為一種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明文規定,乃是基于傳統觀念和當前社會需要的考慮。傳統的中國社會崇尚禮制,“以禮入法”“出法入禮”構成了傳統中國社會治理的一項基本特征。因此當出現“失禮”之時,便需“服禮”,而“服禮”的主要途徑就是賠禮道歉。賠禮道歉制度可以說是古已有之,賠禮道歉的法律化是因襲中國傳統文化的當然結果,而非只是某一個特定歷史時期的應急反應。
賠禮道歉制度廣泛存在于我國法律規范之中,是一種在我國公法、私法領域廣泛存在的責任方式。首先,賠禮道歉廣泛存在于私法規范之中。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了賠禮道歉,民法典沿襲了民法通則的規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條等都規定了賠禮道歉責任。其次,賠禮道歉還存在于公法之中。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公務員法第一百一十條、法官法第六十五條、檢察官法第六十六條、監察官法第六十五條等諸多公法中,也規定了賠禮道歉責任。
在責任體系中,有財產性責任和非財產性責任之分,賠禮道歉便屬于一種非財產性責任。非財產損害應該用非財產賠償的方式解決,其路徑在于擴大解釋恢復原狀的適用范圍,賠禮道歉責任即屬非財產性之恢復原狀賠償方式。金錢并不能撫平一切傷痕,“只為討個說法”的秋菊們大有人在。
賠禮道歉有利于修復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性、人格性損害,在修復人格尊嚴損害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作用。糾紛的實質是權利的沖突,其起因于自己的權利受到了傷害。當一個非正義的行為給自己的權利造成了傷害,受害者就會感到憤恨,進而產生所謂的“氣”。賠禮道歉則恰好為受害人發泄憤恨這一情感提供了途徑,有利于其化解怨氣,疏導矛盾。據心理學研究證實,即使是一個違心的、并不真誠的道歉,也能發泄受害人的怨恨,所以說,賠禮道歉對于撫慰、平復受害人的感情創傷,具有特殊的作用。
二、賠禮道歉的權利沖突
賠禮道歉的具體內涵究竟為何,有不同的定義和說法。有人認為,一個完整的道歉應該包括5個要素:承認事已發生,承認事不妥當,承認自己對行為負有責任,表示后悔的態度和悔恨的情感,表示類似行為將來不再發生。具有共識的是,賠禮道歉應該包括承認錯誤、表示歉意。
于是,完成一個真正意義的、完完全全的賠禮道歉,不僅僅表現于語言文字的意思表達,更在于內心的真誠悔過。言論既是侵害人格權的手段(主動言論侵害人格),也是保護人格權的手段(強迫言論恢復人格)。賠禮道歉包含認錯并向對方表示歉意的內涵,這涉及行為人內在精神自由,也涉及純粹消極層面的不表達的自由。于是有觀點就提出,言論自由與人格權保護存在沖突,包括表意自由與人格權保護的沖突、不表意自由與人格權保護的沖突,二者皆屬于基本權利沖突。判決加害人向受害人賠禮道歉無法強制執行,且對賠禮道歉間接強制執行違憲。
同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針對的是誹謗,是事實陳述問題,賠禮道歉針對的是侮辱,是意見表達問題;前者可以強制被執行人澄清事實而還原真相,后者無法強制被執行人真誠悔過并致歉。就侵權人而言,之所以會主動進行道歉,其心理上的出發點主要是良心,而良心無法強制。
正因為上述質疑和問題,在賠禮道歉制度的探討過程中,賠禮道歉的執行問題就一直橫亙在賠禮道歉制度的發展完善過程之中。其實,任何形式的法律責任都不免存在為義務人所不愿接受的強制性。在金錢之債執行中,會對責任人的財產進行控制,限制其處分自由。強制扣劃、拍賣財產,強制剝奪財產所有權清償債務,實際上也就意味著限制了他的自由。正如薩維尼所言:債的本質在另一方面而言,便是對自由的限制,即依附于另一方的意志。只是賠禮道歉涉及言論自由、道德良心,學者對執行之困就更加關切。
從實際情況來看,賠禮道歉是一個不易實現的目標。一方面,賠禮道歉系針對侵權人的人身設定的責任,需由侵權人親自履行,而針對人身的責任承擔方式難以通過強制執行的方式實現。另一方面,強制執行需要考慮對侵權人人格權益的影響。在中國社會的觀念中,賠禮道歉是一件很沒面子的事情,很多侵權人寧愿罰款也不愿賠禮道歉。曾經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莊羽訴郭敬明等著作權糾紛案中,就出現了這種情況。判決生效后,郭敬明向莊羽支付了20萬元的經濟損失及1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但卻公開表示,絕不會賠禮道歉。直到十余年后的2020年12月31日,郭敬明主動在微博上向莊羽道歉。
三、賠禮道歉的執行規則
賠禮道歉如何執行,實體法上有所涉及,但是在程序法上卻沒有直接規定。
(一)實體法規范
在實體法上,除了賠禮道歉,尚沒有其他制度規定了如何強制執行的問題。早在199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刊登判決的方式恢復名譽和消除影響,但該司法解釋并未指出這些措施同時也是賠禮道歉的執行方式。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是一種澄清事實行為,針對的是不實陳述,消除影響與賠禮道歉是兩種不同的民事責任。2014年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6條則明確了賠禮道歉可以采取在網絡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書等合理的方式執行。民法典第一千條沿襲了這一規定。
(二)執行法規范
從執行法的角度來看,賠禮道歉作為一種行為義務,主要包括如下執行手段和方法。
第一,支付遲延履行金。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非金錢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這是通過金錢罰的方式倒逼債務人履行義務,具有彌補權利人損失和對義務人懲罰的雙重功能。
第二,限制高消費。根據最高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1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該處的給付義務,既包括金錢給付義務,也包括行為義務。限制消費措施不僅僅具有財產保全的功能,還具有督促履行的功能。如果被執行人拒不賠禮道歉,可以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第三,司法制裁措施。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過制裁措施,對藐視司法權威的行為予以制裁,維護司法裁判的權威性、公正性。故意不賠禮道歉,是對司法權威的不尊重,可以采取罰款、拘留等制裁措施。
四、賠禮道歉的執行方式
賠禮道歉中的賠禮,是指向人施禮認錯;道歉是指表示歉意。在執行程序中,最理想的目標是通過各種執行方法,讓義務人承認錯誤,表示歉意,請求諒解。在無法實現理想目的的情況下,才考慮次等狀態。
(一)釋法說理、道德喚醒
賠禮道歉是發自加害人內心的良知表現。一般來說,當人們違背道德原則和法律規范行事,他們通常會受到道德和良心的譴責,從而產生負罪感和恥辱感。在負罪感、恥辱感的激發下,進而對被害人承認錯誤、表達歉意。良知是社會正義的必要土壤,良知也是個人追求良好的外在自我形象的源動力。法治不只是冰冷無情的規則、裁判與懲罰,法治的實現還需要喚醒良知、重建道德和確立信仰。在強制執行階段,應該努力喚醒被執行人這種負罪感和恥辱感。當被執行人的良知、負罪感喚醒之時,賠禮道歉就自然而然得以履行。比如,執行法官通過多溝通,釋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讓被執行人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對申請人造成的傷害,并最終寫下道歉聲明。
(二)間接督促、倒逼履行
良知的發現,僅以柔性的勸說可能無法奏效,此時,就應讓侵害人受到法律的強制,通過法律手段強制其悔過。人的內心無法通過直接措施來改變,只能通過外力作用于內心,這就需要借助間接執行措施。間接執行措施通過使侵害人負擔一定的不利法律后果,以迫使其履行義務。強制可能是心理性質的,也可能是有形的;可能是直接產生作用的,或間接產生作用的。
奏效的情況下,對被執行人施以間接強制,讓被執行人被迫賠禮道歉,也是一種接近最佳狀態的手段。即便被迫道歉與賠禮道歉的本旨有一定出入,不是完滿的道歉,然而從心理學上來看,即使是一個違心并不真誠的道歉,也能發泄受害人的怨恨,能夠撫慰受害人的心靈。但是,間接強制的手段方式應該貫徹比例原則,實現執行目的和手段的平衡。在現行規范基礎上,可以通過如下手段和方式來督促被執行人自動賠禮道歉:
第一,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消費措施對被執行人施以不便,倒逼債務人履行義務,而且限制消費措施并非苛酷的執行措施,是一種金錢債務執行中常見的措施。第二,處以遲延履行金。遲延履行金一方面具有補償受害人的功能,還有倒逼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功能。問題在于,如果被執行人一直不履行義務,是否應該持續計算遲延履行金?抑或僅計算一段時間的遲延履行金?筆者認為計算一定時間內的遲延履行金為宜,防止被執行人義務過重而導致新的不公平。第三,增加替代履行的成本。法律雖然規定了替代履行的方式,然而成本不同,也會對被執行人產生影響。如果刊登判決的成本高于刊登賠禮道歉公告的費用,那么義務人有可能在功利的驅動之下,選擇刊登賠禮道歉公告。
(三)替代履行、宣示正義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針對的是誹謗,是事實陳述問題;賠禮道歉針對的是侮辱,是意見表達問題。前者可以強制被執行人澄清事實而還原真相,后者無法強制被執行人真誠悔過并致歉,只能通過判決宣示正義。由此可以看出,刊登公告和判決書,并不是被執行人內心意思的表示,與賠禮道歉相差較大。但是之所以能夠作為一種替代方式,主要是起到了宣示正義、譴責侵權人的作用,通過另外的方式,給予受害人以心理撫慰。
從學理上來看,對于賠禮道歉的替代執行方式,有以下3種:法院公布判決書內容、法院公布道歉聲明、受害人發布譴責聲明。由于民法典并未細化公告內容,而且還有“等”作為兜底,執行實踐中可以探索出一些更加符合個案情況、恢復受害人心理的執行方式,比如本案中在適當場所張貼公告和發布道歉聲明。
(四)制裁措施、謹慎適用
根據執行法的規則,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時,可以施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的,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這些措施,是針對情節惡劣,故意藐視司法權威,損害司法公信力的惡劣行為。在賠禮道歉案件中,是否可以適用罰款、拘留等執行措施,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既然法律已經擬制了登報公告等方式的替代執行方法,那么就不應該再對被執行人處以強制執行措施。另一種觀點認為,登報等方式主要是給申請執行人一種替代性的救濟措施,登報公告以后,申請人的名譽得到了一定恢復,但是被執行人的主觀惡意仍然沒有改變,申請人的心理撫慰并沒有完全實現。有時候,賠禮道歉不是為了恢復名譽,主要是撫慰申請人的心理。
筆者認為,雖然賠禮道歉只是一句話的事情,然而背后涉及的是良心自由、人格自由等基本權利,因此,在被執行人不履行賠禮道歉義務時,可以謹慎苛以罰款、拘留等處罰,但是不得隨意追究刑事責任。一方面,賠禮道歉對于被執行人而言,屬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賠禮道歉不存在執行不能,只是被執行人沒有履行意愿。對于這種不尊重判決、不及時履行義務的行為,法律應該予以否定性評價,并且給予相應處罰。對被執行人罰款、拘留,是對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的處罰,與通過替代方式恢復申請執行人的名譽并不沖突。另一方面,處罰行為并非針對替代履行以后的行為,而是針對替代履行之前的行為。通過替代方式履行登報公告以后,債務人的債務內容就從行為之債轉換為金錢之債了,再對其進行處罰就沒有了依據。
(五)梯次適用、循序漸進
從前文分析可以看出,賠禮道歉義務的強制執行程序中,可以適用的執行方法既包括柔性道德喚醒,也包括一定的間接執行措施。這些方法的目的是撫慰受害人的心靈,修復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性、人格性的損害。值得思考的問題是,上述措施在適用之時順序如何?是否可以并用?
筆者認為,各措施應該梯次適用、循序漸進。首先應該是以柔性的釋法說理和道德喚醒啟迪良知,既能夠讓被執行人真誠悔過,又能主動賠禮道歉,修復申請人的精神性損害。其次,如果釋法說理不奏效,被執行人一直拒不道歉,此時就要通過一些間接措施,倒逼被執行人賠禮道歉,實現次等的“不真誠的賠禮道歉”。再次,采取一定間接執行措施以后仍未賠禮道歉,就應該通過替代履行的方式,刊登公告或者判決書,以替代的方式宣示正義。雖然法規規定了替代履行等方式,但是細究起來,無論替代執行還是賠償執行,皆非賠禮道歉義務人的主動表現,不是一種心悅誠服的行為,與賠禮道歉系發自內心而由加害人親口而為的立法初衷相去甚遠。替代履行只是一種兜底性措施,并不能排除執行措施的適用,所以,在柔性說服無法
案號
執行:(2023)滬0112執4942號
作者:周青松 謝天宇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2024年第02期 編輯: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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