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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顏某從事柳編生意,因缺少資金,于2009年至2015年間多次向汪某借款,2015年7月7日顏某為汪某書寫借條一張,內容為:借條 借人民幣25000元 貳拾伍萬元正 顏某2015年7月7號,該借條背面有汪某對顏某多次償還借款11600元的記錄。汪某患重病期間,曾讓其親屬騎車帶其到顏某家要款,其親屬也多次前去催要。汪某病逝后,其親屬陳某等三人作為遺產第一順序繼承人向郯城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顏某償還借款250000元及利息。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顏某作為從事柳編貿易的生意人,常年與金錢打交道,其曾多次向汪某借過款,對借款數(shù)額的大寫應能做到小心謹慎,嚴謹規(guī)范,貳萬伍仟元與貳拾伍萬元,金額相差巨大,貳萬伍仟與貳拾伍萬中的“仟、拾”的字形也無相似之處。且在汪某病重不能行走的情況下,不大可能因為10000多元欠款再讓其親屬帶著向顏某催要。顏某辯稱其喝醉酒產生筆誤的主張,無證據(jù)證實,且不符合常理,對其答辯意見,不予采信。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被告顏某于判決書生效后償還陳某等三人借款238400元及利息。顏某不服,提起上訴,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按照慣例,對于具體金額的認定,通常是按大寫金額確定借款數(shù)額,這是因為,根據(jù)人們的通常習慣,在進行金錢交易時,一般均會書寫大寫金額,由于大寫金額字形較復雜,書寫時精力比較集中不容易出錯,寫錯的概率是很低的,而小寫金額容易被篡改,相比大寫金額可靠性差很多。本案顏某自認其從事草編生意,需要十多萬元的資金,結合本案借條中系小寫部分為25000元,大寫部分為貳拾伍萬元整,且小寫書寫在前,大寫書寫在后的書寫格局,應當認定書寫在后的內容實為書寫在前內容的補充。
由于民間借貸具有靈活性強,周轉方便等特點,很多人選擇民間借貸的方式進行資金通融。但因借條書寫不規(guī)范或借條約定內容不明確等情況引發(fā)的矛盾糾紛時有發(fā)生,導致借款金額、利率難以確定。因此大家在簽訂借條時需要謹慎,在借條中要載明雙方約定的利率,借款期限,出借人及借款人的個人信息,借條應表述清楚明確,沒有歧義。書寫形式規(guī)范,內容明確的借條,才能更好地保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八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shù)美约胺傻钠渌?guī)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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