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破產案件是指通過司法程序處理的無力償債事件。上一講我們了解了公司破產,接下來我們具體看看破產案件的三種司法程序:和解、重整和破產清算。
破 產 和 解
一、概念
破產和解制度是指為避免破產清算,由債務人提出和解申請并提出和解協(xié)議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并經法院許可的關于解決債權債務問題的一系列制度。
二、目的
和解的目的主要在于避免破產發(fā)生,給債務人以重整事業(yè)的機會。與一般民事和解不同,破產和解是強制性的和解,即只要債權人會議以法定多數(shù)通過和解協(xié)議,對反對的少數(shù)債權人也有法律效力。
三、法律特征
1、和解制度的適用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和解申請為必要條件。當事人不提出申請,法院不能依職權和解。
2、和解雖然具有合同性質,但它的成立只需要一部分債權人同意即可,并不需要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全體債權人一致同意。和解協(xié)議一旦生效,對全體債權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3、和解的成立,必須經過法院的裁定許可。
4、和解程序有優(yōu)先于破產程序的效力。在采取和解前置主義的英美法系國家破產法中,和解程序有優(yōu)先于破產程序的絕對效力,無論是自愿破產還是強制破產,都必須先行設置和解程序,只有和解失敗后才轉入破產程序。
5、和解協(xié)議沒有法律強制力,在債務人履行和解協(xié)議完畢之前,不具有確定和變更債權債務關系的效力。
四、程序
1、和解的提起
破產和解可以分為破產程序開始前的和解與開始后的和解。破產程序開始前的和解,是指債務人在出現(xiàn)破產原因時,于破產申請前主動向法院申請的和解,或者在法院駁回或申請人依法撤銷破產申請后亦可提出和解。如果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時提出破產申請和和解申請,那么法院只能受理和解申請,因為根據(jù)“和解優(yōu)先原則”,這種和解程序具有排斥破產程序的效力。和解申請一經法院許可,債權人不得再向法院申請宣告?zhèn)鶆杖似飘a,全體債權人必須參加此和解程序。
2、和解的開始
和解的開始只能由當事人提出申請,而不能由法院依職權做出。法院在接到和解申請以后,一般在法定期限內,對和解申請進行形式和實質審查。形式審查大致包括法院對和解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申請人或被申請人是否適合等。法院對和解申請的實質審查則大概包括債務人是否具有和解原因,也就是破產原因;以及債務人是否具有和解障礙,即和解申請是在破產申請后、或破產宣告后、或超過申請期、或同時存在重整申請的,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3、和解的效力
一旦法院許可和解申請,便會產生和解程序開始的效力,對債務人、債權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程序和實體上的權利都會產生限制。和解開始的效力,發(fā)生于和解程序開始至和解成立或不成立時為止。法院裁定和解申請許可,債務人可以繼續(xù)享有對財產和業(yè)務經營的處分權,但權力在行使時要受一些限制。和解申請經法院許可以后,對于債權人權利的行使,就具有合同效力。
4、和解的成立
在和解程序啟動后,債務人需向法院提交至少三份文件,包括債務狀況報告、債權人清單以及破產和解提案。本質上,和解提案屬于要約性質,是債務人通過法院向債權人發(fā)出的邀約。和解提案的主要內容可分為債務清償延期一次性實施、債務清償延期分階段執(zhí)行以及部分債務減免。
和解機構應在法定時限內召集債權人會議,法院也應在規(guī)定期限內將和解提案轉交債權人會議。債權人會議在收到和解提案后,可以采取協(xié)商方式要求債務人作出修改,并最終提交債權人會議進行表決。在和解流程中,參加債權人會議的權利僅屬于債權人,而非義務。一旦和解協(xié)議獲得通過,未參加債權人會議的債權人和未申報債權的債權人同樣受其約束。此后,債權人只能選擇等待或要求債務人按照和解協(xié)議償還債務,而不能再申請破產。
5、和解失敗及后果
綜合起來看,大致有三種情況可能導致和解的失敗:
第一種是和解方案被債權人會議拒絕。這種情況下,法院應宣告和解程序終結,對有關的債務糾紛,或由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或者也可以由債務人自己提出破產申請,法院再適用破產程序予以解決。
第二種情況是和解方案雖經債權人會議通過,但未經法院批準。此時,法院拒絕批準和解方案時,應同時做出破產程序開始的宣告。
第三種是和解方案雖經債權人會議通過,法院也予以批準,但債務人卻拒絕自行履行和解協(xié)議,此時由于和解協(xié)議沒有強制執(zhí)行的效力,債權人不能要求法院強制債務人履行和解協(xié)議,而只能請求法院終止和解,宣告其破產,法院也可以依職權宣告?zhèn)鶆杖似飘a。
五、意義
破產和解制度作為一種成本較低的債務清理和危機化解手段,為債權人和債務人提供了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這一制度既有利于保障債權人權益,又可減輕債務人因破產宣告所承受的損失和負面影響。從而,破產和解制度有助于債務人的復蘇和重生,使公司有機會重回正軌,繼續(xù)為社會創(chuàng)造價值。此外,該制度還能避免因債務人破產引發(fā)的連鎖反應,有益于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wěn)定。
※ To be continued ※
夏燕峰律師,上海錦坤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仲裁員。夏燕峰律師團隊專注公司、商事、股權、合同訴訟、仲裁審理及涉經濟犯罪,十余年法院審判實務及規(guī)則研究經驗。本文不能視為對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議或意見,僅為筆者團隊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法院的裁判規(guī)則。如你遇到法律問題,可以聯(lián)系夏燕峰律師,獲取更有針對性的建議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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