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按:實務中經(jīng)常有用人單位在員工提交辭職報告后,并未在30日為員工辦理離職手續(xù),而是30日通知期屆滿后繼續(xù)工作一段時間后才通知員工離職,殊不知這樣做法律風險極大,請看案例:
汪小姐于2014年8月1日入職北京某會計師事務所,雙方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21年 9月7日,汪小姐通過微信向法定代表人范總提交辭職報告,微信聊天截圖顯示“你把我的辭職報告簽好,手續(xù)辦完我就滾,您告訴我,今天我怎么交接”等內(nèi)容, 范總口頭回復需要時間找尋其繼任者,此后汪小姐繼續(xù)在公司工作。
銀行流水顯示公司于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期間照常支付汪小姐工資。
2021年 12月13日,公司以同意汪小姐辭職申請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汪小姐 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960000元,仲裁委 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67600元。
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公司3個月后同意辭職,缺乏合理性與勞動關系維系之善意,應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之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汪小姐雖于2021年9月7日向范總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意思表示,但公司并未就該意思表示應允,未與汪小姐辦理離職手續(xù)等,雙方均認可2021年9月7日至2021年12月13日期間汪小姐正常提供勞動;而 時隔三個月之久,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以同意汪小姐辭職申請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明顯超出一般用人單位合理審批流程時間,缺乏合理性與勞動關系維系之善意,應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之責任。
經(jīng)核算,汪小姐工資高于北京市2020年職工月均工資標準三倍,應按三倍計算,其計算基數(shù)不應超過37840元。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jīng)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jīng)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四十七條“經(jīng)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jīng)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臉藴拾绰毠ぴ缕骄べY三倍的數(shù)額支付,向其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哪晗拮罡卟怀^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之規(guī)定, 公司支付汪小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67600元。
綜上所述, 一審判決公司支付汪小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67600元。
公司上訴:本案系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公司2021年12月13日通知其離職不構成違法解除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理由如下:
1、本案系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用人單位同意,雙方勞動關系協(xié)商一致解除,用人單位即上訴人依法無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2、汪小姐始終未撤回離職意思表示,其行使預告解除權系形成權,一經(jīng)送達公司即生效,未經(jīng)公司同意不得撤回。公司2021年12月13日通知其離職不構成違法解除,不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二審判決:公司在3個月后以同意辭職申請為由解除勞動關系,顯然超過了用人單位處理勞動者申請離職的合理期間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 二審爭議焦點為:公司是否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應向汪小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汪小姐在2021年9月7日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未予以回應,而是繼續(xù)接受汪小姐提供的勞動,應認定雙方未就解除勞動關系協(xié)商一致,雙方勞動關系此后繼續(xù)存續(xù)。
公司在3個月后的2021年12月13日,以同意汪小姐辭職申請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顯然超過了用人單位處理勞動者申請離職的合理期間,且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一審法院據(jù)此認定公司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jīng)濟補償金二倍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一審法院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及在案事實核算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金額準確,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而是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23)京02民終3123號(當事人系化名)
【風險點提示】
本案涉及到員工辭職通知期屆滿后未離職仍正常工作的勞動關系認定問題,目前司法實踐中一般視為雙方繼續(xù)履行原勞動合同。
比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四)》還專門就此問題出臺過一條指導意見:
五、勞動者提前三十日書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三十日到期后,勞動者繼續(xù)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雙方勞動關系狀況如何認定?
答:勞動者提前三十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三十日到期后,勞動者繼續(xù)在用人單位工作,且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一般可視為雙方按原勞動合同繼續(xù)履行。
在本案中,如果公司在員工提出辭職后30日內(nèi)與員工辦理離職手續(xù),根本無需支付經(jīng)濟補償,但由于公司沒有意識到其中的法律風險,白白賠了567600元,可見學習勞動法是多么重要啊
轉(zhuǎn)自:公眾號勞動法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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