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觀點
關于子女主張撫養費訴訟主體的確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在父母不履行撫養費的情況下,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享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因而主張撫養費的主體是子女一方。實踐中,部分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對此存在誤解,在父母一方拒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情況下,另一方或者監護人往往以自己的名義作為原告起訴對方支付撫養費。這種做法是錯誤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才是主張撫養費的適格主體,而與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或者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子女參加訴訟。雖然都是訴訟參與人,但是二者的訴訟地位是不同的,訴訟實踐中必須注意,否則會因為訴訟主體不適格而被裁定駁回起訴。
相關案例
(2023)粵01民終5355號
本院認為,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可見,請求給付撫養費的主體是子女而非父或母一方。如周某2認為周某1應給付撫養費,應由其本人而非母親劉某提起訴訟。劉某并非本案的適格主體。劉某以離婚協議約定的內容為據,主張其作為離婚協議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協議相對方周某1給付撫養費,但根據前述分析,雖然有效的離婚協議的約定內容可作為確定撫養費標準、給付方式和期限等的合法依據,但主張撫養費的權利主體仍應為子女而非父或母一方。
(2023)京01民終2319號
本院認為,撫養是長輩親屬對晚輩親屬的撫育教養。在撫養費糾紛中,子女有權就父母約定的撫養費提起訴訟,故對姜某2認為姜某1不具備本案訴訟主體資格的主張,本院不予采納。本案系因張某1與姜某2離婚時所達成的《離婚協議》中關于子女撫養費用約定的履行問題而產生糾紛,本院主要圍繞是否應當履行約定的撫養費展開評述。張某1與姜某2在《離婚協議》中約定“2.女兒上大學(無論國內或國外)的費用由男方承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的相關規定,且該約定系張某1與姜某2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其他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此約定合法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一條就父母對“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承擔撫養義務屬法定義務作出的規定,但并不禁止父母對不屬于前述情形的通過約定方式承擔撫養義務。
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上述條款時,姜某2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明確知曉夫妻財產分割安排的基礎上,仍自愿承擔姜某1在國外上大學的費用,姜某2應當依約承擔給付義務,這不僅符合相應法律規定,也符合誠信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本院對姜某1的相應訴求予以支持;對姜某2認為姜某1不再需要撫養,其不應支付上大學費用的主張,本院不予采納;對姜某2認為姜某1提起上訴超期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對一審法院相應的錯誤認定,本院予以糾正。
就姜某1起訴主張的各項費用,因張某1與姜某2所約定的“女兒上大學(無論國內或國外)的費用”較為籠統,并未明確具體費用項目。按照約定的目的、生活習慣理解,同時考慮到姜某2出國后生活工作發生較大變化等情形,本院認為“上大學的費用”應包括交納給學校的學費、學雜費,以及維持姜某1在求學期間的基本生活費用為限。對姜某1要求姜某2支付的住宿費和交通費,本院不予支持。
庭審中,姜某1表示由于學費、學雜費均根據學校下發的通知所載明的具體金額進行交納,故針對前述費用本院僅支持已實際發生的費用。就姜某1的學費和學雜費數額,大學錄取通知書附件載明了相應的費用標準,姜某2亦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現姜某1已實際支付三次學費,共計49352.99美元,換算成人民幣為360276.827元,姜某2應當依約承擔。就姜某1已經支付的學費、學雜費,本院予以支持。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民事法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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