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彬:詐騙犯罪、經濟犯罪大要案律師、廣強所副主任暨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承辦過不少中央電視臺報道、公安部、最高檢、最高院督辦或指定管轄的案件)
一、前言
近日,經濟觀察網報道前央視著名足球評論員段暄因涉嫌行賄罪被提起公訴,而其所在的公司是王思聰旗下的子公司,王思聰也擁有一定的股份,作為股東之一、北京香蕉計劃體育文化有限公司(簡稱“香蕉體育”)實控人的王思聰是否也有刑事風險?有網友問到這個問題,段暄涉嫌行賄罪被抓,王思聰有刑事風險嗎?有網友問到這個問題,作為專注于詐騙犯罪、經濟犯罪十余年的刑辯律師,肖律師今天簡單來談談這個話題。
二、正文
根據刑法規定及刑法理論,構成犯罪必須要有客觀行為與主觀罪過(犯罪故意或過失),構成共同犯罪必須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與共同的犯罪行為,無論是個人犯罪還是共同犯罪,都必須遵循罪刑法定原則、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具體到段暄這個案件來說,目前媒體報道其涉嫌的罪名是行賄罪,其行賄的對象劉愛杰以犯受賄罪被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200萬元人民幣,劉愛杰對此“認罪認罰”。換言之,段暄面臨著定行賄罪的極大風險。
根據共同犯罪理論,作為香蕉體育公司實控人的王思聰是否也涉嫌行賄罪的共同犯罪?肖律師認為,即便是實控人,也不等于就是共同犯罪,關鍵要看王思聰是否有共同的犯罪行為與犯罪故意,具體而言:
一、王思聰是否有策劃、組織、授意、參與行賄的行為
根據共同犯罪理論,構成共同犯罪,必須要有共同的犯罪行為與犯罪故意,就行賄罪而言,行為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有向公務人士輸送金錢、物質等不正當利益的行為,為此,兩人對此是否有共謀?有無指示、教唆及分工合作的行為?如果沒有,如果王思聰對此不知情,放手一切不管,也不構成犯罪。
二、是否有共同的受益行為?
換言之,倘若段暄涉嫌行賄,謀取的是個人利益還是公司利益?如果有共同的行賄行為,從常理來說,一般會有共同的受益行為,通過行賄直接或間接獲取的利益一般會有共享。如果有共同的受益行為,又有共謀、授意、指揮、參與行賄的,則涉嫌行賄罪的共同犯罪。
三、段暄的言詞證據、提供的實物證據及辦案機關收集的與行賄罪有關的證據材料很重要
刑事訴訟不是紙上談兵,刑事案件講究的是證據,無證據不能定案,無確實、充分的證據也不能定案。因此,這個案件里面,段暄的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微信聊天記錄,電子數據、轉賬記錄等等,是否會指向王思聰,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是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排除合理懷疑,對罪名是否成立非常重要。
三、結語
總而言之,刑事訴訟是一門專業性很強的活動,刑事辯護是一門技術活,非經驗豐富的專業律師難以勝任。具體到這個案件,王思聰是否構成犯罪,是否會受刑事追訴,取決于上述因素是否具備。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