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軍事法院都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都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那么軍地雙方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有什么異同呢?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在機構設置方面
(一)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是高級法院。戰區軍事法院、總直屬軍事法院是中級法院。
東部戰區軍事法院管轄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軍事法院等基層法院;南部戰區軍事法院管轄長沙、廣州、南寧、海口、昆明、駐香港部隊軍事法院等基層法院,;西部戰區第一軍事法院管轄成都、拉薩軍事法院等基層法院;西部戰區第二軍事法院管轄蘭州、西寧、烏魯木齊軍事法院等基層法院;北部戰區軍事法院管轄呼和浩特、沈陽、哈爾濱、濟南軍事法院等基層法院;中部戰區軍事法院管轄北京、石家莊、鄭州、武漢、西安軍事法院等基層法院;中國人民解放軍總直屬軍事法院管轄的基層法院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直屬軍事法院。
軍事檢察院的設置與軍事法院相對應,包括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戰區軍事檢察院、總直屬軍事檢察院,若干個基層軍事檢察院等。
(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包括地區、地級市、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等,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自治縣、縣級市、市轄區人民法院等。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分為省級人民檢察院、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基層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設置與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相對應。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設置一般與行政區劃對應。四個直轄市直接管轄若干個區、縣,海南省直接管轄若干個縣級市、縣、自治縣,四個直轄市、海南省設置若干個不與行政區劃對應的中級人民法院、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東莞市、中山市等不設區縣的地級市,分別管轄若干個街道、鎮,設置若干個不與行政區劃對應的基層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檢察院。
二、在管理體制方面
(一)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實行垂直領導管理體制機制。省以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人財物實行統一管理。
(二)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接受中央軍委政法委的統一領導。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接受同級黨委、政法委的領導,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接受同級人大、人大常委會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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