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服!”
一審庭審現場,身著的白色T恤衫,風韻猶存的女人,在聽到法院判決其死刑后,當庭痛哭流涕、聲淚俱下為自己辯護,聲稱受到了同伙法子英的脅迫。
她用自帶魅惑的聲音,連說兩聲不服,并提出上訴。
就在2023年12月,高院終于就勞榮枝案作出死刑的判決,結束了這一樁跨越二十多年,懸而未決的重大罪案。這個案子始于1996年至1999年,勞榮枝與情人法子英共同策劃并實施了多起搶劫、故意殺人和綁架案件,造成共七人死亡。最高法在復核過程中審慎調查,保障了勞榮枝的辯護權利,最終確認了她的罪行,并依法作出了死刑的決定。
案子從發生到勞榮枝被逮捕,已經過了二十多年,那為何勞榮枝已經躲避了二十年,為什么突然會被抓,原來是輸給了大數據,也是人臉識別技術,它可以通過大數據和人臉識別,在海量的數據中分析整理出有效信息。即使是整容,仍然逃不過她的法眼。
整容是在原來的臉的基礎上進行整改,就算你整成另一個人的樣貌,即使人類看不出來,但強大的互聯網、大數據技術,可以通過未整容前的人臉信息,匹配到蛛絲馬跡,幫助警方追捕犯人。
不得不說科技的發展,為警方破案提供了巨大的幫助。隨著監控系統和天網人臉系統識別技術的普及,一旦犯人作案逃跑,就會被監控盯上,不管逃到哪里,都會被抓住。
何為追訴期?
勞榮枝與法子英第一次犯案時是在1999年,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但是算下來已經過了20年的追訴期,為什么還是會被追訴?主要原因在于:我國刑法規定“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即,并非過了20年就一定不追訴,最高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間。也就是說你以為你犯了事躲個20年就可以逃脫法律的制裁,但最高檢還是有可能會對你發起追訴。
當司法機關認為必須追訴時,必須報請最高檢核準,否則不能自行提起公訴。而最高檢會往往會根據嫌疑人的行為是否是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經過二十年追訴期限,是否仍然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被害方、案發地群眾、基層組織等是否強烈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不追訴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或者產生其他嚴重后果等,最終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追訴。
同樣,此前法子英被抓時,并不承認有勞榮枝這個人,一度的想把她撇清在外,經過警方的多次調查取證,才不得不得承認。而《刑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當勞榮枝在廈門被抓的時候,據說當時并未反抗,很平靜的被帶走了,嘴角還露出一絲詭異的微笑,同時眼睛射出一絲兇光。甚至在庭審階段推翻了之前的供詞。看得出來,她說話柔順,卻處處透著精明和狡猾。當法子英去找被害者家里取錢,勞榮枝守著被害者的尸體呼呼大睡毫不在意。他們對社會和對他人冷酷無情,比如將木匠關在籠子里殺給另一個受害者觀賞,他們完全體會不到他人的痛苦和哀求,這是典型的反社會人格障礙。
對于這樣的人,能夠逃亡20年,至少證明他的反偵察意識很強。對于她在庭上說自己是被脅迫的,也一直強調自己是個善良的人,我想很多人都是不敢茍同,善良的人不會在與法子英共同實施南昌滅門案和溫州殺人案后,曾獨自進行善后,處理完后還冷靜地給法子英發送“暗號”;善良的人不會利用別人騙取錢財,害人性命;善良的人不會說自己是被脅迫的,獨自逃亡20多年,而不一早的自首交代事實......
2021年9月9日上午,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勞榮枝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被告人勞榮枝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綁架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勞榮枝聽到死刑后當場痛哭。痛苦是后悔了嗎?是認為自己錯了嗎?還是畏懼死亡的害怕?
勞榮枝想活下來,她在庭審現場流下的淚,深深地鞠躬,這些都表明她迫切地想活下來。
那些被殺害的人呢?難道那個時候沒有求過嗎?沒有哭過嗎?沒有懇求放過他們的性命?或許還曾以為給了錢,至少命還能保住,哪知道勞榮枝法子英根本沒有給他們活下去的機會,殺害一條又一條命,完全視如草芥。
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中,勞榮枝幾乎全盤推翻此前供述,對涉及故意殺人的指控全面否認。
2022年11月30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一審死刑判決。
當勞榮枝被抓捕歸案后直到今日被執行了死刑,一直都被關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在里面據說看了不少的書籍。
對于勞榮枝這樣的案犯,平時在看守所里最主要的就是要隨時接受專案組的提審,時間也許是白天,也許是夜間,也可能是通宵達旦。之前我曾經在其他文章中說過,在看守所里是需要搞衛生以及值班的,但對于勞榮枝來說,這些事情有可能是不會分派到她的頭上,為什么?因為她屬于重案犯,死刑犯,會對他進行格外的看管,防止出現問題或者自殺行為,甚至還會安排同監室的犯人輪流進行看管。可能有人會問,明明是怕死的一個人,怎么可能還會自殺呢,而一般這種情況的自殺并不會對她的生命產生什么威脅,只是看守所本身有義務保護好每一個在押人員的生命安全,一日未判刑一日都還是犯罪嫌疑人。
二審上訴?
在2019年9月9日,勞榮枝一審被判處了死刑,上訴的話會拉長案件審理的周期。2022年4月30日因不可抗拒原因中止審理,這種情況不止勞榮枝一個案子會出現,那什么是不可抗拒原因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決之前,出現了某些不可抗力使審判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決定暫時停止案件審理,待有關情況消失后,再行恢復審判。這個“終止”只是代表暫停審判,并不是案件的終結。當然了,如果是這個“終止”,徹底停止執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復的話,我想肯定會人神共憤。
在同年的6月19日,二審恢復審理,8月18日,二審開庭,仍然是一副受害者模樣,不停的否認罪行,否認指控。在二審階段的種種行為,無疑像是抓住最后的稻草,她也明白,如果不能發回重審改判的話,那自己是必死無疑了。同年11月30日二審判決的維持原判,表明法律對于勞榮枝罪行的認定得到了進一步確立。這一判決顯示了司法機關對于此案的嚴謹和公正態度,充分保證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同時,二審判決也為馬上到來的三審復核提供了重要的基礎和依據。
勞榮枝二審死刑維持原判的消息引起了廣泛關注。她馬上面臨三審復核,這一次的審查與考驗將更為嚴格。在三審過程中,相關部門將對當事人的辯護意見、證據材料以及一審和二審的判決進行全面評估和審查。法庭將根據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認真權衡各方面的因素,并作出公正的裁決。
何為死刑復核階段?
1、死刑復核是屬于審判的階段,由最高人民法院對死刑案件進行裁定,如果核準的就會執行死刑;
2、死刑復核的期限一般為兩個月以上;
3、死刑復核程序的進行一般是在死刑判決出來后,發生法律效力并交付執行之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死刑的裁定。對于不核準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在二審后的一年里,死刑復核的結果一直未出,此時的勞榮枝正在看守所里讀著《活著》,也許夜不能寐,也許開始反思自己犯下的蠢事......對于死刑復核我國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并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期限。一般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如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問題來具體案件具體分析。“一些死刑案件中,短的兩三個月,長的也有復核了兩年左右的。”而裁定的結果只有兩個,一個是核準死刑,一個是不核準死刑。
最終,在2023年12月,死刑復核結果裁定為核準死刑,在同月18日上午已被執行死刑,一般死刑復核下來以后七日內交付執行,但一般不會拖到第七日,當結果出來前,勞榮枝應該是與其他幾十號人被關在同一個監室,知道執行前一天,會被帶往單間,這種時候手銬腳鐐是不離身的,所以看守所也會安排其他幾個在押人員陪同住一晚。主要就是幫忙上廁所、換衣服、甚至是寫遺書等,再或者也會陪她聊聊天,分散注意力,避免在執行前一晚出現什么紕漏。執行當天上午會換好干凈的衣服,與家屬見上最后一面,當面向執行法官,法官對她驗明正身(驗明正身就是問他姓名,籍貫,年齡,身份證號)然后銷戶,再向她宣讀死刑執行決定書,執行死刑是采取槍決,還是采取注射,這不是由罪犯來選擇的,而是根據當地在執行死刑時所采取的方式。
雖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第二百六十三條的相關規定: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但執行死刑采取注射的方式,是我國法制建設逐步健全和完善的具體體現,是死刑執行制度向文明化、人道化方向發展的重要標志。
而勞榮枝案管轄的江西省法院,早在2002年的時候,在執行死刑時就已經開始采取注射的方式,目前在整個江西省都已經采取了注射的形式。
所以,勞榮枝被執行死刑,很大的概率是采取注射的方式。也是從看守所直接被帶走到專門的地方,注射過程很快,宛如睡了一覺,只是不會醒來。
三年多的看守所生活
抬往上看,狹窄的天空,灰色的墻面,站在最底層,像掉進井里被困住的青蛙,永遠都是沒有陽光,陰暗潮濕。
看守所是關押等待審判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俗說就是看管有犯罪嫌疑的人的場所,勞榮枝之前就是這一個狀態。在一個封閉性的地方,平時也只有律師會見或者與親屬寫信寄信才能與外界聯絡。
平時在看守所里,除了正常的打坐活動,最多的就是看書、看電視了,像這種罪行重的人,在看守所里也會被特殊提點,警官會提醒其他人不要隨便與之產生矛盾。
不知道最后三年多的看守所生涯,有沒有讓她悔悟,當初不應該犯罪如此滔天大罪。
在看守所,上午通常學習法制知識,吃完飯后開始午休,一直到13點半左右,下午時間就是放風,看電視,學習時間。17點左右吃晚飯,就是看新聞聯播或者學習,21點半睡覺,周而復始。偶然的周末有娛樂活動:下棋等。
按國家法律法規,家屬是可以給在看守所里面的家人送錢的。勞榮枝在進入看守所后,在里面大部分的生活開銷都需要自己付錢的。雖說在看守所關押期間有吃有住,有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但是犯人在看守所沒錢花的話,日子也會苦一點的。每個看守所具體有不同。但也不是有錢就能花,也需要按照看守所的統一要求來訂購用品。
但是,犯人收到轉賬時大概率是不知道是誰充值的,轉賬時打款人的姓名會被隱藏,所以家人在轉賬之后同時寄一封信說明情況,寫上幾句關心的話,可能對犯人來說是比較欣慰的事情。除此之外,由于每個地方的看守所規定不同,每個月允許充值的錢上限或多或少會有差異,而犯人每個月消費金額限值也大致有些差異。但勞榮枝每個月1500-2000元的生活費在很多地區已經是上限了。
最后,小編想對大家說,希望我們每個人都能成為守法的好公民。不要以為違法犯罪離我們很遠。事實上,他們仍然在我們身邊。管理好你的情緒和心理健康。心態,追隨自己的欲望,不要等到失去自由才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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