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異地離婚,但是只能通過訴訟方式離婚。具體分析如下: 1、登記離婚一般不可以在外地辦理協議離婚手續,但如果夫妻雙方戶口不在一個地方,則對于另一方來講,此時可以勉強算作在異地辦理協議離婚;雙方采取登記離婚的方式,只能一起回到其中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2、起訴離婚可以異地起訴。異地起訴離婚的具體分析如下: (1)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經常居住地是指的公民離開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所地是指的公民的戶籍所在地; (4)如果是一方在外地居住還沒有滿一年的情況,另一方可以在原來的婚姻登記地進行訴訟離婚; (5)異地起訴離婚的流程包括了準備起訴狀,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由法院決定是否受理,法院受理之后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法院安排開庭的時間,法院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作出判決等流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條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十二條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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