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翰明律師,詐騙犯罪案件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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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詐騙罪、合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行為、民事經濟糾紛之間的界分,其中既包括詐騙犯罪中欺騙手段的程度認定,即是否達到刑法意義上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程度,又包括了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即如何通過涉案的客觀行為,去論證即使行為人存在一定程度的欺騙手段,但能夠排除非法占有目的的情況下,亦應當認定不構成詐騙犯罪。
此外,關于詐騙犯罪與民事欺詐行為、民事經濟糾紛之間的包含與被包含關系,或是說界限區分問題,其實并非矛盾問題。民事欺詐行為與詐騙犯罪完全可以是包含關系,只是詐騙犯罪的認定標準是更為嚴苛的刑法標準,有一條隱含的刑法紅線,達到紅線即可認定為詐騙犯罪行為,未達紅線即仍解釋為民事欺詐行為或是民事經濟糾紛,此種包含與被包含關系本質上也是以界限論,也包含了一定程度上的對立的涵義。
針對該問題,金律師一直不主張以明確的界限標準來區分詐騙犯罪與民事欺詐行為、民事經濟糾紛之間的關系,亦是因為理論的抽象性與實務區分的艱難性,所謂的區分標準無法精準套用到每一個具體的案件中,因此,文字上概括的區分標準亦難以成為實務中的界分標準。
以實務中的案例來探討界分和提供辯護指引,則更為具體和實際,因為絕大部分走到刑事訴訟程序的案件,都是既存在證明當事人有罪的事實、證據,亦存在證明當事人不構成犯罪的事實、證據,究竟哪一方面能占據主導地位,很多時候也摻雜了裁判者的自由心證,更能夠體現具體案件適用中,裁判者的最終判斷與選擇。
但是,還有很多人會拿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來說事,認為只要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只要存在哪怕一個方面的無罪證據,當事人就應當不構成犯罪。這種理論確屬沒錯,但是實務中,絕大部分案件如果只是強調證明標準,希望揪住某一個問題談合理懷疑,則往往難以達到出罪的效果。
因此如何論證涉案行為屬于民事經濟糾紛亦或是民事欺詐行為,而非是詐騙犯罪,如何結合涉案事實、證據充分說理、全面論證,則是案件辯護的核心問題。
針對詐騙犯罪案件中欺騙手段的程度,司法實務中的案例如何認定尚未達到詐騙犯罪程度,以及在存在一定不利證據的情況下,如何證明當事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我們結合司法實務中的部分無罪判例進行探討。
無罪判例一:洪某被控合同詐騙罪一案,(2002)廈刑初字第51號
裁判要旨:被告人洪某與香港F集團股權置換中確實存在虛列資產和隱瞞債務等行為。但縱觀本案的全部事實,應當認定該行為是屬經濟活動中的民事欺詐,而不是合同詐騙。合同詐騙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或者僅履行合同的小部分,而對合同義務的絕大部分無履行誠意以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民事欺詐行為,是指在民事活動中,一方當事人故意以不真實情況為真實的意思表示使對方陷于認識錯誤,從而達到發生、變更和消滅一定的民事法律關系的不法行為。兩者的區別是:主觀目的不同,行為故意內容不同。民事欺詐行為的當事人采取欺騙方法,旨在使相對人產生錯誤認識,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為,然后通過雙方履行該法律行為謀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其實質是牟利;而合同詐騙罪雖然客觀上可引起他人一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但行為人并沒有承擔約定民事義務的誠意,而是只想使對方履行那個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關系的“單方義務”,直接非法占有對方財物。因此,合同詐騙罪是以直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故意內容,而民事欺詐則是通過雙方履約來間接獲取非法財產利益。本案中,被告人洪某在與F集團進行股權置換時,虛列部分資產、隱瞞部分銀行貸款債務,違反了其在置換合同附件中對F集團的某些承諾和保證。但是,其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是為了促使雙方達成股權置換協議,取得廈門H大飯店裝修及營運所需資金,目的是通過履行置換合同而使自己獲利,并非通過該欺瞞行為占有F集團的財產。
無罪判例二:孔某詐騙案一審刑事判決書,(2016)鄂2802刑初29號
裁判要旨:被告人孔某主觀上以賺錢為目的,客觀上采用部分虛假宣傳,以次充好,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方法,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通過履行約定的行為,以達到謀取一定的利益,其行為屬民事欺詐。被告人孔某的主觀動機和客觀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法律特征,不構成詐騙罪。
無罪判例三:曾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2015)鄂恩施中刑終字第226號
裁判要旨:本院認為,原審被告人曾某與向某甲簽訂了合同,原審被告人曾某既沒有虛構事實,也沒有隱瞞真相,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審被告人曾某按照合同的約定,積極履行合同義務,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原審被告人曾某與向某甲因產品的質量、價格發生爭議,在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原審被告人曾某離開向某甲家,回到湖南省自己家中。原審被告人曾某雖更換了電話號碼,但并沒有逃匿,也沒有變更居住地和經營場所,向某甲完全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糾紛。
無罪判例四:鐘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2014)甘刑二終字第38號
裁判要旨:鐘某某與FK公司發生糾紛的原因,是因施工過程中部分工程變更項目增加變更費用由誰承擔無法達成一致而產生的,在雙方多次交涉不能達成一致后,鐘某某將相關材料運至深圳存放,此行為是鐘某某對工程材料的臨時保管方式,并沒有進行變賣或者處分。且在將施工材料運離酒泉之前,為“保全證據”,及時申請酒泉誠信公證處對FK公司“兩館”工程進度及材料設備現狀進行了公證,并委托律師以FK公司違約為由向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說明鐘某某欲通過法律程序來解決與富康公司之間的糾紛。
無罪判例五:廖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2009)深中法刑二終字第867號
裁判要旨:廖某某與王某某商議延期時未簽訂書面協議,現不能認定雙方協商延期的確切時間,但可以認定雙方因貨物存在質量問題,已就《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進行了變更。而另外兩批貨款是因為結賬時間未到,原審被告人也未收到買方董先生和蘇先生的貨款,而未與兄弟G公司結賬。故本院認為,本案中貨款的拖欠和爭議具有民事經濟糾紛的性質,兄弟G公司于2006年11月20日即付款期截止之前就向公安機關報案系過早采取刑事手段。
無罪判例六:曾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2015)漠刑初字第5號
裁判要旨:通過被告人曾某的上述行為可以看出,被告人曾某在合同簽訂后,在一定程度上積極履行了其合同義務。被告人曾某未告知向某離開向某家,回到戶籍所在地和經常居住地,并更換電話號碼,但上述行為是被告人曾某與向某因產品收購的質量、價格發生爭議,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發生的,且被告人曾某并沒有到其他地方故意躲避,故被告人曾某的該行為不能認定為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后,以騙取他人財物為目的的逃匿行為?!驹赫J為,被告人曾某主觀上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犯罪故意,客觀上沒有實施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其行為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法定構成要件,不構成合同詐騙罪。被告人曾某與向某之間屬合同糾紛。
無罪判例七:龔某涉嫌合同詐騙一案,(2002)黃刑初字第136號
裁判要旨:對于被告人當時能夠歸還貨款而不予歸還卻挪作他用的行為,應認定為是一種套用他人資金的行為,從其使用該筆貨款的情況來看,其并不是揮霍,而是用在正常的生意場上,且被告人也確實歸還了將近一半的貨款,從而說明被告人并非想長期非法占有他人貨款,其進行的貨物買賣行為也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綜合上述情況分析,說明被告人所在公司的行為并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而應屬于一起經濟糾紛。
無罪判例八:張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北京市高級法院(2014)高刑終字第534號
裁判要旨:從主觀上看,按照民法“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張某事先已通過房屋租賃合同備案登記即租金收益擔保的方式,確保陳某一方投資的安全,一旦發生資金風險,陳某一方完全可以依據《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獲得救濟,陳某一方已支付的款項不是必然的損失,故難以認定張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從客觀上看,張某提供的《短期資金頭寸拆借協議》和《借款協議》的真實性無法排除,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收購涉案股權恰恰符合借款的用途;陳某一方在2009年6月后就不再投資,原定5400萬元的投資僅支付了三分之一,張某于2009年10月被取保候審后選擇與其他公司合作,陳某一方從形式上看已經違約。因此,現有證據無法認定張某在合作過程中采用了欺騙手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問題”的相關司法解釋,張某和陳某簽訂的一系列協議名為合作,實為借貸,在張某提供有效擔保的情況下,雙方的債權債務糾紛完全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無罪判例九:廖某萬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1998)郴中刑終字第75號
裁判要旨:在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上訴人廖某沒有非法占有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貨款的故意,也沒有虛構和隱瞞事實真相的行為,而是積極地想辦法去聯系并組織貨源。只是由于其他客觀原因沒有履行合同,其行為不構成犯罪。上訴人廖某萬以該案不是合同詐騙,而是經濟合同糾紛。
無罪判例十:陳某乙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2015)惠中法刑二終字第97號
裁判要旨:合同詐騙罪要求被告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目的,本案中上訴單位與吳某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吳某共支付購房款100萬元后,2012年9月26日,吳某與上訴單位又簽訂了《商鋪返租合同》,將涉案商鋪返租給上訴單位使用,租賃期限5年。上述事實表明,上訴單位將涉案商鋪賣給吳某并收取部分房款后,已將商鋪實際交付給購買人使用。上訴單位作為涉案商鋪所在小區的開發、銷售主體,具備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能力,上訴單位、上訴人在收取吳某的購房款后,亦沒有逃匿、撤銷公司等行為。因此,本案沒有證據證實上訴單位及上訴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上訴單位、上訴人陳某乙的行為不符合刑法第224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其本質上屬于民事糾紛,對此,借款方葉某、購房方吳某均已就原公訴機關指控、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尋求民事途徑解決,本案應當由民事法律進行調整。
無罪判例十一:葉某某涉嫌詐騙罪一案,(2016)粵刑終631號
裁判要旨:認定葉某某向林某借款時虛構其要收購花都區冠華花園土地的借款理由及意圖非法占有借款的證據不足,應不予認定,本單也是一起純粹的民間借貸糾紛,葉某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無罪判例十二:樊某某涉嫌詐騙罪一案,(2014)同刑初字第90號
裁判要旨:被告人樊某某在與陳某某等人簽訂協議,收取抵押金或訂金時,被害人對煤礦狀況是知情的,也在煤礦做了部分工程。被告人并沒有虛構煤礦經營權、隱瞞煤礦生產狀況,后因煤礦兼并重組無法繼續合作而產生經濟糾紛,是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因履約不當產生的經濟糾紛,屬民事經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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