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中“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僅指已屆履行期限尚未履行出資義務,不包括未屆履行期限的情形。這是因為認繳制旨在鼓勵創業,減少投資成本,賦予股東出資利益,且出資時間已進行公示,債權人應當審查綜合確定交易風險,公司資不抵債時應申請破產以保護全體債權人的利益。在股東未有主觀惡意的情況下,出資義務不應加速到期。債權人申請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為被執行人的申請沒有法律依據,不應支持』
姚某與張某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糾紛案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9)津02民終3715號
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 李碩 肖霄
基本案情
原告姚某起訴稱:被執行人潔翼公司停止經營,且對外欠債嚴重,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其股東張某認繳出資600萬元,認繳出資時間是2044年10月28日,尚未履行出資義務,現申請追加張某為被執行人。
被告張某辯稱: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理由如下:追加被告為被執行人缺乏法律依據,股東依法享有出資期限利益,且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僅在破產法中有明確規定,如在執行程序中適用該制度,與認繳制存在明顯沖突。
法院經審理查明:潔翼公司于2013年4月7日成立,公司實收資本為50萬元。2014年10月29日,潔翼公司召開股東會,將注冊資本變更至2000萬元,新增注冊資本于2044年10月28日前繳齊,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2018年3月27日,河西法院受理原告姚某與被告王晨、潔翼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審理作出(2018)津0103民初4550號民事判決:被告潔翼公司償還原告姚某借款15000元,并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后原告姚某就該判決申請強制執行,經過調查,被執行人名下無房產、無銀行存款、無社保、無車輛。現申請執行人無其他的財產線索提供,申請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法院作出(2018)津0103執5686號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在執行過程中,原告姚某向法院提出申請,追加股東張某為被執行人。法院院作出(2018)津0103執異232號執行裁定,駁回姚某的異議請求。而后,姚某提起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
裁判結果
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津0103民初15622號民事判決:駁回原告姚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宣判后,姚某不服,提起上訴。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津02民終3715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認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該法條規定的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為應履行出資義務但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而因認繳出資期限未屆滿導致尚未出資的股東,是否應按上述司法解釋被追加為被執行人,應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注冊資本制度予以考慮。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因此,股東出資認繳制系現行公司法的明文規定,股東的出資期限利益應受法律保護。
而且,股東認繳的金額、認繳期限等都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查詢,作為一種公示信息,債權人對此應當知曉,對于交易過程中的風險也可以并且應當預見,在無證據顯示股東存在欺詐或者其他惡意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形下,直接要求股東放棄期限利益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并不符合股東出資認繳制度的設立初衷。
本案中,潔翼公司的工商登記顯示,被告張某出資期限為2044年10月28日,尚未屆滿,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的應被追加為被執行人的情形。原告主張追加張某為被執行人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案例評析
認繳制下,股東對股東出資期限和出資數額享有自治權,法律不再強制規定。實踐中,涌現大量公司認繳出資數額畸高,認繳期限畸長,出資期限一度成為“老賴”的保護傘。由此,股東在公司非破產情形下出資義務是否應加速到期引發一系列論戰。各地法院對此尚未達成共識,裁判結果截然不同,嚴重影響法律的統一運用。
一、 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的爭議觀點集成
(一)肯定說:股東出資義務可以加速到期
肯定說基于“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判斷標準的不同,亦可分為“債務不能清償說”“資不抵債說”“經強制執行不能清償說”,由此又分裂為兩大陣營:
一是根據訴訟經濟原則,為節約訴訟成本,審判階段可直接起訴公司和股東,要求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二是股東享有先訴抗辯權,經過執行程序,公司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才可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
股東享有出資期限自由,共同被告模式增加股東的訴訟成本,且未經強制執行很難知悉公司財產狀況,并不滿足要求股東承擔責任之前提。
肯定說的主要論據在于:
一是,從解釋論上,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進行擴大解釋。根據法律規定,在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補充清償責任。未屆履行期限而未履行出資義務依然屬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文義預測可能性的射程之內,為平衡股東和債權人利益,應予以擴大解釋。
二是,股東出資期限屬于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認繳出資、認繳期限是股東與公司之間的內部約定,根據相對性原理,其僅對股東、公司以及董事等具有約束力,其對外的效力約束并不及于債權人。
三是,破產程序救濟導致債權人成本收益失衡。破產程序周期長,時間成本高,還需支付必要費用,而普通債權清償順位在破產費用、職工工資等優先債權之后,清償率普遍較低,債權人申請公司破產的案件數量非常有限。并且很多情況下個別股東出資足以償付公司債務,沒必要實行破產。
四是,加速到期未突破股東有限責任制度。認繳制不是永久免除股東的出資義務,僅是暫緩繳納,當公司不能清償債務即應繳納出資,未加重股東的義務,僅影響其期限利益。
五是,加速到期符合權利義務對等原則。雖然股東享有出資期限利益,但當公司無力償債時,固守股東出資期限利益導致其權利義務嚴重錯位,對債權人有失公平。
(二)否定說:股東出資義務不可加速到期
否定說認為非破產情形下,股東出資義務不可加速到期,應保護股東的出資利益。
主要理由在于:
一是,加速到期缺乏法律依據。在現有法律框架內,僅有破產和解散清算時才可加速到期。雖然《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3條第2款規定,債權人有權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補充清償責任,此處僅指主觀存在過錯,已屆履行期限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
二是,可通過破產清算等途徑予以救濟。公司資不抵債或喪失清償能力,符合破產條件,債權人可根據《企業破產法》第35條規定使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獲得救濟,亦可避免個別清償,保護全體債權人的利益。
三是,認繳期限已公示,債權人應風險自擔。根據公示公信原則,股東認繳數額、認繳期限、實繳數額等均可通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建立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公開平臺進行查詢,債權人在進行交易前應當進行盡職調查對交易風險作出預判,否則,導致部分未盡合理義務、自冒風險的債權人將本應自行承擔的市場風險,轉化給無過錯的股東。
(三)折中說:原則上股東出資義務不可加速到期
折中說認為在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除非債權人有合理理由對股東出資產生高度信賴,原則上股東出資義務應加速到期。
具體理由如下:
一是,加速到期有違股東出資義務不斷放寬限制的趨勢。從立法演化進程上看,1993年《公司法》以“強化事前監督管理”為中心,規定嚴格的法定資本制,全額實繳制,一次性繳納出資。2005年《公司法》立法目標轉變為“鼓勵投資創業,促進市場繁榮”,實行分期繳納制,但限制首次出資的繳納比例及期限。2013年《公司法》確立完全的認繳制,減少對出資的干預,取消出資期限和比例限制,授予股東自治。如若允許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剝奪股東期限利益,則與趨勢背道而馳。
二是,加速到期不符合認繳制的立法目的。認繳制是現代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其提出的政策背景是“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旨在降低股東創業門檻,減少其創業制度成本。股東依法獲得期限利益應予以保護,動輒犧牲股東期限利益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不符合認繳制度的設立初衷。
三是,加速到期無三段論中的“大前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7條雖規定債權人可請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履行補充清償責任。但根據文義解釋和體系解釋,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僅包括已屆履行出資期限的股東,而非涵蓋未屆履行期限的股東。股東應按期繳納出資,公司章程約定的出資義務屆滿前,股東不存在違反出資義務的情形,不應加速到期。
四是,加速到期不利于維護全體債權人的利益。加速到期的前提是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公司往往亦喪失清償能力或資不抵債,應予以破產。加速到期導致個別清償,有損全體債權人的利益。根據利益衡量,全體債權人的利益順位優先于個別債權人。
五是,加速到期不符合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要求。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旨在調整經濟結構,提升經濟增長的質量和數量。清理“僵尸企業”為市場剔除肌體死細胞,是助推經濟提質增效的有力舉措。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股東亦不主動履行出資義務償還債務,說明股東已無繼續經營公司的意愿和誠意,應及時予以破產出清。一味堅持加速到期,讓公司繼續茍延殘喘,扭曲要素配置,不利于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例外情況下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主要包括以下四點:
一是股東向債權人承諾或雙方約定,在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股東放棄期限利益的。二是惡意延長出資期限逃避出資義務的。三是股東在出資期限屆滿時不可能完全履行出資義務,如出現破產、清算等;四是主觀存在惡意,大力強調其注冊資本,淡化出資期限,使債權人產生高度信賴。
二、個案適用否定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
具體到本案,潔翼公司于2013年成立,公司實收資本為50萬元。2014年10月29日,潔翼公司召開股東會,將公司注冊資本由原50萬元變更至2000萬元。其中公司股東張某認繳出資600萬元,出資期限為2044年10月28日。公司到期無力清償姚某債權,經強制執行,潔翼公司名下無房產、無銀行存款、無社保、無車輛。
根據既判力相對性原則,既判力僅在當事人之間發生,債權人姚某與債務人潔翼公司間的借款合同糾紛,其判決僅對姚某、潔翼公司有約束力,姚某僅能對潔翼公司財產申請強制執行。根據法律規定,判決效力擴張到公司股東,債權人姚某可申請追加股東張某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股東基于法律規定,享有出資期限利益,在其主觀上無過錯的情況下,不應輕易否定其出資期限自治權。因此,在無證據證明股東張某主觀惡意的情況下,債權人姚某申請追加其為被執行人及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均不應予以支持。
三、否定加速到期的配套制度構建
認繳制的出臺具有“牽一發而動全身”之效果,由于其配套協同性不足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債權人利益。因此,應完善相關配套措施,實現股東和債權人利益均衡。
1.出資期限應予適當限制
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股東利益的保護并非毫無底線,股東出資自由權利必須善意行使,其邊界止于濫用開始之處。否則將導致“劣幣驅逐良幣”現象,形成惡性循環,有違正義理念。
羅爾斯認為,“一切債均自公平原則產生”,股東出資契約必須符合合同正義理念。“任何契約之訂立,皆是為了履行,沒有履行可能性之契約,將喪失其契約之本質。股東出資契約之設立目的,同樣亦在履行”。
出資期限過長,甚至百年出資,毫無履行可能性,股東出資承諾毫無誠意,其出資的期限應受限制。
關于出資期限,一般租賃合同的最高期限為20年,說明法律對其期限的最高容忍期為20年。隨著公司發展,20年期限股東足以履行出資義務,認繳資本也應繳納以支撐公司的運營,兼顧債權人、股東以及公司的利益。
2.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認繳制給予股東極大自由,放松公司設立時的事前監管,但不能放松事中和事后監管。
可考慮借鑒域外規定,增加董事會出資催繳義務。公司的資金需求基于商業判斷,根據股東間合同約定或董事會認為業務需要或公司債務陷入危機時,即使股東出資期限尚未到期,仍可進行催繳。
還可考慮完善企業征信管理系統,將股東出資承諾及履行納入企業征信評級之中,以便股東合理確定出資期限。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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