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盛學友
固安縣法院
河北省固安縣人民法院依據申請保全人的申請,依法凍結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中被保全人3000多萬元銀行存款。
被保全人提交解除保全申請,固安法院次日便裁定解除了對其一個銀行賬戶的凍結。
申請保全人向承辦法官指出,解除保全嚴重違法,將實名舉報,辦案法官解釋“是院領導決定的”,稱“不怕舉報”。
申請保全人就固安法院及辦案法官違法解除保全等問題,向河北省紀委、省監察委、省政法委、省檢察院、省高院及廊坊市紀委、市監察委、市政法委、市檢察院、市中院等有關部門進行實名舉報,并申請固安法院集體回避。
這是固安法院審理涉及固安縣廣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苑公司)的三起民事案件過程中,自2023年7月以來第二次被舉報、第二次被申請集體回避了。
未經申請保全人同意解封存款被指違法
2023年9月25日,綠茵天地體育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保全人,以下簡稱綠茵公司)因與廣苑公司(被保全人)買賣合同糾紛案,向固安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保全金額為7000萬元的財產,并提交了保險公司出具的保函及被申請人的財產線索。
10月8日,固安法院作出裁定,凍結廣苑公司名下銀行存款7000萬元或查封相應價值財產。裁定執行后實際凍結廣苑公司銀行存款3000多萬元,遠未達到申請保全的金額。
綠茵公司繼續向法院提交了廣苑公司的房產清單,申請法院就未足額保全部分的財產繼續查封,但是,承辦案件的趙某某法官以要等院里審核為由,一直沒有結果。
11月3日,星期五,晚上17點23分,正值下班的時間,綠茵公司收到固安法院《民事裁定書》。該裁定書顯示,固安法院依據廣苑公司11月1日提交的申請及擔保于11月2日作出裁定,解除了對廣苑公司名下一個銀行賬戶的凍結。
一切都那么緊湊:11月1日,廣苑公司申請解除保全;11月2日,固安法院裁定解除;11月3日,星期五晚上,下班時間,綠茵公司收到裁定,11月4日、5日,就是周六、周日。
“固安法院依廣苑公司申請解除保全措施,速度之快、效率之高,超乎尋常”,綠茵公司工作人員說,“綠茵公司收到裁定的時間,正好是星期五晚上的下班時間,巧合得超乎尋常,廣苑公司利用星期五一天時間,足以將銀行資金轉移”。
據綠茵公司法務介紹,固安法院在作出裁定解除保全前,沒有征得綠茵公司同意、沒有對廣苑公司提供擔保的土地依法進行公正評估,程序和實體均嚴重違法。
首先,固安法院查封凍結廣苑公司3000多萬元的銀行存款,遠未達到綠茵公司申請保全的財產金額,尚需繼續增加保全財產。
其次,根據最高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被保全人請求對作為爭議標的財產解除保全的,須經申請保全人同意”,固安法院既沒有依法向綠茵公司送達廣苑公司解除保全申請及擔保材料,也沒有征得申請保全人綠茵公司的同意,直接解除對廣苑公司的保全措施,程序嚴重違法。
再次,根據最高法院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一百六十七條:“財產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擔保財產且有利于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保全標的物為被保全人提供的擔保財產。”
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解除對廣苑公司保全措施的前提是,廣苑公司必須提供等值擔保財產,且有利于執行,但是,固安法院對廣苑公司提供擔保的三塊土地(其中兩塊土地系廣苑公司實際控制人個人名下土地),并沒有依法評估,是否與綠茵公司保全標的物等值,沒有任何依據,且土地變現需要拍賣、變賣等手續,不利于綠茵公司債權的實現。
解封系院領導決定?不怕舉報?
對廣苑公司銀行賬戶解除凍結,被指程序和實體均嚴重違法的情況下,趙某某法官為什么還要堅持解除保全措施呢?
綠茵公司法務介紹,從11月3日收到固安法院解除對廣苑公司一個銀行賬戶凍結的裁定后,就開始和趙法官聯系,但一直聯系不上,“打電話不接,發信息不回”,這種狀態一直持續到11月8日,才終于聯系上趙法官。
“趙法官在電話中說,解除對廣苑公司銀行賬戶的凍結,是院里領導決定的,但法官拒絕告知領導姓名”,綠茵公司法務說,“請求趙法官及時糾正違法之處,否則將向有關機關舉報,趙法官說‘不怕舉報’”。
綠茵公司工作人員說,想不到固安法院對綠茵公司申請增加保全財產問題“效率如此之低,一直不予理會”;想不到固安法院對廣苑公司申請解封“速度如此之快,效率如此之高”;想不到固安法院違法解封“是院里領導決定的,而且還不怕舉報”。
綠茵公司認為,固安法院審理其與廣苑公司這起合同糾紛案,“很難保證公平與公正”。
向有關部門舉報,申請法院回避
綠茵公司認為,固安法院未征得申請保全人同意、未對廣苑公司用于擔保的土地進行評估的前提下就解除保全的行為,不僅違反法律規定,而且還可能會給綠茵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綠茵公司于11月6日向固安法院提出復議,請求依法復查并裁決,但法院至今沒有回復。
11月中上旬,綠茵公司就固安法院違法解除保全問題,向河北省紀委、省監察委、省政法委、省檢察院、省高院進行實名舉報,同時也向廊坊市紀委、市監察委、市政法委、市檢察院、市中院等有關部門實名舉報。
綠茵公司在舉報信中介紹了固安法院違法解除對廣苑公司的保全措施情況后稱,廣苑公司11月1日申請,固安法院11月2日作出裁定,11月3日(星期五)下班后,裁定書送達,“廣苑公司利用星期五這一天時間,足以將銀行資金轉移”;廣苑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親家及另一親家親兄弟,曾擔任固安法檢兩長,這種一代近姻親關系屬于民事訴訟中應當回避的“近親屬”,現任固安法院院領導、庭領導、法官,應該不乏廣苑公司實際控制人這位親家的下屬。
綠茵公司請求上級機關督促固安法院出示廣苑公司反擔保的國有土地依法評估的報告,并繼續查封未足額保全部分的房產。
舉報信稱,如果因為固安法院及承辦法官趙某某的違規操作,導致綠茵公司在判決后難以執行,將追究固安法院及承辦法官的責任,甚至要求國家賠償。固安法院違法解除保全措施,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損壞了國家的法律秩序,阻礙了司法的公平與公正,破壞了當地的營商環境,并有可能造成國家利益損失。
綠茵公司舉報信中懇請“有權機構對固安法院及承辦法官趙某某的違法、違規行為及背后影響司法公正的勢力關系進行調查、懲處,還營商環境以清明”。
11月21日,綠茵公司通過電話向廊坊中院舉報,并提出固安法院回避,更換其他法院對該案進行審理,廊坊中院十分重視,當即表示“受理申請,兩周內答復”。
賬戶被凍結,反訴及保全文書未及時送達
11月23日下午,綠茵公司突然發現,其銀行賬戶被凍結,詢問銀行方知,是被固安法院查封,具體情況不明。綠茵公司法務介紹,他當日下午打電話詢問趙某某法官才知道,廣苑公司已提出反訴,并依反訴提出保全申請。對于“為什么保全裁定沒有及時送達”問題,趙某某法官表示,“還沒發出,會盡快送達”。
11月24日,綠茵公司派人到固安法院查問后,才從法院拿到解封裁定、反擔保憑證、反訴狀、反訴查封裁定及保險公司擔保函。
廣苑公司反訴狀落款日期為11月7日,固安法院作出查封、扣押、凍結綠茵公司4000萬元或其他等額財產《民事裁定書》落款日期為11月13日。
根據《民訴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
廣苑公司11月7日遞交反訴狀,15天后的11月24日,綠茵公司到法院索要其財產被保全相關案卷資料時,才拿到該反訴狀,遠遠超過了“立案之日起五日內”發送被告的時間規定。
根據《民訴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固安法院11月13日依據廣苑公司反訴及擔保作出保全措施裁定,趙某某法官在10天后的11月23日下午接到綠茵公司法務電話,才被動告知保全裁定一事,并表示“裁定還沒發出,會盡快送達”,綠茵公司11月24日到法院才拿到保全裁定,是否符合《民訴法》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的要求?
綠茵公司法務說:“如果綠茵公司沒有發現賬號被凍結,如果綠茵公司沒有主動給趙法官打電話詢問情況,趙法官會不會主動告知廣苑公司反訴及保全情況?會哪天告知?會哪天送達?我們不得而知!”
針對涉及廣苑公司相關訴訟,綠茵公司“有很多疑惑和不解”。綠茵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固安法院及辦案法官,對廣苑公司相關案件,辦案效率‘高’‘低’不同、速度‘快’‘慢’不同,怎么可能讓人不產生合理懷疑?”
綠茵公司向固安法院申請增加保全財產、對解除保全裁定提起復議,以及向河北省和廊坊市有關部門實名舉報,目前尚未得到答復。
而在此之前,廣苑公司作為原告的兩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固安法院和辦案法官也曾被舉報,且法院和法官均被申請回避,最后,法官回避被準許。
立案、送達、保全等程序被指“高效”超常
2022年10月30日,廣苑公司(尚城公司股東之一)將尚城公司其中一個股東某公司等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起訴至固安法院,該案承辦人是李某法官。
2022年11月,尚城公司召開股東會并作出決議,將未銷售部分物業抵償對外應付未付工程款后,剩余部分分配給各股東,包括廣苑公司在內的四個企業股東,依據其所持股權比例,分配到不同套數、面積的房產。
2022年12月5日,李某法官作出裁定,查封了尚城公司該股東某公司依據股東會決議分得的63套房屋。該公司依法處置該63套房產,從而向廣苑公司進行了債務償還。
2023年3月,廣苑公司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將尚城公司起訴至固安法院,承辦人也是李某法官。
3月15日,李某法官作出裁定,凍結了尚城公司全部銀行賬戶,并查封了尚城公司依據股東會議于2022年11月已經分配給各股東的211套房產。
三個月零十天時間內,李某法官作為上述兩起案件的承辦法官,作出兩份民事裁定,查封了尚城公司四個股東273套房產。
尚城公司針對固安法院辦理廣苑公司作為原告的兩起民間借貸糾紛案有關問題,向中紀委、國家監察委、河北省紀委、省監察委、省政法委、省高院及廊坊市紀委、市監察委、市政法委、市中院等機關進行實名舉報,并于7月3日提交《回避申請書》申請固安法院集體回避或主審法官李某回避。
回避申請認為,涉及廣苑公司作為原告的兩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固安法院從立案、送達到保全等程序“非常高效且超乎尋常”。
根據最高法院有關規定,對案件分配機制為隨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根據審判領域類別和繁簡分流安排,隨機確定案件承辦法官,廣苑公司2022年和2023年的兩個案件,均由李某法官承辦,過于巧合。
廣苑公司起訴狀落款時間是2023年3月9日(星期四),提交訴狀時間至少在這一天或之后的3月10日(星期五),3月11日、12日為周六、周日,固安法院于3月13日(星期一)即已立案,從遞交材料到立案僅一個工作日。
3月14日,廣苑公司申請財產保全,3月15日,法院即已完成法官分配(承辦法官李某),并作出財產保全裁定,且直接查封了尚城公司依股東會議已分配給各股東的211套房產。
固安法院從立案到作出如此大金額的財產保全及查封,僅用三天,可見多么“高效”,以至于“超乎尋常”。
4月4日,下午4點左右,尚城公司向法院當面遞交《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4月5日,清明節,法定節假日。
4月6日,清明節后上班第一天,李某法官即通知尚城公司,已收到廣苑公司提交的答辯狀,且法院已作出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書。李某法官在未組織談話的情況下,極為“高效”地作出了駁回裁定。
廣苑公司遞交訴狀,一個工作日就立了案;廣苑公司頭一天遞交財產保全申請,第二天就確定了承辦法官并當日作出查封裁定;收到廣苑公司提交的管轄權異議答辯狀,當天就作出駁回尚城公司異議裁定。尚城公司負責人說:“對廣苑公司提出的訴求,固安法院辦案如此‘神速’、如此‘高效’,且達到了超乎尋常的地步,令人吃驚!”
針對固安法院辦理廣苑公司作為原告的兩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存在的問題,尚城公司向中央和河北省及廊坊市等部門實名舉報,并引起有關部門高度重視,同時向固安法院書面申請該院集體回避或主審法官李某回避。
兩份查封裁定被指自相矛盾
尚城公司在舉報信中說,2022年12月5日,李某法官裁定查封了尚城公司股東某公司依據股東會決議取得的63套房屋,說明李某法官對尚城公司的這個股東會決議不僅明知而且認可其效力。
三個月后2023年3月15日,李某法官又作出裁定,將211套剩余房屋(其中一套屬于重復查封)作為尚城公司資產進行查封,此時,仍未解除對63套房屋的查封。
明知股東會決議已將273套房產依持股比例分配至各股東,卻又任意采取雙重標準進行查封,嚴重侵害了尚城公司其他股東合法權益。
后來,尚城公司股東某公司已依法處置該63套房產,從而向廣苑公司進行了債務清償,該案已結案。
程序裁定被指作出實體認定
尚城公司的回避申請書認為,李某法官作出的駁回管轄權異議裁定中,明顯暴露出其在本案中未審先判的極端不公正立場。
該裁定中本院認為部分的這段原話為:“原告固安縣廣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立案時向本院提交了借款憑證、轉賬憑證等證據材料證實其與被告固安縣尚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其以民間借貸糾紛為案由起訴來院并無不當。”
裁定書上述表述明顯可以看出,李某法官在未聽取尚城公司意見、未對案件進行實質性審理的情況下,卻對雙方的法律關系直接作出了實質性判斷。
李某法官的做法,一方面違反了管轄權異議應當僅處理程序問題而不對實體問題進行處理的基本原則,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剝奪了尚城公司對于本案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是否真實存在的抗辯權利。
法院準許法官回避
尚城公司的實名舉報和回避申請,也引起固安法院高度重視,6月19日,該院監察室通知尚城公司到法院當面講述有關情況,6月20日,尚城公司及有關股東法務等人員趕到固安法院,該院監察室領導當面聽取了他們對本案有關問題的詳細陳述。
7月5日,固安法院對回避申請作出決定書:
該院院長認為,申請固安法院集體回避,并依法報請廊坊中院指定管轄理由不成立,不符合民訴法及司法解釋中關于回避的相關規定,不予準許;申請承辦法官李某回避,其所述理由雖不符合民訴法及司法解釋中關于回避條件的相關規定,但為緩解申請人的對立情緒,避免申請人對該案公平公正審理的懷疑,且承辦法官李某亦強烈要求自行回避,申請承辦法官李某回避,予以準許。
李某法官回避后,固安法院優秀法官胡某某成為廣苑公司訴尚城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的承辦法官。目前,該案已三次開庭,尚未判決。
10月初,尚城公司另一股東向胡某某法官提交財產保全異議申請,請求依據2022年11月股東會決議解封部分房產,被裁定“駁回復議請求”,該股東再次提出異議后,胡某某法官裁定駁回異議請求,該股東只能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維護權利。
(盛學友,民革黨員,資深法治媒體人。從事法治記者30年,采訪全國兩會10多年,作品曾獲中央省市級獎項,事跡被央視、經濟日報等全國多家媒體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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