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分 析
案例1:原告A公司與被告甲、乙、丙等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股東未出資)
案情簡介
原告A公司系案外人B公司的債權人,被告甲、乙、丙系案外人B公司的股東。2020年,法院就A公司與B公司合同糾紛作出判決書,判決B公司向A公司支付貨款及逾期付款利息。鑒于B公司始終未履行判決書所確定的支付義務,A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查明,B公司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根據B公司工商登記信息顯示,B公司成立于2016年,股東為甲、乙、丙三人,注冊資金100萬元,其中甲認繳出資額為50萬元(實繳出資0元),乙認繳出資額為25萬元(實繳出資0元),丙認繳出資額為25萬元(實繳出資0元),認繳出資時間均為2018年,但截至2020年三人均未實繳出資。故原告A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甲、乙、丙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就B公司債務向原告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審理意見
經法院調查,被告甲、乙、丙到庭認可注冊公司過程中確實未實際出資。
判決結果
支持原告A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例2:原告C公司與被告甲、乙等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股東抽逃出資)
案情簡介
D公司成立于2015年,注冊資金為200萬元,股東甲出資150萬元,股東乙出資50萬元。2019年,原告C公司與D公司因承攬合同糾紛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后判決D公司向C公司支付欠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然而,D公司遲遲未按判決書履行支付義務,C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出具執行裁定書后,發現D公司名下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且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甲進行約談、限制高消費亦未能敦促其履行判決書所載明的義務。于是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經查明,D公司注冊時由某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但在驗資完成后的第二天,股東甲、乙未經法定程序,從D公司抽回出資款項,轉入E公司賬戶,并備注“貨款”字樣。由于D公司在驗資后短期內將出資款轉入他人賬戶,足以對股東是否履行出資義務產生合理懷疑,而D公司未能證明其與E公司存在業務往來。故原告C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甲、乙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就D公司債務向原告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審理意見
經法院調查,被告股東甲、乙在法庭上也承認了抽逃出資的事實。
判決結果
支持原告C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例3:原告F公司與被告甲、乙、丙等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公司法人人格否認)
案情簡介
G公司于2013年辦理工商登記備案,注冊資本為600萬元,甲、乙、丙作為公司發起人,認繳出資額分別為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2017年G公司與F公司因建筑工程款發生糾紛,F公司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出具裁決書后F公司向法院申請執行,目前正在執行中。另查明,2013年至2017年期間,經所有股東同意,時任G公司現金會計的丁,其多個個人賬戶用于G公司資金流轉,且與時任股東甲、乙、丙的賬戶之間多次往來。以上事實足以讓人對甲、乙、丙與G公司之間財產是否相互獨立存在合理懷疑。故原告F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甲、乙、丙對G公司未履行裁決書的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審理意見
法院審理:原告F公司對G公司享有合法債權,且舉證證明債務人G公司將公司款項匯入公司會計丁的個人賬戶,丁的個人賬戶與其股東甲、乙、丙存在多筆資金往來,從而導致公司喪失獨立人格。F公司提供了多筆G公司應收款項匯入丁的個人賬戶的證據,被告股東甲、乙、丙對G公司的款項匯入丁的個人賬戶未作出合理解釋,也未對涉案款項的去向作出說明。上述事實足以讓人對三被告與G公司之間財產是否相互獨立存在合理懷疑。從G公司及三被告提交的證據看,G公司的財務賬簿存在記賬憑證不規范的情形,這些記賬憑證不能體現以丁的個人賬戶收取的款項及其他款項是否進入G公司賬戶并用于公司開支,根本不能證明G公司的財產獨立于甲、乙、丙三被告的個人財產。鑒于G公司收入未記入公司賬簿、公司資產流向不明等情況,并造成F公司對G公司的債權無法得到清償,本院認為,F公司主張G公司股東甲、乙、丙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理由成立。
判決結果
判令三被告對G公司未履行裁決書的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律 師 建 議
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是一個復雜且棘手的問題,需要從多個方面進行預防和解決。為了維護市場秩序和保障交易安全,同時保護廣大債權人和股東的權益,建議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強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執行力度
1. 加大對股東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嚴懲不法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和交易安全。
2. 增強法律法規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度。
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1. 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防止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
2. 推行獨立董事制度,增強董事會的獨立性和監督職能。
三、提高債權人的風險意識
1. 加強對公司的財務監管和風險評估,避免債權人因股東違法行為而遭受損失。
2. 提高債權人對風險的認知和防范意識,使其能夠及時發現并采取措施應對風險。
四、鼓勵債權人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1. 提高法律救濟的效率和公正性,確保債權人能夠得到及時、公正的司法保護。
2. 債權人應當保留好相關的證據材料,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侵權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對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通過以上措施的實施,可以有效地預防和解決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問題,維護市場秩序和保障交易安全,同時保護廣大債權人和股東的權益。
※ End ※
夏燕峰律師,上海錦坤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仲裁員。夏燕峰律師團隊專注公司、商事、股權、合同訴訟、仲裁審理及涉經濟犯罪,十余年法院審判實務及規則研究經驗。本文不能視為對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議或意見,僅為筆者團隊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法院的裁判規則。如你遇到法律問題,可以聯系夏燕峰律師,獲取更有針對性的建議和方案。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