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倆年輕人可能也沒想到,自己的結局居然是拘留。近日,一段“鄭州一男子在橋上跪地爬行”的視頻引發網絡關注。
11月22日,鄭州警方通報:依法傳喚涉事人員孫某茹(女,23歲)、余某達(男,20歲)。經核查,孫某茹和余某達通過網絡認識。11月18日20時許,兩人為尋求刺激,到蝶湖橋路邊,孫某茹在前引導,余某達戴頭套跟隨爬行,被路人拍下視頻發到某平臺,后被大量轉發,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目前,倆人因尋釁滋事被行政拘留5日。
不知道是通報沒有解釋清楚,還是廣大網友的理解能力不行(包括我),這一通報也在網絡引發爭議。
坦白說,單看這個通報,比這倆年輕人在地上爬行炸裂多了。
更何況,這個視頻是路人拍攝上傳的,在網絡造成了影響,那主要責任也是拍攝和上傳視頻的人,和這倆人的關系不是很大吧?
的確,最高法、最高檢就尋釁滋事有一條司法解釋表示: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也可以看出,尋求刺激只是一個前提,還要看動機和結果,那就是“無事生非”,這倆人算“生非”嗎?對他人或社會造成傷害了嗎?
這多么年來,“尋釁滋事”是最被詬病的一個罪名(情節達不到犯罪的,也會被處以行政拘留),曾屢屢在法律界和輿論場引發爭議。這次事情其實再次暴露了,它的邊界到底在哪里?是不是單獨一個人跪地爬行就不構成尋釁滋事了?是不是不戴頭套就不構成尋釁滋事了?
作為對比,或許可以參考司法解釋中的另外一條: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占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跪地爬一爬,比毆打、辱罵、恐嚇、損毀或占用他人財物,還要嚴重嗎?
這讓我想起前些年的一個新聞,在鄭州鄭東新區,十幾個人圍繞如意湖爬行,有的人襯衣和褲子都磨破了,旁邊還有人監督。爬行者稱,他們都是某公司員工,由于沒有完成銷售任務,公司對他們進行體罰……
這在當時也曾造成不小的影響,那么,這些員工被拘留了嗎?或者,罰他們爬行的公司領導被拘留了嗎?
單純的尋求刺激,是不應該構成尋釁滋事的。要知道,生活中尋求刺激的行為太多了,坐過山車是尋求刺激,玩大擺錘也是尋求刺激,甚至蕩秋千、滑雪、滑板都可以尋求刺激。
如果只是做了一些怪異的行為,并沒有明顯觸犯法律,哪怕有點誤會,解釋清楚就行了,真的有必要拘留?這以后誰還敢玩真心話大冒險?輸了不僅有社交風險,還可能進局子?
因此,這件事絕不能就這么不了了之,要么解釋清楚,給出一個合理的法律說辭;要么就撥亂反正,糾正不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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