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公司作為最重要的市場主體之一,其利益關系著廣大債權人和股東的利益。然而,在實踐中,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情況時有發生,給市場秩序和交易安全帶來了不良影響。今天,我們就來聊聊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和具體案例。
概念
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是指公司股東因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民事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針對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確立了公司人格否認制度。該制度在承認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基礎上,對特定法律關系中的公司法人格及股東有限責任予以否定,以制止股東濫用公司法人格及有限責任,從而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此項規定符合中國公司實踐的客觀需求,有助于解決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以逃避債務、侵害債權人利益的問題。
管轄權
根據案件性質和相關規定,股東損害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應當屬于侵權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則進一步明確了上述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在司法實踐中,被告住所地不難把握,較難確定的是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對其認定存在一定爭議。通常情況下,侵權行為一旦發生,侵權結果將隨之產生,因此多數案件的侵權結果發生地與侵權行為地是重合的。然而,被侵權人即利益受損一方的住所地,也就是原告住所地,能否作為管轄連接點,需要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來判斷。對于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債權人作為被侵權人,其以被告的行為導致自己利益受損為由提起訴訟,其住所地可以作為侵權結果發生地。因此,原告住所地法院可以作為管轄法院。
適用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三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未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第十四條 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九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分類
根據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主要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一、股東未出資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
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債權人可以以未出資或未全面出資的股東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其在未出資的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二、股東抽逃出資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
公司債權人可以以抽逃出資的股東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其在抽逃出資的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責任。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認
當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來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時,根據法律規定,公司人格不再獨立,股東資產與公司資產混同、股東業務與公司業務混同,包括關聯交易等行為。此時,公司獨立的人格被股東所吸收而不再獨立。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可以以該股東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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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燕峰律師,上海錦坤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仲裁員。夏燕峰律師團隊專注公司、商事、股權、合同訴訟、仲裁審理及涉經濟犯罪,十余年法院審判實務及規則研究經驗。本文不能視為對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議或意見,僅為筆者團隊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法院的裁判規則。如你遇到法律問題,可以聯系夏燕峰律師,獲取更有針對性的建議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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