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盛學友
固安縣法院(圖片來自網絡)
2023年3月9日,固安縣廣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苑公司)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將固安縣尚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尚城公司)起訴至河北省廊坊市固安縣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尚城公司返還借款本息共計3億余元。
該案承辦人為固安縣法院李某法官。但是,尚城公司卻申請李某法官回避對該案的審理,并被該法院準許。那么,尚城公司為什么要申請李某法官回避呢?
申請法院和法官回避
2022年10月,廣苑公司(尚城公司股東之一)將尚城公司其中一個股東某公司等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起訴至固安縣法院,該案承辦人是李某法官(和2023年3月廣苑公司訴尚城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承辦人是同一位法官)。
2022年11月,尚城召開股東會并作出決議,包括廣苑公司在內的4個企業股東,分別依據其所持股權比例,分配到不同套數面積的房產。
2022年12月5日,李某法官作出裁定,查封了尚城公司該股東某公司依據股東會決議分得的持股尚城公司股權對應資產63套房屋。
2023年 3月15日,針對廣苑公司訴尚城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李某法官作出裁定,凍結了尚城公司全部銀行賬戶,并查封了尚城公司依據股東會議已分配至各股東的房屋211套。
三個月零十天時間內,李某法官作為上述兩起案件的承辦法官,作出兩份民事裁定書,查封了尚城公司4個股東273套房產。
2023年7月3日,尚城公司提交《回避申請書》,申請固安縣法院集體回避,或者主審法官李某回避。
針對法院集體回避,尚城公司回避申請理由是:廣苑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親家及另一親家親兄弟,曾分別擔任固安法檢兩長。基于錯綜復雜的關系,難以排除不當干擾,影響案件公正審理。故請求固安縣法院報請廊坊市中院指定管轄。
申請承辦法官李某回避,尚城公司提出三方面理由——
首先,兩份查封裁定被指自相矛盾:2022年12月5日,李某法官裁定查封了尚城公司股東某公司依據股東會決議取得的63套房屋,說明李某法官對尚城公司關于房屋處置分配的股東會決議不僅明知而且認可其效力。三個月后2023年3月15日,李某法官又作出裁定,將211套剩余房屋(其中一套屬于重復查封)作為尚城公司資產進行查封,而此時,仍未解除對63套房屋的查封。明知股東會決議已將273套房產依據持股比例分配至各股東,卻又任意采取雙重標準進行查封,嚴重侵害了尚城公司其他股東合法權益。
其次,立案、送達、保全等程序之“高效”超乎尋常:根據最高法院有關規定,對案件分配機制為隨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根據審判領域類別和繁簡分流安排,隨機確定案件承辦法官,廣苑公司2022年和2023年的兩個案件,均由李某法官承辦,過于巧合。
廣苑公司起訴狀落款時間是2023年3月9日(星期四),提交訴狀時間至少在這一天或之后,3月11日、12日為周六、周日,固安縣法院于3月13日即已立案,從遞交材料到立案僅僅1個工作日。
3月14日,廣苑公司申請財產保全,3月15日,法院即已完成法官分配(承辦法官李某)并作出保全裁定,直接對尚城公司211套房產進行查封。
固安縣法院從立案到作出如此大金額的財產保全及查封,時間僅用三天,可見多么“高效”,以至于超乎尋常。
4月4日下午4點左右,尚城公司向法院當面遞交《管轄權異議申請書》。4月5日為清明節,法定節假日。4月6日,李某法官即通知尚城公司已收到廣苑公司提交的答辯狀,且法院已作出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書。李某法官在未組織談話的情況下,極為“高效”地作出了駁回裁定。
再次,程序裁定直接作出實體認定:李某法官作出的駁回管轄權異議裁定中,明顯地暴露出其在本案中未審先判的極端不公正立場。
該裁定中本院認為部分的這段原話為:“原告固安縣廣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立案時向本院提交了借款憑證、轉賬憑證等證據材料證實其與被告固安縣尚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其以民間借貸糾紛為案由起訴來院并無不當。”
裁定書上述表述明顯可以看出,李某法官在未聽取尚城公司意見、未對案件進行實質性審理的情況下,卻對雙方的法律關系直接作出了實質性判斷。
李某法官的做法,一方面違反了管轄權異議應當僅處理程序問題而不對實體問題進行處理的基本原則,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剝奪了尚城公司對于本案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是否真實存在的抗辯權利。
據悉,尚城公司向中紀委、國家監察委、河北省紀委、省監察委、省委政法委、省高院及廊坊市紀委、監察委、政法委、中級法院等機關實名舉報,并已引起有關部門高度重視。
法院準許法官回避
尚城公司的回避申請,也引起固安縣法院高度重視,2023年6月19日,該院監察室通知尚城公司到法院當面講述有關情況,6月20日,尚城公司及有關股東法務等人趕到法院,監察室領導當面聽取了本案有關問題的詳細陳述。
2023年7月5日,固安縣法院對回避申請作出決定書:
該院院長認為,申請固安縣法院集體回避,并依法報請廊坊中院指定管轄理由不成立,不符合民訴法及司法解釋中關于回避的相關規定,不予準許;申請承辦法官李某回避,其所述理由雖不符合民訴法及司法解釋中關于回避條件的相關規定,但為緩解申請人的對立情緒,避免申請人對該案公平公正審理的懷疑,且承辦法官李某亦強烈要求自行回避,申請承辦法官李某回避,予以準許。
三次開庭,尚未判決
李某法官被回避之后,胡慶忠成為該案承辦法官。
據媒體報道,胡慶忠20多年來累計辦理了上千起民商事案件,是第七屆廊坊市政協委員,固安縣政協委員、常委。曾被廊坊市中院榮記個人三等功兩次,多次被廊坊市中院授予優秀法官、優秀庭審、優秀裁判文書等榮譽。
目前,該案已開庭三次,尚未作出判決。庭審中,雙方唇槍舌劍,辯論激烈。尚城公司認為,尚城公司不是本案適格被告,案涉款項是投資款而非借款,廣苑公司起訴的法律關系及案由存在根本性錯誤。
案涉款項到底是借款還是投資款?該案到底是什么樣的法律關系?一審判決結果如何?人們拭目以待。
(盛學友,民革黨員,資深法治媒體人。從事法治記者30年,采訪全國兩會10多年,作品曾獲得中央省市級獎項,事跡被央視、經濟日報等全國多家媒體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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