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不論有限責任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均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是股東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主要場所。股東(大)會的召集與主持、會議的通知與記錄、議事方式與表決程序均需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進行,否則容易引發糾紛。
概念
公司決議糾紛是指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效力或者撤銷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引發的糾紛。
分類
公司決議糾紛主要分為以下兩類:
1、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
2、公司決議撤銷糾紛
救濟途徑
解決公司決議糾紛的方式有多種,包括調解、仲裁、訴訟等。股東要求確認股東會決議效力有兩種法定途徑,一種是請求確認決議無效;另一種是請求撤銷決議。此外,股東沒有權利直接要求公司登記機關中止辦理變更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也無權擅自中止或是拒絕受理有關登記申請。
適用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第三條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超過公司法規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十五條 營利法人的權力機構、執行機構作出決議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法人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法人章程的,營利法人的出資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議。但是,營利法人依據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受影響。
注意事項
值得注意的一點是,股東對股東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決議內容等有異議時,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超過公司法規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說,超出訴權期間的撤銷請求無效,公司決議將法定有效,公司登記機關不得拒絕辦理相關事項的登記。
下面我們來看幾則案例。
案例分析
案例1:原告甲與被告A公司、第三人乙、丁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
案情簡介
被告A公司成立于2013年,原告甲持股5%,第三人乙持股90%,案外人丙持股5%。至2022年A公司完成工商變更登記之前,乙一直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執行董事。甲無意中在網上查詢工商信息后才得知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已發生變更,經工商檔案查詢,A公司進行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登記事項變更系依據形成于2022年的《A公司股東會決議》,該決議上有甲、丙、丁的簽字字樣。
原告訴求:
1、確認A公司作出的將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由乙變更為丁的《A公司股東會決議》無效;
2、判令A公司向市場監管局申請撤銷該局作出的將A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由乙變更為丁的變更登記手續,乙、丁應予以配合。
審理意見
原告甲訴稱: A公司和乙從未就上述決議相關事項通知甲,甲本人未簽署、亦從未授權任何人簽署上述決議。經與公司另一位股東丙確認核實,《A公司股東會決議》中丙的簽字亦非本人簽署,A公司和乙也從未就上述決議相關事項通知丙,丙亦從未就該決議事項出具過任何文件。由于《A公司股東會決定》中甲和丙的簽名均系偽造,全體股東并未就決議中載明的相關事項達成合意,該決議不成立。
法院審理:2022年,公司登記機關依據A公司提交的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于2022年作出的有關股東甲、丙、丁同意選舉丁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等事項的《A公司股東會決定》等材料,核準A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并對新的執行董事予以備案。現A公司登記情況為:丁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暨執行董事。
公司法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公司未召開會議的,除非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根據A公司2013年章程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監事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但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A公司股東會決定》上甲的簽名非本人所簽,且A公司和乙亦未提供證據證明甲知曉并同意《A公司股東會決定》中的內容。該決定違反法律規定和A公司章程約定。
判決結果
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 To be continued ※
夏燕峰律師,上海錦坤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仲裁員。夏燕峰律師團隊專注公司、商事、股權、合同訴訟、仲裁審理及涉經濟犯罪,十余年法院審判實務及規則研究經驗。本文不能視為對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議或意見,僅為筆者團隊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法院的裁判規則。如你遇到法律問題,可以聯系夏燕峰律師,獲取更有針對性的建議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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