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翰明律師,詐騙犯罪案件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10月30日上午,剛到辦公室整理案件材料,手機收到12309檢察服務中心的案件進度提醒,顯示D某案“其他證據不足不起訴”。電話向檢察機關核實,得到懇請回復后,立即與當事人電話溝通,讓當事人去檢察機關對接不起訴手續。
本案最終的不起訴,可謂一波三折,但核心有兩點:一是當事人無論在羈押期間,還是取保候審后,近兩年以來一直堅持無罪的主張和抗爭;二是辯護律師多次向辦案機關提交無罪法律意見,提出當事人無罪理由,與當事人無罪辯護的配合、爭取。
接受委托
2022年3月,當事人D某已經被逮捕后,家屬電話聯系到金律師,將當事人涉案的基本情況、涉案公司在涉案項目中的經營內容,以及家屬、涉案公司、辯護律師溝通了解到的指控事實告知金律師。雙方在多次電話溝通后,對案件的辯護問題達成初步共識:
1.本案是民營企業、民營企業家涉詐騙犯罪指控的案件,當事人罪名如果被坐實,結合數百萬的涉案金額,將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無期徒刑的重判結果,因此罪名的辯護是本案首先考慮的問題。
2.涉案公司在指控的政府補貼項目中,雖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違規手續申領、資質瑕疵等問題,但是基于涉案公司履行了合同約定的主要服務義務,相關部門對申領資質、申領材料進行了多輪的嚴格審查、核驗,應當明知涉案公司的申領事實和相關資質情況,涉案公司及其相關人員不應當成立詐騙犯罪,本案必須為當事人做無罪辯護爭取。
雙方達成上述共識后,通過遠程對接辯護手續,金律師介入案件辯護。
會見溝通
2022年初的外省會見自然不容易,要聯系街道、酒店報備安排行程,提前和看守所聯系溝通會見手續、會見時間,好在過程雖折騰,但最終順利會見當事人。
記憶深刻的是第一次會見時,當事人雖對當時處境擔憂,但卻始終堅定的告知金律師,其公司及其本人多年以來的合法經營,從未有過違法犯罪、獲取非法利益的念頭和必要,并要求我們一定堅定地為其做無罪辯護爭取。
先后多次會見,一方面通過會見,了解偵查機關的偵查方向、已經收集到的證據情況,另一方面指導當事人如何依法應對訊問、提出辯解,如何應對后續的司法程序,確保有利的事實、證據能夠及時地在卷宗中確認下來,為后續的辯護打基礎,同時與當事人核實案件情況、確認辯護思路和具體的辯護意見。
偵查階段的辯護
會見當事人后,金律師向偵查機關提交辯護手續,與案件承辦人溝通、了解案件情況。在此基礎上,結合多渠道了解的案件事實,我們撰寫了《D某不構成詐騙罪的法律意見書》,說明、論證涉案公司的運作模式不構成詐騙罪的理由。
由于當事人已經被逮捕,我們認識到案件在偵查階段,無罪以及取保候審的難度,但堅持向偵查機關提出當事人無罪的辯護意見,為當事人申請取保候審、主張當事人的無罪理據,也希望通過“先入為主”,影響辦案機關對案件的認知。
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
案件到了審查起訴階段,我們第一時間向檢察機關申請閱卷,圍繞《起訴意見書》的指控事實,詳細梳理控方的指控邏輯和核心證據,并在卷宗材料中尋找當事人無罪的事實、證據、理由。在詳細閱卷的基礎上,撰寫了《D某不構成詐騙罪應當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法律意見書》《D某不構成詐騙罪的補充法律意見書》,結合卷宗中的事實、證據,從以下五點論證當事人不構成詐騙罪的理由:
一、本案的實物證據材料能夠證明,第三方企業對提交的申報材料的內容是明知的,相關部門在審核過程中對涉案材料存在的部分不實情況也應當是知情的,相關部門不存在認識錯誤,本案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二、本案認定涉案公司是否構成詐騙罪的核心事實,系涉案公司是否向第三方企業提供了合同約定的服務,如果涉案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文件要求向絕大部分第三方企業提供了相當的服務內容,即使涉案的“虛假證明材料”“虛假流水”等指控屬實,本案也不應成立詐騙罪。
三、本案現有證據能夠證明,涉案公司向第三方企業實際履行了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本案中部分第三方企業及其相關人員關于涉案公司沒有履行合同約定服務內容的證言不具有真實性,依法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四、涉案公司與第三方企業、相關部門之間均存在合同關系,涉案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為企業提供服務、收取服務費用,同時按照相關部門的規定流程為企業申領補貼款項有事實依據,涉案公司與第三方企業之間的轉賬付款流程,不能作為本案認定詐騙罪依據。
五、第三方企業申報材料和項目驗收材料均由相關部門審核,結合相關部門的審核流程和審核內容,相關部門在本案中并沒有陷入認識錯誤,并非基于認識錯誤支付補貼款項,本案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在上述兩份無罪辯護意見的基礎上,我們先后兩次向檢察機關提交《取保候審申請書》,以無罪辯護意見為核心,結合民營企業、民營企業家類型案件的具體特點,以及D某本人案發前后的配合辦案態度、涉案公司合法經營情況,為當事人爭取變更強制措施。
經過書面、口頭的多次溝通,檢察機關最終在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后,對當事人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此類型的案件,當事人能夠取保候審,亦能體現案件定性方面的爭議,以及辦案機關對后續案件處理結果的綜合考量,一定程度上是案件最終結果的風向標。
最終,在漫長的取保候審期限即將屆滿時,我們收到檢察機關對案件的不起訴處理結果,案件以“證據不足不起訴”告一段落。
案件總結
第一,司法實務中,諸多法定無罪、法定不起訴案件,最終都是通過“證據不足”的方式予以呈現,是司法實務中典型的折中處理辦法,也是雙方都能接受,或者說是不得不接受的處理結果。
第二,無罪案件并非是人為制造的無罪,是因為當事人本就無罪,辯護律師的工作是行使辯護人權利,盡責專業的付出,幫助當事人拿到本應的無罪結果。
第三,對于案件事實、證據、法律層面能夠證明的無罪案件,無罪辯護雖難,但并非不能實現。
最后,感謝當事人堅定的無罪爭取和司法機關的公正處理。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