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管制的“精神藥品”,怎么就搖身一變成了毒品? 轉賣父母生前處方藥的女子,怎么就一朝成了“販毒人員”?
文 | 朋禮松 律師
昨天,一則11月6日發布的《》新聞,在關注毒品犯罪案件的律師圈中引發了不小的討論。
作為曾持續關注過,也辦理過涉管制精麻藥品類毒品案件的刑事律師,對于此新聞中所報道的案件,細看下來就覺得問題多多,還是禁不住要“討論”一番。
若媒體報道屬實,那該轉售處方藥涉販毒案件的基礎事實,其實也十分簡單,概括來說就是:
因在病友藥轉群中轉售260元的鎮痛處方藥,廣州女子廖華(化名)遭山東濱州市陽信縣警方跨省抓捕,其所涉嫌的罪名是販賣毒品罪。而舉報人員則是山東濱州市陽信縣吸毒人員董某祥,其從廖華處購買了上述藥品后主動向警方舉報。
針對這個比較簡單的案件,就從如何定罪以及辯護的角度,跟大家聊聊在這個案件中,需要搞明白的幾個問題。
「1」涉案轉賣的藥品,廖華女士到底能不能認知到是什么東西?
按照媒體報道,廣州廖華女士對外轉賣的主要是兩種藥: 鹽酸曲馬多緩釋片 和 氨酚羥考酮片 (見下圖)。
涉案轉賣的藥品
單從該兩種藥的外包裝來看,已經顯著標注了“精神藥品”字樣。所以,從廖華女士的主觀認知上,明確知道自己轉賣的是精神藥品,對于這個基礎事實,那應該是沒什么毛病的。
那她能不能認知到精神藥品,在一定情形下具備認定為毒品的屬性呢?在我國刑事司法的入罪邏輯上,只要這種藥品經過公告將其納入了精神藥品管制,加之行為人家中有人有精神藥品服用史,那司法機關就可以自然而然地認定/推定其在主觀上對此知曉,故其未經許可不得對外出售。
「2」認知到是“精神藥品”,廖華女士怎么就被判販賣毒品罪了呢?
雖然沒有看到一審判決書,但不出意外,法院認定廖華女士構成販賣毒品罪,大前提肯定是基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之規定( “ 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 )。 當然,在最高法2015年的《武漢會議紀要》( “行為人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販賣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的,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 ) 以及2023年的《昆明會議紀要》 ( “明知是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毒人員,而向其販賣國家規定管制的、具有醫療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 ) 中都有類似規定。
接下來,就只需要證明廖華女士主觀上知道向其購藥的董某祥是走私、販毒人員或吸毒人員。那司法機關是如何認定她知道的呢? 很顯然,從廖華女士上訴的理由來看,她說自己“ 并沒有意識到買藥的人是吸毒人員,對方稱自己“溜過冰”,她當時沒有太在意,也不知道這句話的意思是吸過毒。 ”
如果廖華女士確實一直是該陳述,那她應該是又被“推定”了。從目前流出來的聊天記錄可以看到,購藥者的描述是:“溜過冰”+“代替”+“有點癮”+“太難戒”,甚至他還暴露性的說,“我不是病了,我以前玩音樂抽大麻,現在不好找了!用這個藥代替它!”
網傳部分聊天記錄截圖
不得不說,這段話就相當炸裂了。單憑這幾句話,司法機關認定廖華女士主觀上知道對方是吸毒人員,并且還知道對方是為了拿精神藥品作毒品的替代物進行吸食。所以,即使你辯解說自己不知道,那依此來推定你知道,在刑事實務中,特別是毒品犯罪案件中,也沒什么毛病。
「3」廖華女士被判販賣毒品罪,怎么就覺得不對勁/太冤了呢?
說到這里,那就不得不提,這個案件中被討論的“犯意引誘”問題。很多圈內人士,對此問題大多是作假設性評價,說這個案件中可能存在“犯意引誘”的問題。這是謹慎、客觀的說法。
但這一次,我就斗膽放肆一回:我認為這個案件99.99%是“犯意引誘”。
第一,先搞清楚什么是“犯意引誘”。按照《昆明會議紀要》的規定,是指隱匿身份人員在偵查活動中違反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誘使本無犯意的人實施毒品犯罪的,屬于“犯意引誘”。那廖華女士屬不屬于“本無犯意的人”呢?我相信,只要法律人不抬杠,對這個基本事實應該不會產生爭議。
第二,怎么叫“誘使”呢?一般普通人肯定是不存在所謂誘使的,所以這里有一個主體限定,那就是“隱匿身份人員”,比較常見的就是警方的“線人”。那也就是說,購藥者董某祥是警方的“線人”,為什么這么說呢?
我覺得,有幾個比較明顯的反常特征(或者叫識別特征):
其一,他買完藥就去舉報了,這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前一秒還是毒品交易對象,下一秒就搖身一變成了“報案人”。
其二,購藥者說自己買了好多次了,那顯然這個“癮”不是有一點,而是比較大了。既然癮大,怎么就突然回頭是岸,“忍癮”舉報呢?這種自斷后路的做法,很不符合常理。
其三,董某祥居然很“懂法”。看著他與廖華女士的聊天記錄,真是滿滿的細節,照著《刑法》以及《會議紀要》中的關鍵入罪因素,逐一向廖華女士透露并予以強化,她想不知道都不可能了。
其四,跨省抓捕,居然還能判個緩刑。我一直覺得,涉毒案件能夠判處緩刑,要么是情節輕得不能再輕了,要么就是存在問題。
「4」該案后續如何走向,廖華女士要求的無罪能實現么?
據媒體報道,這個案件已經上訴,而且 目前二審已經開庭審理過了,當事人也在等著二審裁決。
說到走向,我認為:只要二審法院查清了這個案件中存在“犯意引誘”,那按照《昆明會議紀要》中對“犯意引誘”的突破性規定(隱匿身份人員向被引誘人提供毒品或者毒資、購毒渠道的,其所提供的毒品、毒資、被引誘人從其提供的渠道購買的毒品及其證實被引誘人實施毒品犯罪的證據材料,不得作為認定被引誘人實施毒品犯罪的證據。排除上述證據后,在案證據達不到認定被引誘人有罪的證明標準的,應當依法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那這個案件就只剩下證據不足的結果了。
但筆者從其他渠道獲知,該案二審庭審中,檢察機關是當庭建議法院定罪免罰,律師和當事人均堅決要求改判無罪…
所以,這又不是一個單純的法律問題了。
你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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