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奸淫多名留守女童為何不判死刑?
一個時代,如果與禽獸講文明,無疑是讓人世間多增添幾件悲劇,因此文明不能與禽獸講;在任何一個時代,奸淫掠虐,皆是社會罪惡之源;若一個時代,面對這些罪惡,律法不能起震懾作用,那么它將會危害整個社會!
近日新聞報道:重慶市委政法委微信公眾號發布《重慶政法系統重拳出擊依法嚴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一文,通報了3起重慶依法嚴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典型案例。其中多名受害者未滿14周歲;其中一起被告人李某奸淫農村留守女童多人,性侵十二周歲以下的兒童,犯罪情節惡劣,應從嚴懲處,依法判決李某犯強奸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另外兩起情節同樣嚴重,但都沒有被判死刑!為此,許多網友不解,為何像這樣情節嚴重的奸淫未成年女童,不被判死刑呢?難道我們的現有的律法對幼女的保護力度不夠嗎?
在這里,我們看看歷朝歷代,朝廷對奸淫幼女罪的律法:
“如強奸十二歲以下、十歲以上幼童者,擬斬監候;和奸者,照奸幼女雖和同強論律擬絞監候。”——《大清律例》
《大明律·奸非》規定:“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杖一百,奸幼女十二歲下者,雖和同強論。”同樣還是說,與幼女發生性關系,即便是出于兩方自愿,但也依照強奸論處。
可見,歷朝歷代對于幼女在法律上都是進行保護的,而對于侵害幼女的行為,都是采取極刑。在這里,我認為現代的律法,對于侵犯幼女罪行過于寬松,方才讓侵犯幼女的罪犯抱有僥幸的心理犯罪!
一個社會的律法,如果以對待喪失人性之人講文明,無非是對牛彈琴一樣,以文明的律法來約束禽獸的獸性,無非是天方夜談。因此,我建議,對于侵犯兒童幼女的犯人,可以處以極刑,因為一個連幼女都會侵犯的人,在他的身上還會有人性存在嗎?還有什么道理可講,跟他們談人道呢?
有人道:“若給予侵犯幼女判死刑,那么有些犯人會破罐子破摔,有可能會讓幼女喪失生命。因此,不判死刑,也是給幼女生命的一種保護,但我并不認同這種說法,無非是跟犯人講文明而已,要知道一個連幼女都性侵的犯人,他內心還會有人性嗎?
社會之惡,皆來自人性之惡,性侵幼女早已喪失人性和良知,而只有被處以極刑,方才起震懾作用,讓他們在想犯罪的時候,就應該想到這一條走向死亡的不歸路,而不似現如今判個有期徒刑,在獄中表現的良好減刑,若干年后出獄,又是一條好漢!因此能及時行樂就及時行樂,這種人性良知的泯滅便會從內心深處萌芽了!
社會對惡人的寬恕,同時也是對善人的一種殘忍,如果我們的社會不加大嚴懲惡人,那么善人不敢為善,也有可能變成惡人,因為犯罪的成本的高低會使人們改變思想!因此,對于侵犯幼女的行為,應該以死刑判處,不能讓犯人抱有任何的希望,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護幼女健康的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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