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一位女律師被對方當事人用榔頭錘擊頭部致傷(《浙江桐鄉:女律師庭審后被對方當事人用榔頭錘擊頭部,兇手當嚴懲》),引起律師界廣泛關注,而惠州市司法局的一則行政處罰通報,再次掀起波瀾。
廣東惠州市司法局對一位年輕律師在一家咨詢公司設立辦公室辦公一事給予警告行政處罰。該處罰通報發出后,立刻在律師界引起強烈反響,大家紛紛譴責該處罰不近人情,存在抱殘守缺和官民有別之嫌疑,讓人憤怒和難過。
金宏偉和王萬瓊兩位律師的文章,代表了一部分律師的聲音,現轉錄如下:
司法部為什么禁止律師在律所之外設立辦公室?
文/金宏偉(北京市華一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因“律師在律所住所地之外設立辦公室、接待室承攬業務”而作出的處罰案例,早已有之,亦始終存在極大爭議。最新一個案例《律師因案源少,沒錢租律所辦公間,外設辦公室被司法局處罰》。
爭議之根源,系該處罰的“違法行為”及“立法目的”均不清晰。
《律師法》并無相關禁止事項,是司法部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將“律師在律所住所地之外設立辦公室、接待室承攬業務”,納入了“不正當行為”。
但是,為什么“律師在律所住所地之外設立辦公室、接待室承攬業務”就是“不正當”呢?
沒有任何解釋。
該條處罰的到底是什么?
我看到有學者將該處罰依據解釋為“擾亂了正常經營秩序”。然而,“設立辦公室、接待室”后面還有一個表述是“承攬業務”。那么,律師在住所之外“設立辦公室、接待室”但沒有“承攬到業務”,要不要處罰?既然沒有承攬到業務,自然也就不存在所謂“擾亂經營秩序”。還是只要設立辦公室,就是擾亂市場經營秩序?
如果認為“只要設立辦公室,就是擾亂市場經營秩序”,那么很多法院、看守所的門口天天有人開著房車、搬著小馬扎“承攬業務”,而且他們也時常能夠“承攬到業務”,但他們沒有設立辦公室、接待室,要不要處罰?
或者,“設立辦公室、接待室”但不“承攬業務”,要不要處罰?如,有些律所擁有或租賃好幾處四合院,有些四合院接待業務,有些四合院舉辦活動。如果嚴格摳字眼,那些舉辦活動的四合院,已經涉嫌在“住所之外設立辦公室”,但又確實未用于“承攬業務”,要不要處罰?
“設立辦公室”與“承攬業務”的主體不同,要不要處罰?
有些地方,房主不提供法律服務業務,房主掙律師的錢,把房子裝修好,提供飲水、空調等接待條件,如果有律師愿意進來租個長期工位或小時工位,房主收律師的租金。
而律師則利用房主提供的接待場所,提供相關法律服務,但這個辦公室或接待室,確實不是律師自己“設立”的。市場經濟,就是充分分工,各取所需,這有什么“不正當”可言?
該條處罰與經濟發展方向,是否存在抱殘守缺之嫌疑?
如今的城鎮化建設如同攤大餅,交通成本越來越高,為了方便本所律師,在不同區域設立辦公室或共享工位,大家線上協同辦公,要不要處罰?
國務院近年來一直強調做大平臺經濟,那么律所自身建設互聯網+業務結構,必然就會出現律師分散各處的業務樣態。包括百度、阿里在內的大型平臺亦涉足法律領域,為律師提供業務展示機會。“律師、咨詢者、律所住所地”相分離,或律師在家里提供線上咨詢、電話咨詢,再將咨詢者約到家、茶室、咖啡廳等場所面談,已經是互聯網時代的常態化現象,這算不算“律師在律所住所地之外設立辦公室、接待室承攬業務”?
著名律師全國開庭,咨詢者如風影隨,追趕到律師開庭的城市,在酒店中咨詢或簽約,算不算“律師在律所住所地之外設立辦公室、接待室承攬業務”?
該條處罰是否存在官民有別之嫌疑?
律師接到指派或邀請,去援助機構或街道辦公室提供法律咨詢,算不算“律師在律所住所地之外設立辦公室、接待室承攬業務”?
當下,有些服務意識強的街道,常年專設民間調解室,邀請轄區內律所律師前來提供法律服務,能當場咨詢的就當場咨詢,當場無法解決的亦不禁止簽署后續業務合同。這些工作,不但不被處罰,反而會被視為“為百姓居民提供就近服務“的先進事例。
那么為什么律師或律所自己找個地方提供法律咨詢就是“不正當行為”?
作為律師,急百姓所急,如很多老人行動不便,又存在遺產咨詢的需求,律師到社區設立一個接待點,幫助老人,有什么“不正當”?
如今訴訟爆炸,百姓遠道而來,卻因為不熟悉訴訟流程,很簡單的材料瑕疵就無法立案,那么律師在法院門口設立接待點,就近幫助百姓解決立案問題,有什么“不正當”?
該條處罰的法律淵源到底是什么?
美國律師有執業方面的區域限制,如果跨區執業,確實會受到處罰。
英國律師區分“大律師”和“事務律師”,明確要求“大律師”不能自己去“承攬業務”,否則會處罰。
德國律師在某一特定法律領域具有特別之知識或經驗者,由其所屬的律師公會授予專業律師職銜。具有專業職銜的律師可以將該專業職銜作為承攬業務的宣傳點,但不具有專業職銜的律師承攬專業業務亦不受禁止。
如此等等,看海外案例,無論是“正向推薦”亦或“反向禁止”,各國對律師的限制或處罰,總有一個明確的立法基礎。
但我國律師,既不存在執業的地區限制,也不存在執業的主體限制,那么基于何種理由認為“律師在律所住所地之外設立辦公室、接待室承攬業務”就是“不正當”?
當然,有一次在某座談會上,正好聊到這個問題。一位學者提到,律師到住所地之外設立辦公室,不便于行政部門進行有針對性的管理,比如在A區擺攤的菜販看到A區城管來了,就跑到B區,這就沒法管了,就容易亂。
我當時說,難道”不便于管理“就是”不正當“?如果把“不便于管理”就是為“不正當”,這是不是太計劃經濟思維了。就像內蒙古農民收購玉米被定為非法經營罪,但最高法再審認為,涉案農民從糧農處收購玉米賣予糧庫,在糧農與糧庫之間起了橋梁紐帶作用,沒有破壞糧食流通的主渠道,沒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這就是市場經濟促進行政優化管理的典型案件,怎么可能因為“不便于管理”就認為是“不正當”呢?
而且,如果是擔心出現”菜販“現象,反而應該鼓勵設立辦公室——人可以跑,辦公室跑不了——有了辦公室更方便管理才對。而且,就像華為的總部在廣東,別的省就很難管華為了?顯然不可能啊。律師也是這個道理,不要說同一城市的不同行政區,即便是不同省份,各地司法局又不是彼此不協作,有什么”不便于管理”?
總之,為什么將“律師在律所住所地之外設立辦公室、接待室承攬業務”,納入了“不正當行為”,我始終沒有檢索到充分且合理的解釋。
這份律師處罰通告到底打了誰的臉
文/王萬瓊 律師 來源:法度Law
一名年輕律師因為生活窘迫無錢租用所掛靠律師辦公室,不得不在某法律咨詢公司辦公,如此無奈之舉卻被廣東惠州市司法局以“在律所住所以外的地方設立辦公室承攬業務”為由給予了警告處罰。
以往,批評司法機關違法辦案、被委托人投訴抑或行賄司法人員被處罰,是懸在律師頭上的一把劍,隨時都會從天而降,尤其是第一種。
沒想到惠州的這次處罰,竟然又創新了。
實話說,第一眼看到該處罰通告,我的反應是這幫人真是吃飽了撐的。再讀一遍,則是憤怒和難過。
這幫自稱律師行業的管理者,高高在上,盛氣凌人的尊容與年輕律師卑微潦倒的現狀形成鮮明對比,深深刺痛了我。真想在朋友圈爆句粗口,極力克制才換成這段話:廣東惠州市司法局這幫人真冷血。
新入行律師生計如此艱難,采取這種并不違法的方式討生活,作為主管部門不積極幫助律師順利度過成長初期,竟然還厚顏無恥地給予其處罰!太可惡了。
眾所周知,律師行業歷來競爭激烈,尤其是經過這幾年大躍進式發展,新入行律師連基本生存都很困難。尤其是疫情三年,民生凋敝進一步惡化了律師這個服務行業的業態。
這份處罰通告還調查得很細致,稱彭律師從2022年9月起就存在違規辦公行為。
我們都清楚,彼時還是全國疫情管控比較嚴厲的期間。惠州司法局展開如此詳細的調查及陳述的原因不外乎想證明自己的處罰是多么地正當合法、理直氣壯,甚至還有幾分趾高氣揚和洋洋自得。
它們可能不會想到,這樣的文字恰恰暴露了他們是一群多么冷血無情的管理者。
彭律師真的違法了嗎?我不想在此做詳細的分析。借用朋友圈的同行一句評論足以反駁:如此做法,律師同仁幾無不違法的。如律師在酒吧茶接待當事人談案務及委托事宜,經常在外出差時在賓館及飯局上談案件進行咨詢解答等,難道不是"在律所住所以外地方承攬業務"?如果這就叫違法,豈不人人違法?
現最高法首席大法官張軍曾短暫執掌司法部,他曾明確提出對律師要嚴管厚愛。
在我看來,前部長的意思有以下含義:對違規越線律師要規制處罰,對執業遇到刁難生活有困難要予以幫助愛護,而現實是我們常常看到了前者而后者幾乎缺位。
惠州司法局這份通告就是最好的例證。
新律師入行的生活困頓它們視而不見,而是拿著行政處罰這把錘子看律師“在辦公場所之外的地方企圖承攬業務”這樣的合理合法行為也成了釘子,于是一錘子釘下去。
我相信,這絕不是前部長說過的嚴管厚愛。
廣東省司法廳發布的《2023年全省司法行政機關工作要點》提出,要大力推動律師行業高質量發展,指導行業協會出臺青年律師幫扶政策。這說明,省司法廳已經注意到青年律師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并要求認真解決。
惠州市司法局用對困頓律師的嚴格處罰貫徹落實省廳的要求,也是讓人錯愕。
相信這份令人蒙羞的處罰通告,不是彭律師們的恥辱,而是廣州惠州市司法局們的恥辱。建議惠州司法局認真聽聽社會公眾對這份通告的批評,好好想想如何落實工作部署,盡早撤銷它。
據我所知,青年律師陷入困頓,絕非惠州彭律師一人,而是普遍現象,包括惠州在內的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律協,應該真誠地關心關愛青年律師,幫助他們盡快走出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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