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經濟飛速發展,馬路上機動車增長迅猛。隨之而來的一個現象就是,由于機動車駕駛人的素養良莠不齊以及非機動車駕駛人缺乏法律意識、不遵守交通規則、無自我保護意識等原因,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頻發不斷,可如何處理好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交通事故糾紛,界定法律責任的問題,就擺在了審判實踐面前。
存在的問題:
實務中,機動車與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碰撞較為容易處理,但與非機動車發生碰撞,由此產生的機動車受到的損害是否可以向非機動車主張賠償,及如何賠償,現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釋并未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裁判結果不一,全國各地法院對此類案件的處理亦不相同,有的支持機動車的訴訟請求,有的駁回機動車的訴訟請求,法律的理解給司法實踐帶來了難題。
反對方的觀點認為: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了機動車一方的無過錯責任,在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情況下尚需賠償非機動車、行人的損失,該條充分體現了保護非機動車、行人一方的立法目的,機動車向非機動車、行人索賠沒有相關法律依據。
支持方的觀點認為:雖然,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司法解釋未規定非機動車駕駛人對機動車一方具有賠償責任,但也未明確排除非機動車駕駛人的過錯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不需要為自身過錯承擔侵權責任同樣缺乏法律依據。
其次,特別法沒有規定的情形下,應當適用一般法。機動車交通事故屬于特殊的侵權行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進行相關責任的認定,《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1208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可見,非機動車駕駛人只要存在過錯就應該為自己的過錯承擔侵權責任。
筆者認為若免除非機動車駕駛人應承擔的過錯責任,不但有違公平原則,也會導致非機動車駕駛人隨意違反交通規則,引發交通秩序的混亂。
對策建議:
1、在立法上明確保護非機動車的同時也要確定其責任。首先,從考慮道路通行主體不同的危險大小及危險回避能力,還應當把非機動車與行人做出區分,通俗而言,行人過失造成機動車的損失程度明顯低于非機動車,非機動車尤其是兩輪、三輪電動車與行人不同,其存在優勢地位且有一定的危險性。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把非機動車與行人放在同一法律地位,而不考慮二者的危險大小及危險回避能力,并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則。應由法律規定在適當保護非機動車的同時,不可免除其責任。由此統一明確此類案件的處理依據。
2、交警部門應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執法力度。對于道路上非機動車違法違章行駛行為,該扣車就扣,該罰款就罰,一律嚴查不怠;要讓非機動車駕駛人從心底里打消僥幸心理,真正起到嚴格執法的威懾作用。
3、加強加大安全出行宣傳力度,倡導和諧交通。正因為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非機動車不遵守交通規則導致事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讓非機動駕駛人道路違法成本低廉,無法約束非機動車,造成機動車行車壓力大,并不利于和諧交通出行。因此,政府及交警部門應該加強加大安全出行宣傳教育,對違章違法非機動車按章處罰,創造和諧交通。(文/湖南君杰律師事務所許小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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