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在依紀依法監督方面的職責主要包括監督檢查聯系單位(地區)領導班子及中管干部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況;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等。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在執紀審查和依法調查處置方面的職責主要包括承辦有關領導干部涉嫌嚴重違紀或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的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調查,以及其他比較重要或者復雜案件的初步核實、審查調查,并提出處理建議;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等。
根據有關公開信息,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的監察對象主要是中管干部,大致包括以下方面的領導干部:
(一)黨中央各部門、黨中央直屬事業單位的有關領導成員。
(二)全國人大常委會各專門委員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的有關領導成員。
(三)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辦事機構、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副部級事業單位的領導成員。
(四)全國政協各專門委員會和其他機構的有關領導成員。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有關領導成員。
(六)全國性人民團體的有關領導成員。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的領導成員。
(八)中管企業、中管金融企業、中管高校的領導成員。
(九)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領導成員。
(十)十五個副省級城市的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市長、市政協主席。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副書記等。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中管干部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把監督作為基本職責;如果監察對象涉嫌違紀或者違法,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綜合考慮其錯誤性質、情節后果、主觀態度等因素,依規依紀依法、精準有效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
如果中管干部嚴重違紀、涉嫌犯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運用監督執紀第四種形態,按照規定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同時依法給予開除公職、調整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處理,再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嚴重違紀、涉嫌犯罪的中管干部,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同時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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