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翰明律師,詐騙犯罪案件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金律師近期辦理的某領取補貼類涉詐騙罪案件,涉案金額數百萬,當事人為涉案公司老板、負責人,在涉案指控中位列第一。審查起訴階段,我們向辦案機關提交了《建議不起訴法律意見書》《補充法律意見書》《取保候審申請書》《再次提請取保候審申請書》等多份辯護文書,通過書面辯護以及與案件承辦人口頭溝通,針對案件事實、證據、定性問題,向辦案機關提出當事人不構成詐騙罪的無罪意見,論證當事人不構成詐騙罪的無罪理由。
同時由于取保候審的現實需求,我們在案件定性辯護的基礎上,結合當事人以及涉案公司具體的涉案情況,針對性的提出應當對當事人取保候審的理據。
本案最終由檢察機關決定對當事人取保候審,取保候審不代表案件的最終處理結果,但是對于當事人的人身自由、后續的辯護溝通、涉案公司的存亡發展,以及案件最終的走向,都具有重要的正面價值。
現結合本案取保候審申請書的相關內容,對案件的相關問題進行辯護探討。
第一,陳某某具有無罪的可能性,符合變更強制措施的條件。(具體分析見《不起訴法律意見書》)
(一)MY公司與N家企業、商務局之間均存在合同關系,MY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為企業提供服務、收取服務費用,同時按照商務局規定的流程為企業申領補貼款項有事實依據,MY公司與N家企業之間的轉賬、付款流程,不能作為本案認定詐騙罪的依據。
(二)本案現有證據能夠證明,MY公司向N家企業實際履行了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本案中部分企業及其相關人員關于MY公司沒有履行合同約定服務內容的證言不具有真實性,同時與在案事實相互矛盾,依法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三)MY公司、商務局、企業的三方關系中,企業系項目申報、驗收材料的直接提供方,MY公司系項目申報、驗收材料的整理轉交方,商務局系項目申報、驗收材料的審核方,MY公司在涉案模式中的角色和地位相對次要,即使MY公司的少數業務員在部分幾起業務辦理過程中,存在一定形式的違規操作,其核心的責任主體并非是MY公司或陳某某。
(四)企業申報材料和項目驗收材料均由商務局審核,結合商務局的審核流程和審核材料的內容,能夠證明商務局在本案中并未陷入認識錯誤,并非基于認識錯誤向企業或MY公司支付補貼款項,本案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第二,陳某某案發前后均積極配合辦案機關調查,對其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本案早在#年#月相關部門已經介入調查,在近一年的調查過程中,陳某某及MY公司一直積極配合,從未實施過任何干預調查、偵查的行為,本案已是審查起訴階段,案件核心證據已經固定,對陳某某取保候審不會造成影響偵查的不利后果。
辯護人會見的過程中,陳某某向辯護人陳述,其是在#年#月#日,自己開車去辦案機關接受調查。本案無論涉案公司是否涉嫌犯罪,陳某某均符合主動到案的規定,且到案后如實陳述案件事實,積極配合辦案機關調查。
此外,結合本案涉案事實、案件類型,陳某某又是本地的民營企業家,對陳某某采取取保候審不致于發生逃跑等現實風險,陳某某陳述其會積極配合辦案機關調查,隨叫隨到。
本案從#年#月開始,已經經過審計部門、公安機關等多部門的長期調查,案件核心證據已經固定,涉案辦公場所及相關實物證據材料也已經被辦案機關查封、扣押,在案證據不存在偽造、滅失的現實風險,對陳某某變更強制措施不會影響到辦案機關的偵查活動,不致于發生社會危險性。
第三,MY公司愿意將涉案爭議款項置于辦案機關控制之下,協助辦案機關查明案件事實,對陳某某變更強制措施,不會造成攜款潛逃、隱匿財產等行為的發生。
針對本案涉案的800萬元爭議款項,MY公司及陳某某愿意主動將上述款項置于辦案機關控制之下,對于本案爭議款項的解決愿意積極配合。辦案機關對陳某某變更強制措施,不會對涉案資金造成毀損和滅失的風險,不會影響到本案可能存在的追繳、沒收、罰金以及相關執行問題。
第四,陳某某作為MY公司的負責人,對其變更強制措施符合“少捕慎訴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也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于涉民營企業家的羈押案件,要堅持每案必審,堅決糾正超期羈押或久押不決的指示。
根據“少捕慎訴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以及最高檢的指示,從保護民營企業以及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保護民營經濟發展的角度,貴院對陳某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既有利于查明事實真相、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也符合最高檢針對民營企業家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專項活動的要求,符合我國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家、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法治精神
第五,陳某某作為MY公司的負責人,對其取保候審可以最大限度降低長期羈押對涉案民營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更有利于保護民營企業的合法利益,保護地方經濟的穩定發展,解決社會就業問題、保障地方財政稅收,符合國家政策。
首先,MY公司并非是為了涉案的商務局補貼項目而成立的空殼公司,MY公司的業務領域涉及多個行業,公司規模有幾百人。陳某某以及涉案公司自#年以來,在多地開展了##、##、##等相關業務,陳某某本人也因為在行業內的杰出表現,獲##、##等頭銜。陳某某陳述,其創業的初心是為了幫助相關企業的發展。此外,涉案公司也一直積極納稅,履行個人和企業的社會責任。
本案因為陳某某被羈押,涉案公司的經營基本處于停滯狀態,公司業務難以維繼。對陳某某及時變更強制措施,能夠有效的保障涉案公司的生存和發展,對于地方稅收、就業問題、社會矛盾的解決,均有積極的意義,懇請辦案機關予以審查、批準。
綜上所述,辯護人提請貴院對涉嫌詐騙罪一案的陳某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附件:《建議對涉嫌詐騙罪一案的陳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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