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電氣設計中,第二類防雷建筑物,高度超過45米的建筑物不少電氣設計人員僅屋頂設置外部防雷裝置,其外立面突出外墻的物體未采取相應的防雷措施。這是不符合規范要求的。
根據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 2010第4.3.9條規定:高度超過45m 的建筑物,除屋頂的外部防雷裝置應符合本規范第4.3.1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水平突出外墻的物體,當滾球半徑45m球體從屋頂周邊接閃帶外向地面垂直下降接觸到 突出外墻的物體時,應采取相應的防雷措施。
2、高于60m的建筑物,其上部占高度20%并超過60m的部位應防側擊,防側擊應符合下列定:
1)在建筑物上部占高度20%并超過60m的部位,各表面上的尖物、墻角、邊緣、設備以及顯 著突出的物體,應按屋頂上的保護措施處理。
2)在建筑物上部占高度20%并超過60m 的部位,布置接閃器應符合對本類防雷建筑物的要 求,接閃器應重點布置在墻角、邊緣和顯著突出的物體上。 如圖1所示,與所規定的滾球半徑相適應的一球體從空中沿接閃器 A外側下降,會接觸到B 處,該處應設相應的接閃器;
但不會接觸到C、D處,該處不需設接閃器。該球體又從空中沿接閃 器B外側下降,會接觸到F處,該處應設相應的接閃器。若無F虛線部分,球體會接觸到E處時, E處應設相應的接閃器;當球體最低點接觸到地面,還不會接觸到E處時,E處不需設接閃器。
▼ 圖1
▌正確的做法是:
1)當外部金屬物最小尺寸符合GB50057 2010第5.2.7條第2款的規定時,可利用其作為接 閃器,還可利用布置在建筑物垂直邊緣處的外部引下線作為接閃器。
2)當鋼筋符合GB50057 2010第4.3.5條規定的鋼筋混凝土內鋼筋、建筑物金屬框架符合第 5.3.5條規定時,作為引下線或與引下線連接時,均可利用其作為接閃器。
3)當E處為裙房時,可按 GB50057 2010第4.3.1條規定,宜采用裝設在建筑物上的接閃網、接閃帶或接閃桿,也可采用由接閃網、接閃帶或接閃桿混合組成的接閃器。
接閃網、接閃帶應按GB50057 2010附錄B的規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擊的部位敷設,并應在整個 屋面組成不大于10m×10m或12m×8m的網格,并與主樓接閃器和引下線相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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