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鯰魚事件,通報似乎并沒有止息網絡上的追問和疑問,諸多問號肉眼可見。
然而,很多問號其實已經回答了,就藏著通報和相關法律法規中。
看到不少網友在討論中產生了一些誤會,作為常年關注時政的“曾經的媒體人”,我試著梳理講解一番,不當和不足之處,歡迎網友指正。
1.鐘庚賜涉不涉嫌犯罪?
首先請大家注意一個信息,“嚴重違紀違法”,再注意它前面的“立案審查調查”。
這里的立案,指的是紀委監委的立案,并不是司法機關的立案,審查的主體是組織(紀委),針對的是違紀行為;調查的主體是監察委員會(國家監察機關),針對的是違法行為?,F在,紀委監委是聯合辦公。
只要是達到了立案的地步,一般來說都會涉及違紀或違法,區別在于,有的通報里只有“違紀”,有的是“違紀違法”,有的是“嚴重違紀違法”,而只要違法,必然違紀。
再普及一個概念:犯罪必然是違法,違法不一定是犯罪。也就是說,犯罪是比較嚴重的違法行為。
在鐘庚賜的幾個違紀違法事項中,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多次串供對抗組織審查,這是明顯的違紀行為,也只有黨員干部才會有,不是黨員也不可能違反黨紀,這很好理解。
再看“借機斂財,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未經批準,違規兼職取酬”,其實用詞已經交代了性質——違規。一般來說,違規的性質比違法要輕。違規,一般也違反黨紀,黨紀是最嚴格的。
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鐘庚賜是直接被開除黨籍。
此外,我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六條也規定,違反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違反規定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真正能夠致命的,其實是通報里的最后一個行為: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這個只要達到一定標準,是可以構成受賄罪的。但是,在針對鐘庚賜的通報中,并沒有說把他的其他犯罪線索移交司法機關,而在這一行為后,也沒有提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等定性詞。
可以做對比的,是被一起通報的深圳市交通運輸局原黨組副書記、市軌道交通建設指揮部辦公室原主任李福民,其通報里就有“非法收受巨額財物”“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p>
針對鐘庚賜的通報里沒有,這就是答案。
而且,鐘庚賜還保留了一定的退休待遇,這要是犯了罪,后面還要判刑,是不太可能保留任何待遇的。
2.鐘庚賜到底“貪”了多少?
大眾常說的“貪”,和法律意義上的“貪”,是有區別的。一般看到腐敗行為或腐敗官員,我們經常會說貪污、貪官,但貪污和受賄又是兩個概念。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受賄罪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從而構成的犯罪。通俗點說,就是一個是占了公家的錢,一個是收了私人的錢。
通報里沒有說,鐘庚賜在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規兼職中獲取了多少(這些收入是違規所得,不構成貪污,也不構成受賄,可以沒收),但是受賄罪的立案基點是5000元以上。他既然不構成受賄罪,那么在這一塊就是不足5000元。至少,這就是明面上對外告知的信息。
3.孫女說的“9位數”,到底是不是真的?
9位數,是上億。
孫女到底是不是吹牛,咱無從知道,通報里也沒有針對這一細節進行回應。不過,按理說,查一個領導干部的財產,不難。
刑法中還有一個罪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不能說明來源的行為。而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如果能夠證實她家真的有上億資產,哪怕無法確定誰給的、從哪搞來的,只要無法說明合法來源,那也是涉嫌犯罪的。只是,這個恐怕要進一步調查。
4.可不可以公布相關具體數據?
我覺得是可以的,也是應該的。
普通民眾不懂那些條條框框,他們想知道的很直接:鐘庚賜到底貪腐了多少?
暫且拋開此前有所呼聲的“官員財產公示制度”不談,鐘庚賜在兩個“違規”中所取得的違規收入,是明顯的不正當收入,涉及公共利益、官員廉潔問題,公眾有知情權。
而對其受賄情節(受賄和受賄罪也是不同概念),也有必要公布具體數額。道理很簡單,不公布,公眾就會產生疑問,公布了,省了很多解釋。
當然,按照慣例,在紀委監委的通報中,往往不提及具體數額,這個數額一般是到了檢察院法院這兩關,才會有精確到小數點的統合。但是,北極鯰魚事件作為全網關注、持續追問的社會焦點事件,細節呈現地越詳細,豈不是越有說服力?
再退一步說,這不僅不涉及什么機密,反而涉及社會公平正義、涉及公共利益,公開相關信息有必要性和重要性。
5.同時對外公布的深圳市交通運輸局原黨組副書記、市軌道交通建設指揮部辦公室原主任李福民一案,和鐘庚賜有無關系?
倆人都是深圳市交通系統的,又是同時通報,這確實很容易讓人將其聯系到一起。但是,兩個通報又是獨立的,通報內容也并無連接點,所以一切還都是外界的自然聯想。
從履歷來看,鐘庚賜在2007年就退休了,而李福民彼時是深圳市光明新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此前在深圳市土地投資開發中心工作,2013年年底進入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擔任領導職務,交集并不明顯。
當然,李福民是明確涉嫌犯罪的,后續通過司法機關的相關信息公開,或許可以看到他的具體違法犯罪事項,能否找到和鐘庚賜的相關聯系,不妨拭目以待。
最后多說一句,一起社會熱點事件,應該結束了、可以結束了、程序意義上結束了、社會意義上結束了,大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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