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翰明律師,詐騙犯罪案件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一、主體不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
無罪辯點:在行政管理關系中,企業及其內部人員按照政府要求,虛構事實獲取財政專項資金,因該專項資金申報、取得、使用、分配主體均為地方政府,企業及其人員不構成詐騙罪
無罪判例:任某被判詐騙罪一案再審刑事判決書,案號:(2014)鄂漢川刑再初字第00002號
二、主觀方面不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
詐騙罪主觀方面存在兩個要點:犯罪故意與犯罪目的,司法實務中,不能將犯罪故意等同于犯罪目的。成立詐騙罪,不僅要求行為人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主觀上具有騙取對方財物的故意,同時還要求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此即目的犯構罪的特殊要求。
故即使行為人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但在案證據不能證明其具有詐騙罪故意,不能證明其主觀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為人依法不構成詐騙罪。
(一)詐騙罪無罪辯護的核心問題——“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與排除
1.未正常履約≠詐騙罪,應著重審查行為人未履約的原因,及對所發生的債務的態度。行為人雖未依約履行,但承認債務并積極履行或創造履行的,可排除其主觀方面的非法占有目的
無罪判例:法某被控詐騙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案號:(2009)浦刑初字第2646號
2.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行為人使用欺騙手段騙取財物系為抵消債權,不能據此認定其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無罪判例:李某被控詐騙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案號:(2014)牟刑初字第209號
3.行為人有真實的還款行為,具備還款能力,且不存在逃逸、隱匿財產等行為的,不能認定其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無罪判例:黃鈺被判詐騙罪一案二審刑事裁定書,案號:(2016)吉01刑終00113號
4.行為人與相對人存在民事糾紛,采取占用他人財物的不當手段以實現權利,不能據此認定行為人對財物的非法占有目的
無罪判例:馬衛兵被控詐騙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案號:(2016)豫0326刑初218號
5.民事借貸糾紛、民事欺詐與詐騙罪的區別,罪與非罪的區分關鍵,即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無罪判例:孔竹清被控詐騙罪一案二審刑事裁定書,案號:(2016)鄂28刑終133號
(二)即使行為人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通過欺騙手段取得相對人的財產,從而在客觀上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但在案證據能夠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在案證據不能證明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為人不構成詐騙罪。
無罪判例:曾維被控詐騙罪一案二審刑事裁定書,案號:(2015)渝四中法刑終字第00120號
三、客觀方面不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
詐騙罪在客觀上的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并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而遭受財產損失。
對于詐騙罪的指控,若行為人未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客觀行為,則必然不符合該罪客觀構成要件。在該問題上,有兩個辯護問題:一是行為人未實施詐騙的客觀行為;二是相對人財產受損與行為人的“行為”之間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該情況下,行為人必然存在一定形式的“行為”,但該行為不屬于詐騙罪客觀方面要求的行為。
(一)行為人未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客觀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無罪判例:曾元秀被判詐騙罪一案再審刑事判決書,案號:(2014)沅刑再初字第1號
(二)行為人雖存在詐騙行為,但客觀上未造成相對人的財產損失,或未達到入罪標準,依法不構成詐騙罪
無罪判例:任某某被判玩忽職守罪一案再審刑事判決書,案號:(2014)瓦刑再初字第2號
(三)因果關系——行為人實施了欺騙行為,但相對人未產生錯誤認識,非基于錯誤認識(如“自愿”交付)處分財產的,即使最終財產受損,與行為人的欺騙行為之間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無罪判例:何某甲、薛某甲、薛某乙被判詐騙罪一案二審刑事判決書,案號:(2014)榕刑終字第851號
四、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無罪
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第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第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第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刑事案件中,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控方承擔,若控方提供的證據不能達到法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即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被告人不構成犯罪。
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給我們無罪辯護提供了以下思路,在案證據不能確實、充分的證明行為人無罪,但可對控方的證據鏈條進行質證,在證據鏈條中發現問題,從而實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無罪結果。
無罪判例:周新南與趙某被控詐騙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案號:(2011)穗中法刑二初字第47號
郭某甲被判詐騙罪一案二審刑事判決書,案號:(2015)錫刑二終字第3號
此外,在犯罪構成要件的分類之外,諸多無罪案例又會體現多個無罪特征,對此,金律師針對具體的無罪案件類型,總結以下幾個無罪辯點:
無罪辯點1:行為人通過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取得借款,不存在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手段騙取財物,后續的以物抵債行為雖存在瑕疵,但抵償物的金額明顯高于債務金額,依法不構成詐騙罪。
無罪判例:彭某某被控詐騙罪一案二審刑事判決書,(2020)湘11刑終348號
無罪辯點2:行為人并未參與借款過程,事后在借條上簽字確認借款的事實,不能證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是客觀上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指控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無罪判例:馮某某被控詐騙一案二審刑事判決書,(2019)津03刑終92號
無罪辯點3:行為人雖存在欺騙手段,但并未實際騙取財物,且在案證據不能證明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依法不構成詐騙罪。
無罪判例:顧某某被控詐騙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2020)冀0624刑初31號
無罪辯點4:關鍵涉案人員未到案,案件存在重要的證據缺失,在案證據不能證明涉案平臺的詐騙性質,亦不能證明行為人實施了詐騙行為以及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指控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無罪判例:何某某被控詐騙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2019)湘0121刑初867號
無罪辯點5:合同違約行為,未超出民事法律規范的評價范圍,不應以詐騙罪進行刑法規制。
無罪判例:李某某、黎某某被控詐騙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2019)湘0523刑初220號
無罪辯點6: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中,借款人提供的擔保雖存在重復抵押,且借款人向出借人隱瞞了重復抵押的事實,但在借款時抵押物價值基本能夠滿足債務抵償需求,借款人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實際執行過程中,因客觀原因導致抵押物不足以抵償債務,亦應認定為民事糾紛,不成立詐騙罪。
無罪判例:劉某被控詐騙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2019)黑0225刑初7號
無罪辯點7:行為人雖存在“拆東墻補西墻”,但債權明顯高于債務,證明其有實際履行的能力,在案證據亦能夠證明行為人有實際履行的意思表示,并未逃匿,即使最終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也是由于行為人不能預見的客觀原因所致,未能完全履行行為應認定為合同糾紛,不構成詐騙罪。
無罪判例:王某某詐騙罪再審刑事判決書,(2018)冀刑再4號
無罪辯點8:行為人雖存在虛假擔保,但在案證據不足以證實行為人實施了以借款為名,騙取他人財物的詐騙行為;在案證據不足以證實行為人對借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應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詐騙犯罪,防止將經濟糾紛當做詐騙犯罪處理。
無罪判例:許某某等被控詐騙罪等一案二審刑事判決書,(2019)浙刑終188號
無罪辯點9:涉案款項去向未予認定,指控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無罪判例:張某某、徐某某被控詐騙罪等一案二審刑事判決書,(2020)遼05刑終22號
無罪辯點10:行為人無詐騙罪的客觀行為和主觀故意
無罪判例:周某某被控詐騙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2019)遼0304刑初3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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