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眾多網絡評價平臺的興起,
很多消費者根據網紅大V的推薦選擇餐廳。
一些以“探店”為職業的博主也應運而生,
他們推薦或者排雷各類網紅餐廳,
是否存在夾帶著“私心”的不實評價呢?
案情簡介
去年5月,抖音平臺一名網紅探店博主張火火到一家小吃店探店。因等餐時間過長,張火火心生不滿,也沒吃到小吃就拂袖而去。
隨后,張火火在賬號上發布了該小吃店的相關食品視頻并配有“這黑乎乎的難吃玩意,誰吃誰腦殘#踩雷#難吃#千萬別買”等內容的文案,該視頻獲贊165個、轉發23次、播放量近千次、12人進行了評論。
之后,張火火又在抖音平臺的探店微信群里發布:
小吃店獲知后與張火火溝通未果,遂以張火火發布的視頻侵犯其名譽權為由提起訴訟,要求張火火在抖音賬號發布賠禮道歉聲明并支付律師費等相關費用。
張火火辯稱,視頻已刪除。因為小吃店制作的丸子為燒焦、烤糊的顏色,“黑乎乎”是客觀描述,“難吃”則是對“黑乎乎”丸子口感的經驗判斷,“腦殘”并未指向小吃店。小吃店的工作人員對其服務態度不好且不提供拍攝道具,致其長時間等待且無法完成拍攝,故他在言辭上不太友好。
法官說法
姑蘇法院經審理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該小吃店系個體工商戶,作為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名譽權。本案中,認定涉案視頻內容是否侵犯小吃店的名譽權,應結合行為人的社會角色、言論自由的行使邊界或注意義務程度、視頻內容的相關措辭及其影響力、傳播方式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普通消費者有對相關經營主體的產品、服務進行評論的權利。張火火作為探店達人,到小吃店拍攝視頻并發布的行為屬于商業行為,對其“善意并無過失”注意程度的要求可適當高于普通消費者。張火火并未試吃便對小吃店的小吃作出貶損性評價,不具有客觀性及真實性,也超出了善意評論的合理限度。
在數字經濟時代,頭部互聯網平臺具有較強的傳播力、影響力,結合張火火的粉絲量、播放量、轉載量、留言評論,綜上,法院認定張火火的視頻及對應的文字描述導致小吃店品牌信譽和社會評價的降低,張火火的相關行為構成名譽權侵權。
法院判決被告張火火在其抖音號的用戶置頂位置公開發布聲明向原告小吃店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且時間不得少于15日,道歉內容由法院進行核定;并賠償原告小吃店律師費等合理費用。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上訴,案件已生效,被告已履行了全部義務。
法官提醒
誠實守信是法治社會最基本底線,既是為人處世之本,也是經商興業之道。博主探店將消費者和實體商家連接起來,做到客觀真實就可以讓食客借助視頻推介來正確選擇消費和有效“避坑”。一方面,通過探店對商家的經營與服務進行現場監督,既替商家作口碑宣傳,也可倒逼商家自律精進;另一方面,對博主本身亦有擴大粉絲、收獲流量、提升知名度的“變現”效應。
但“探店”行業不是法外之地,“種草”有邊界,流量有底線。探店博主就其真實感受發表客觀、真實的言論,無可厚非。然而本案中,探店博主卻因商家的無過錯行為而惡意差評,在網絡平臺肆意抹黑、貶低商家。其發表的內容嚴重失實,并具有侮辱、嚴重貶損的性質,給商家造成損失,應當承擔由侵權行為引發的法律后果。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案件審理團隊:
審判員:陳 瑾
法官助理:閆高陽
書記員:張 巖
(圖片來源于網絡)
來源:蘇州姑蘇法院
作者:張花鋒 沈 艷閆高陽
編輯:趙 璠
審核:張志平 孫爍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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