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再起波瀾,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黎宏建議,將“在公共場所插隊”列入“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而要受到處罰行為”,以此來培養人們的秩序感,訓練人民的規范意識,并通過對違法者予以處罰而對守法者提供法律保障。
黎教授的其中一條理由是,因為插隊而引發糾紛甚至“血案”的情形屢見不鮮,比如:“男子加油站插隊被阻止,沖動拿刀行兇,2017年他被判處死刑”;“廣西市民因指責插隊被捅2刀,保安見義勇為被捅身亡引發全城感動”等等。
這多少有點不講邏輯。插隊引發“血案”,并不是因為插隊沒有被列入行政處罰范圍而發生的。按照黎教授的提議,似乎將插隊入罰之后,相關的血案就能減少。顯然,并不能得出這樣的推理。
對一種日常生活中普遍發生的不當行為立法處罰,執行起來也并不容易,在電梯、扶梯、機場檢票、高鐵站上車甚至奶茶店門口……每個城市每時每刻都存在不計其數的排隊現象,其中哪怕只有1%存在插隊,如果都進行處罰,就算是把全部警力都派來處理恐怕都不夠。本就緊張的警力,難道不應該用在更需要的地方嗎?如果不處罰,法律的威嚴何在?立法的意義何在?
專家不要瞎建議,這是網友的心聲。清華法學教授應該知道,不能把道德問題法律化,也不能把社會問題都交給法律來解決,法律只能解決法律領域的事情,超過法律領域的,法律就不應該介入。
排隊插隊是道德規范問題,體現了個人修養,一般人都能夠遵守秩序,排隊不插隊,但也有少數人喜歡插隊。這時候怎么辦?法律實際上已經授權現場人員進行譴責和阻止,比如說維護公共秩序的義務、見義勇為的條款等等,就足以糾正這種不當行為。
你有權阻止,但你不阻止。法律授予你的權力你不去行使,反而制定更為嚴苛而具體的條文出來,這就是本末倒置,落了下乘。法律更應該鼓勵正常人維護去自己的權益,而不是把自己變成無數條限制性文本。英國至今連成文憲法都沒有,但并不妨礙它成為法治國家。
插隊這種有違社會公德的行為行為,受到的是整個社會的批評和譴責,而不是動不動就用法律的武器來懲罰。對日常生活中這樣制定出來的法律不僅得不到遵守和執行,其立法的思想還很容易遭到濫用。把排隊這種在日常生活中數不勝數的不當行為列入具體的處罰性條款,按照同樣的邏輯,亂丟垃圾、抽煙、吐口水、嗓門大、熊孩子等等,都有可能被列入法律處罰的范疇,后果就是人人自危,動輒得咎。
一旦這樣的局面出現,就會有違法律的初衷,法律懲罰的目的是為了教育人、規范人的行為,而不是讓人感到威脅,所以 ,讓法律的歸法律,讓道德的歸道德。 大家各守邊界,相互配合,而不是攪和在一起,把大家搞得人心惶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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