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法院的領導成員由院長、副院長、紀檢監察組組長、政治部主任、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等組成,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由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和審判員等人員組成。
人民法院的內設機構包括立案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環境資源審判庭、行政審判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局(執行庭)等業務庭,以及辦公廳(辦公室)、政治部、審判管理辦公室等其他部門。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由檢察長、副檢察長、紀檢監察組組長、政治部主任、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等組成,人民檢察院的檢察人員由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等人員組成。
人民檢察院的內設機構包括若干個檢察廳(檢察部),分別負責普通犯罪案件、重大犯罪案件、職務犯罪案件、經濟犯罪案件、刑事執行、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公益訴訟案件等方面的檢察業務;此外人民檢察院的內設機構還包括辦公廳(辦公室)、政治部、案件管理辦公室等其他部門。
各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各級人民法院的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任免。
在省、自治區按地區設立的和在直轄市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任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任免。例如北京市人大常委會任免北京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和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北京市人大常委會任免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第二、第三分院和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鐵路運輸分院(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地區、盟的中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由所在省、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任免,地區、盟的檢察分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由所在省、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任免。例如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任免大興安嶺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任免大興安嶺檢察分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通過上述介紹,我們可以看出,各級人民法院的庭長、副庭長由人大常委會任免,具體來說是各級人民法院的立案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環境資源審判庭、行政審判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庭等業務庭的庭長、副庭長由人大常委會任免;各級人民法院除業務庭外的其他內設機構的負責人按照有關規定任免、不由人大常委會任免。而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內設機構的負責人均按照有關規定任免、不由人大常委會任免。這是各級人民法院和各級人民檢察院在干部任免方面的一個重要區別。
各級人民法院和各級人民檢察院在干部任免方面還有一個重要區別,那就是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經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后,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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