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新規實施!深圳不再全面禁止路邊攤!兼顧居民生活和城市市容。淄博現象正產生“蝴蝶效應”。
9月1日起深圳不再全面禁止路邊攤
在過去的幾年里,許多地方都對路邊攤和小攤位進行了整治,深圳也不例外。擺放在路邊的小攤位已經超過了城市管理的界限,影響了城市形象和交通秩序。因此,政策的實施是為了保持城市的“規矩”。
當然,這種政策的強制實施也引起了一些負面影響。因為許多路邊攤主是低收入階層的居民,他們的生計來源主要依靠這個小小的攤位。禁止路邊攤的政策使得這些人失去了賺錢的機會,嚴重影響了他們的家庭收入和生活質量。此外,散落在城市中的小攤位也為市民提供了方便和實惠的購物場所,取消這些小攤位也會對這部分市民的生活造成影響。
地攤經濟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深圳市政府決定取消這一政策。取消“全面禁止路邊攤”政策,可以緩解部分負面影響,使得那些受到政策限制的商販可以繼續在路邊經營。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取消政策并不意味著所有路邊攤都可以得到允許。仍然會在城市規劃和管理方面進行限制和管理,以避免過度侵占城市公共資源和影響市容市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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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總的來說,取消“全面禁止路邊攤”政策的決定是一個積極的信號,它給予了低收入階層和市民更多的商業自由,同時也與城市規劃和管理的需要相一致。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一決定將為深圳市帶來更多的貢獻和改善。
總體來說,深圳市這一政策的實施,是為了兼顧市井民生,又嚴格管理的新舉措。路邊攤點的經營范圍主要包括農副產品、食品、日用品和服務。路邊攤點的經營者應遵守管理規定,包括持有有效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經營許可證、遵守經營時間和地點的規定、遵守價格管理和質量安全的規定、遵守環境衛生和消防安全的規定、遵守公序良俗和社會道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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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除劃定的攤販經營場所外,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堆放物品、擺攤設點、銷售商品。”所以在深圳,不是隨意可以擺攤設點。只能在街道辦事處按照方便群眾、布局合理、監管有序原則劃定的攤販經營場所。同時,違反《條例》規定在街道辦事處劃定的攤販經營場所外亂擺賣的,由市、區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區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按照占地面積處每平方米1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沒收違法堆放、擺賣的物品和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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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路邊攤”曾經是城市的“民生風景”,不僅“路邊攤”經營項目是市民所需,因為沒有租金等成本降低了市民消費成本 ,而且解決了部分市民的就業問題、增收問題,并讓城市充滿煙火氣及濃郁的商業氣息。如何守護這份煙火氣?值得我們每一個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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