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近代史研究編輯部”公眾號(2023年8月18日)
1874年,在戶部與輪船招商局合力推動下,江西、湖北、湖南實現了漕糧采買海運的制度變革。三省漕糧仍全行折征,由政府動支漕折、漕項,委托招商局于江皖采買米石,海運交倉。從1874年江廣首次采運到甲午戰爭前后湖南、湖北停辦,江廣的采買海運始終在嚴格控制成本、深度依賴市場的原則下運行。招商局因此成為江廣漕運的關鍵角色,在技術與運作方式上改變著王朝大政的基本形態,但也不應忽視官僚體制之下此種變革的限度。官督商辦企業的經營如何與官僚體制的運行互相嵌合,改變貢賦經濟的運作模式,是理解晚清漕務乃至近代經濟變革的關鍵問題。
19世紀中期太平天國戰爭前后,清代的漕運制度經歷了前所未有的變革與重構。明初以來延續400余年的本色河運經制趨于解體,漕糧的折征折解與采買海運逐漸成為晚清漕運之主流,其演進趨勢大體可稱為“市場化”。既有的漕運格局發生了巨變:19世紀50年代起,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河南五省漕糧改以銀錢征解,不再起運米石,江蘇、浙江兩省漕糧則準許本折兼征,由海道運津交倉。
但既有研究較少注意的是,太平天國戰爭結束后,戶部持續向有漕各省施壓,要求規復本色征運,或加增起運額數。在此背景下,1874—1894年江廣(江西、湖北、湖南)推行了漕糧采買海運的制度變革。三省漕糧仍全行折征,再以所征漕折、漕項銀委托輪船招商局采買米石,海運交倉。也就是說,太平天國戰后,江廣起運的漕糧完全來自市場而非征收,采運事宜以省為單位交由輪船招商局集中辦理。與同期的江浙相較,江廣這一市場化程度更高的漕糧海運形態,并未得到研究者的足夠關注。
盡管倪玉平與筆者先后討論了江廣的漕糧采運,不過三省情況各不相同,采買海運究竟如何實現,又在何種邏輯主導下辦理,目前仍不清楚。更重要的問題在于,在江廣漕糧采運中扮演關鍵角色的輪船招商局,在漕運相關研究中基本缺位。與此同時,輪船招商局相關研究則多從官督商辦企業經營、近代資本主義發展的角度,將漕運專利視作政府的重要扶持,而較少關注漕運業務本身。
為呈現輪船招商局在江廣漕務中的關鍵角色,筆者將系統利用未刊盛宣懷檔案,在江廣與招商局的相互關系中重構三省的采買海運。由此,本文圍繞兩條互相交織的主線展開,一是江廣的漕運大政,討論三省如何以采買海運實現戶部要求的本色起運,以及相關經費的支用如何影響了各省的采運辦理。這些議程主要發生在官僚體制內部、中央與外省之間,但招商局對此亦有相當的影響力。二是輪船招商局的漕運業務,核心議題是招商局與江廣分配采運利益,其中多涉及奏銷與保獎制度,因該局漕運業務仍在官僚行政內展開。這些討論或有助于我們理解同光年間漕運市場化的展開、官督商辦企業的經營,乃至近代經濟變革的發生。
一、 江廣采買海運的實現
在清代的漕運制度下,江西、湖北、湖南因共性較多,常并稱江廣(江西、湖廣之合稱)。有漕八省中,湖北、湖南漕額最輕,每歲起運13.2萬石、13.4萬石。江西每歲起運漕糧76.9萬石,在各省中處于中上水平。與此同時,三省運道最遠,旗丁運漕須先涉長江,再由儀征進入運河北上。且省內州縣多有水運不便者,故江西、湖南漕糧分別匯集于南昌、岳陽,再渡鄱陽、洞庭湖,進入長江。因此,在有漕各省中,江廣的漕運成本最為高昂。
江廣漕糧的河運終止于1853年。是年3月,太平軍攻克江寧、鎮江、揚州,切斷長江與運河,清政府被迫暫停河運。8月,江西、湖南、湖北奉旨咸豐二年份(1852)漕糧改以折色解京:糧戶仍完納本色,地方官將所征米石變價,以每石1.3兩解部,稱漕折銀。不僅如此,1854年財政極度匱乏之下,各省咸豐二年份漕糧、漕項奉旨留南抵充軍餉。此后,這一變通漸成積習。咸豐年間,江廣的漕折、漕項多截留充餉,并不解部。在江廣漕糧折銀起解前,折色征收已是普遍現象。漕糧為天庾正供,例應征運本色。然至遲在19世紀初,東南各省漕糧多已私行改征折色。此種遠超米糧市價的強制折征(勒折),是政府獲取額外收入的重要手段。
至咸同年間,東南各省督撫出于籌措餉需、收拾民心、謀劃善后等考慮,普遍推行了財政合理化改革,調整不合時宜的田賦定章,裁減錢漕浮收。湖南、湖北與江西,恰好是最先推行錢漕改章的三省。1855年、1857年與1861年,駱秉章(湖南)、胡林翼(湖北)與李桓、曾國藩(江西)等疆吏先后主持了本省的改革。其內容主要包括:(1)重訂漕糧、地丁征價,改征銀錢。湖南各州縣漕糧每石征銀3兩左右,地丁銀每兩征銀1.4兩左右。湖北各州縣漕糧每石征錢4000—6500文。江西漕糧每石征錢3000文,地丁每兩征錢2400文。(2)漕折、地丁銀除解部正項外,其余津貼皆作為本省軍餉及地方行政經費。1858年,胡林翼奏準湖北漕糧改折定價,產生了強大的示范效應。至同治初年,湖北、湖南、江西三省漕糧折征已成為中樞允準的慣例。
1853年以降,江廣漕糧不再征收、起運本色,暫時形成折征折解的格局。經此巨變,三省的漕運負擔大減:不僅免除了沉重的起運開支,還可將漕糧盈余甚至解部正項留于本省支用,故在漕糧收入分配中頗為有利,但這顯然不是戶部所樂見的。司農奏稱,江廣“辦理折征,習為故常,幾忘征本色為何事,只知為自便計,而不復為京倉計”。
1860年,江廣軍務基本肅清,錢漕逐漸恢復征收。同年,太平軍再破江南大營,江浙漕糧因此停運,給京師倉儲帶來極大的壓力。9月,戶部要求江廣改變截留漕折銀的局面,奏請江西每年提解漕折銀40萬兩,湖南、湖北各提漕折銀10萬兩,用于京城采買米糧。同期,戶部開始要求江廣恢復漕糧起運。1861年1月,戶部奏請湖北酌提額漕若干,由淮轉運京師。1862年4月,戶部尚書沈兆霖奏稱,江浙停運兩年,京倉即將不敷支放,應請江西、湖北、湖南每歲分別運米35萬石、7萬石、8萬石。
同治初年,太平天國戰爭基本結束,江蘇、浙江分別于1863、1865年恢復海運,江北亦于1865年試行河運,漕糧海運、河運均已重啟,額數逐年加增。在此背景下,京中言官等要求江廣規復舊制的調門越來越高,戶部更是歷年奏請江廣征運本色。在他們看來,折漕只是戰時權宜,軍務肅清后,理應規復本色征運定章。
對此,江廣督撫歷年“以空言搪塞”,覆奏礙難辦理,仍請循舊折征。他們的理由不外乎以下幾點:第一,1853年運道梗阻,各省漕船已全數拆變,州縣倉廒亦多毀于兵燹,如欲全數修復,款巨難籌。第二,黃河北徙,山東濟寧至臨清段運道淤淺,雇用民船河運,難度極大。海運路途遙遠,換船轉運環節眾多,易滋拋散、盜賣等弊。且沙船數量日漸稀少,即江浙兩省海運便已不敷雇覓。第三,咸豐年間以來,三省漕糧全行改折定價,民眾負擔輕減,官民相安已久。如恢復本色征運,舊有積弊勢將潛滋暗長。
更關鍵的是,三省督撫均奏稱,本省歷年被災,米價昂貴,若以本色征運,每石米價、運費遠高于漕糧折價,兵燹之余,官民不堪負擔。如三省中漕額最重的江西,咸同之際所定漕糧征價每石僅1.9兩。巡撫劉坤一估算,漕糧征運本色,每石連運費約需銀4兩有余,如此則“動用兩石之銀,猶不能起運一石之米”。故江西即使試辦額漕二成、起運米十二三萬石,便有銀26萬兩左右的經費缺口。當日江廣漕糧每石僅解部漕折銀1.3兩,一旦恢復本色起運,大幅提高的成本將由誰負擔,便成為突出的問題。顯然,兵燹之余,民困未蘇,漕糧折價難以提高,而戶部也不可能另出經費,故只能由各省自行籌措。這是江廣督撫一再抵制本色起運的關鍵所在。
直到1873、1874年,江廣的漕運格局終于發生改變,采買海運成為最重要的替代方案。1872、1873年間,河道總督喬松年奏請于山東境內筑堤束黃,以黃水濟運,引發京內外關于黃河河道與河運問題的激烈討論。1873年,直隸總督李鴻章奉旨覆奏,妥籌辦法。他的態度十分明確:1855年黃河北徙后,河運舊制已不可再復,“當今沿海數千里,洋舶駢集,為千古以來創局”,“正不妨借海道轉輸之便逐漸推廣,以擴商路而實軍儲”。江浙漕糧已全行海運,較河運“費大省而運極速”,其中部分由招商局搭運,頗有成效。江廣如可酌運漕糧若干,“運滬由海船解津,較為便速”。在覆奏中,李鴻章的重點在于采買,欲借此輔助乃至替代漕運。當日江浙采買米石海運,每石連運費、剝價費銀2.7—2.8兩,“視海運正漕尤省”。經與招商局紳董商議,他建議:該局每歲除搭運江浙正漕外,可“遵照采買定價,領銀赴南省產米地方購運若干石”,海運交倉。
李鴻章的態度直接影響到國家的決策與江廣漕務的展開。他指出:其一,咸同以來的大變局之下,國家的重心應轉向洋務、海防,可移河工、漕運之費逐漸經營,以求富強,河工、漕運等大政遂日趨邊緣化。其二,江廣如起運本色,可借助新成立的輪船招商局,以成本更低的異地采買替代漕糧征收。但戶部議覆時,并不認可李鴻章的采買之議,司農堅持江廣應酌征本色數成,由滬海運。對此,江廣督撫照常抵制,奏請仍循舊折征,其中江西、湖南兩省并不認可海運之議。而李鴻章之兄、時任湖廣總督的李瀚章則認為,折征兼籌采買是可行的變通方案,將來京倉需米之時,鄂省可“酌提漕折,由湖北漢鎮采買,雇裝運船,至滬海運”。
1873年秋江廣覆奏前后,李鴻章與招商局委員在京內外聯絡運作,推動江廣海運的實現。輪船招商局于1872年末成立,初期擁有輪船4艘,以海運江浙漕糧為大宗業務。1873年改組后,招商局確立了基本架構:香山商人唐廷樞、徐潤主導局務,盛宣懷作為李鴻章的代表,與商局創辦者、江蘇海商朱其昂共同管理漕運事務。同光之交,江浙漕糧多部分由沙船承運,招商局歷年須與沙船爭奪漕運份額,委員們常有“米少船多”之慮。如1873年,招商局起運江浙同治十一年份(1872)漕糧19.75萬石,僅占兩省漕額的16%。1873年夏,江浙遭受旱災,影響漕糧征收,招商局承運漕額又有減少之虞。因此,招商局各委員亟于推動江廣海運,以期開拓業務的新局面。8月,徐潤致信盛宣懷商稱:“運糧多寡關系局務盛衰”,湖廣、江西如能各試辦10萬石,“與局大有生色”。
招商局委員們的設想是:一方面仰仗李鴻章,請其函商湖廣、江西各試辦本色10萬石;另一方面,朱其昂、盛宣懷也準備親往三省商議,或通過該省官員向督撫疏通。他們的首要目標是漕額最重的江西,以“江西省開其先,兩楚必有以繼其后”。1874年初,李鴻章致信關系密切的江西布政使劉秉璋稱,江西漕額重于兩湖,為京倉考慮,不宜一味以河運難復推諉,不妨及時酌籌變通之法。李鴻章推薦了輪船招商局,并向其介紹采買海運經驗豐富的朱其昂、盛宣懷。他建議,江西漕糧“折征于民,辦運于官”,米糧“或自在本地采購,或交商局代購”。劉秉璋等遂致函朱其昂,開列未悉事宜六條,了解采買難易、所需費用,為1874年漕糧采運做準備。面對來自南昌的詢問,朱其昂、盛宣懷試圖借機推動江西當年先行試辦二三萬石,作為同治十三年份(1874)漕糧海運之先導,并計劃于歲末新正赴江商議。但巡撫劉坤一、糧道王必達無意試辦,劉秉璋遂復函朱其昂,稱江西采運“尚多窒礙情形”,來年察看情形,再行函商。
1873年夏秋,盛宣懷也向與盛家關系密切的湖南巡撫王文韶“縷述滬局招商漕運情形,并籌及湘漕采辦轉運各節”。是年湖南方面不擬籌辦,不過王文韶向盛宣懷承諾:“如下屆必須試辦,定當借重賢勞也”。1873年末,頂住戶部的壓力后,三省均無動力籌辦采買海運。但李鴻章、朱其昂、盛宣懷與各督撫藩糧聯絡籌劃,仍為次年促成此事打下了基礎。
1874年,招商局繼續推動江廣海運。八九月間,盛宣懷與盛康之同年、戶部侍郎宋晉多有通信。宋氏告知盛宣懷,戶部將就籌辦新漕出奏,“請飭江廣辦理本色或采買”。他認為,劉秉璋、王文韶“均佩佩才識”,盛氏如親往商辦,商局辦理“必可有成”,但“總要趕人先手為要”。這是指朱其昂已于8月到京,與其舊交、戶部云南司主稿沈鐘卿聯絡漕務事。可見,盛宣懷、朱其昂各自從戶部獲悉江廣漕務的重要信息,兩人在此事中始終存在競爭。
1874年9月15日,戶部奏請江廣酌辦本色漕糧,以實倉儲,此即宋晉所稱之折。戶部的態度發生了重要的轉變。第一,計臣不再堅持征收本色,務實地認可了上年李鴻章提議的采買。他們指出,此前江浙以抵征、漕項之款買米搭運,以補正供,江廣可照此辦理。第二,轉運事宜亦可仿照江浙,由招商局輪船海運,“江西或于九江裝兌,兩湖或于漢口鎮裝兌,由江入海,直達天津”。江廣本屆漕糧“或酌征本色若干,或試辦采買若干”,無論海運、河運,總須明年春間有米起運。本文利用的總理衙門清檔均藏該館,以下不再注明藏所。10月6日,倉場侍郎延煦亦奏請江廣漕糧自本年起“或酌征本色,或籌辦采買”,應極力多籌,每歲起運三四十萬石,可用商局輪船轉運,由江達海。1874年,戶部、倉場傳遞出明確的信號,新漕務必起運本色,本省籌辦采買、商局輪船海運是可行的選項。
接到部文后,江廣督撫敏銳地察覺到,來自京中的壓力不同于往年。劉坤一稱:“看來此次部文似難空言搪塞也”,“不便再有推諉”。李瀚章也致信盛宣懷稱,部文“語極切實,自應照辦”,湖北擬奉托朱其昂及招商局“代為采買、轉運三萬石”,請商局遣員一人赴鄂,晤議相關事宜。
1874年9月,盛宣懷也從沈能虎處得知部文。他立刻稟明李鴻章,前赴江楚,以趕在朱其昂之先。10月16日,盛氏乘輪船抵鄂,與督撫議定湖北采辦漕糧3萬石。10月28日,盛宣懷到達南昌,與江省藩糧議定援照鄂章辦理,但采辦額數由初擬的10萬石減為8萬石。同期,盛宣懷致函湖南,王文韶復信徑照鄂省章程,辦理3萬石。11月15日,盛宣懷再收王文韶來函,稱經與藩糧公商,湖南只能試辦2萬石。值得注意的是,在盛氏前往江楚前,朱其昂“均早有函求”,聯系各省采辦。各督撫遂皆札委盛、朱會同辦理。
盡管如此,盛、朱卻不愿與對方合作,當時也未就此溝通。11月,朱其昂在盛氏返滬后赴鄂,盡管李鴻章、李瀚章勸其無須前往。他得知需與盛氏合辦鄂漕,稱“非分內之事,未敢越俎而謀”,顯有不滿。盛、朱均欲獨自承辦江廣漕務,以便獨攬利益。而在江廣督撫看來,朱其昂辦理江浙海運多年,津通交兌經驗尤其豐富,盛宣懷也曾負責江蘇的采運。出于謹慎的考慮,湖北、湖南提出采運、交兌各環節統歸招商局辦理,二人需和衷共濟,共同負責。李鴻章也札令二人共同協作,明確其共同分配采運利益與辦漕經費。
1874年末,與盛宣懷等議定采運大略后,江廣督撫先后就本年漕務覆奏。他們的態度十分一致:本省漕糧難以征收本色,但京倉需米孔殷,應以采買另籌起運。李瀚章覆奏,湖北擬“酌提漕折銀兩,采買米三萬石,由輪船海運至津兌通”。買運、交倉一切事宜均責成盛宣懷、朱其昂妥為經理。王文韶奏稱,湖南擬“酌提漕折銀兩,試辦采買米二萬石”,由盛宣懷負責海運交倉。劉坤一奏稱,江西擬購米8萬石海運,交盛宣懷、朱其昂“在江皖一帶采買秈粳米石運滬,由商局輪船包運至通交倉”。
是年,湖北、湖南和江西擬試辦漕糧的采買海運,更重要的是,各督撫計劃將米糧的采買、運輸與交兌委托盛宣懷、朱其昂一手經理,由其包買、包運、包交。王文韶與盛宣懷的通信,清楚地說明了這一轉變。他寫道,盡管盛氏“辦此有年,事事熟練,本可不必另委幫辦”,“惟漕米正供,竟無本省人員到通,揆諸政體,尚覺未協”。河運時期,糧道負責本省漕運事務,隨旗丁押運漕糧北上交兌,此即“政體”。是年,王文韶象征性地派委本省州縣一人,“或赴滬隨同赴津,或自行到通”,在倉場衙門等待湘漕,領到回文后帶回。但購買、轉運、交兌等事統歸盛氏經理,“不令該員與聞”。王文韶認為,如此辦理“事歸專一,不致掣肘”,又相對符合“公事體例”。江西、湖北甚至不再委員幫辦,全交招商局一手經理。可見,江廣將漕運官僚系統負責之事外包于招商局,直接改變了既有的“公事體例”。
1874年末,戶部很快議準三省的采買海運方案。司農最重視的是,漕糧停運二十載后,江廣以新的方式恢復了本色起運,有益于京師倉儲。對招商局委員而言,他們在江浙之外開拓了新的業務與利源,不僅負責江廣漕糧的海運交兌,而且包辦米石的采買。在共同利益的基礎上,經李鴻章、盛宣懷等人借助淮系與盛家的關系網絡多方聯絡、運作,戶部與招商局合力推動了1874年江廣的采買海運。如江西按察使李文敏所稱,軍興后江省漕務“舊章殘缺”,是年“驟議起運,事屬創始,茲由輪船搭運,更屬創而又創”。這不盡是推諉之詞,頗能解釋何以江廣(尤其是江西)始終顧慮重重,不愿輕易嘗試。同時也說明:依托于招商局的采買海運,實為1853年以降江廣漕務的重要變革。
二、 采運經費與同光年間江廣的采買海運
(一)同治十三年的江廣采運及其經費
1874年,江廣漕糧由全數折解改為酌量采買海運,其中的關鍵問題是控制成本與籌措經費。對此,戶部始終強調江廣采運應“以漕辦漕,不動別項正款”,即以漕折、漕項銀辦理,此外不再支用正項,其支銷標準應參照江浙成案。此前兩年,江浙因被災歉收,起運漕額減少,招商局于1872、1873年為江蘇采買5萬石、6萬石,又于1873年為浙江采買4萬石。江浙的采買系為彌補缺額之權宜,僅在同治末年施行,并非兩省海運之常態。但因同系招商局統籌,其運作方式尤其是經費支用標準,直接影響了稍后江廣的采運。江浙兩屆采辦米價、運費每石用銀2.3—2.6兩。戶部認為,江廣為產米之區,其秈米價格低于江浙粳米,故江廣采辦可較江浙節省。
這對江廣而言頗為棘手,三省的應對策略首先是減少起運額數。如劉坤一奏稱,江西每歲額征漕糧61.5余萬石、漕項銀30.9萬余兩。但漕項實收不過20余萬兩,近年又每歲撥解陜甘協餉24萬兩、清淮協餉2萬兩,尚屬入不敷出。因此,江西僅運辦8萬石(約為額漕的13%),以每石2.7兩計,便需銀21萬余兩。除可動支漕折、漕項外,尚不敷銀7萬余兩,只能于歷年征存漕項內酌提支銷。由于采運成本(2.7兩/石)與可支銷的正項(1.8兩/石)之間存在較大缺口,減少采運額數便成為自然的選擇。是年湖北、湖南分別采運3萬石、2萬石,均不及漕額的20%,也是基于同樣的考慮。
與之相關的是,要使江廣的采運成本低于江浙,本地買米運滬便不可行。劉秉璋指出,江西距海口遙遠,中有江湖之險,難令州縣采買運滬,唯有在上海或米價更低的鎮江采辦,交兌較為順便。劉坤一奏稱,江西秈米雖較粳米便宜,但運滬另需水腳,難較江浙節省,擬由盛、朱于江皖買米運滬。王文韶也奏稱,由湘購米之價腳(即米價、運費)較江浙成案浮溢甚多,故“令招商局就近購運,藉省由湘轉滬之費”。1874年,招商局遣員赴皖中三河鎮采買,該處成為此后商局采辦江廣漕米的第一選擇。
1874年末1875年初,戶部議覆三省試辦采運時,關注重點也在控制成本。司農指出,本年江皖米價較平,江廣須較江浙節省,毋令承辦各員稍有虛糜,絕不能如江西、湖南所稱,每石用銀至2.7兩。他們要求三省于采辦完竣后將動支經費細目報部奏銷。
1875年春夏,江廣同治十三年份漕糧分批派裝招商局輪船,由滬運津,抵通交兌。是年湖北采運漕秈正米3萬石,加以商船耗米、剝船食米、新增剝耗米共計32917.5石。為此,鄂省動支銀77356兩,包括相應的漕折42900兩、漕項19500兩,又于州縣兌費內湊集14956兩,核計每石用銀2.35兩。由此,湖北在賬面上實現了“以漕辦漕”,“并不動用未經辦運漕糧正項,于解京漕折毫無虧損”。
湖南采運同治十三年份漕秈正米2萬石,連各項耗米共計21945石。為此,湘省共動支銀51571兩,包括漕折34004兩、漕項16000兩、里納漕費468兩,及節年津貼1099兩,核計每石用銀2.35兩。從賬面上看,湖南所支均出自漕折、漕項,并未額外動支正項。但實際上湘省漕項既難足額征收,又多有它用,難以真正做到“以漕辦漕”。江西采運同治十三年份漕糧粳秈正米8萬石,連各項耗米共計87780石。江省動支采運經費總數不詳,核計秈米每石用銀2.35兩,粳米每石用銀2.45兩。
江廣各督撫奏銷首屆采運經費時,均強調每石2.35兩已較江蘇成案(2.52兩)節省,并無虛糜。但三省采辦價腳如此一致,顯然非為實際的支銷額數。1875年6月,朱其昂進京“將江廣報銷一層與部中熟商”,講定“秈米每石許報銷二三五,粳米二四五”。可見,采辦價腳是在戶部主導下確定的,2.35兩/石由此成為江廣成案。
(二)光緒初年湖南、江西停辦采買海運
1875年,江廣共起運交倉同治十三年份漕糧13萬石。這是三省唯一一次共同海運。1875、1879年,湖南、江西先后停辦,原因仍在于采運經費。1875年9月,戶部照前奏請江廣規復本色征運,司農認為采買海運“利少弊多”,“終非經久之法”。然江廣督撫既已嘗試便利省費的采買海運,更不愿規復本色征運。
王文韶曾任職戶部云南司,他對漕務的認識在疆吏中堪稱一流。王氏仔細核算折征、采運與本色征運的成本:對政府而言,采運每石需2.35兩,本色征運則每石另加湘滬間運費0.5—0.6兩;對民眾而言,折征及采運每石需1.3兩,本色征運則每石買米便需1.6—1.7兩。故本色征運較之采買,“于民則多費銀三四錢,于官則多耗銀五六錢,而石米之到京猶是也”。王氏認為,本色征運大幅加重官民負擔,絕不應規復。光緒元年份湘漕或酌量采買起運,或仍全行折解。此后每屆漕期,應請戶部對倉儲、庫款通盤籌劃,“如需銀亟于需米,則仍前折價解京;若需米亟于需銀,則酌量采買海運”。
然戶部議覆仍強調應規復本色舊章。對于采買海運,司農卻稱:“查上屆采買米數較少,需費又多,不甚合算,本屆毋庸照辦。”他們認為,較諸1873年江蘇采買每石費銀2.307兩,上屆湖南以每石2.35兩采運2萬石,“浮溢實多”,“不甚合算”。湖南遂于1875年中止采買海運。
同年,戶部在議覆江西采運時也表達了同樣的思路。司農指出,江西應將漕折、漕項通盤核計,“如蘇皖一帶米價平減,采買運京尚為合算”,則可續辦采運;“若采運價腳多于折征之價,未便無故虛糜,即行停辦”。同光之交,漕糧解京有了更多可能性,疆吏乃至計臣在兼顧倉儲的同時,開始務實地核算征運成本,將是否“合算”作為選擇的重要依據,盡管雙方的立場有所不同。這是不同于太平天國戰前的漕務新趨向。
1875年湖南暫停采運后,湖北、江西仍延續辦理。1875—1877年,江西每歲委托朱其昂等于蘇皖采辦漕糧8萬石海運。其中,光緒三年份(1877)漕糧因山西大旱奉旨提前起運,撥充賑糧。由此導致采運費用高于往年,朱其昂請巡撫劉秉璋酌加采辦經費,雙方多有齟齬。1878年江西遭受嚴重水災,采運漕額減至6萬石。是年葉廷眷代替病逝的朱其昂出任招商局會辦,因錯過采辦時機,折耗較大,期間又與江西巡撫“不甚契合”。
由于雙方在采運中關系不洽,再加以本省經費吃緊,江西遂于1879年停辦采買海運。此前江西辦理采運,每屆不敷10萬兩系動支節省漕項。盡管該省漕項歷年撥解陜甘協餉,但光緒初年甘餉解至八成即可,采運不敷尚可由該項湊解。1878年末,左宗棠奏新疆議設行省,請各省將協濟西征月餉盡數報解。后各督撫奉旨:自光緒五年(1879)起三年內,西征月餉按十成報解。江西每歲因此加增甘餉10余萬兩,司庫不堪代籌采運經費。是年,巡撫李文敏奏準江西采買海運暫行停辦三年,節省漕項悉數湊解甘餉。1880、1881兩年,江西照例暫停采運。至三年期滿的1882年,除漕項盡數解甘外,江西又奏稱本年水災較重,庫款支絀,仍請暫緩辦運。此后,江西歷年奏請“一俟甘餉稍松”,再行辦理。1885年起,戶部在例行催辦漕務時已不再要求江西辦理采運。由此,一向態度較為消極的江西終于以陜甘協餉為由,甩掉了采買海運的包袱。而司農也顯然認為,此時西北邊疆的餉需重于江西運京的漕糧。
(三)甲午戰前兩湖的采買海運
1879年江西停辦后,江廣一度僅湖北一省仍辦采買海運。1884年,湖南在時隔十年后重辦采運,這源于中法戰爭背景下京倉的壓力。是年,清朝與法國在越南交戰,法軍艦隊出現在東南沿海,摧毀福建水師,攻陷基隆,封鎖臺灣。東南海疆的警報,給予清政府極大的壓力。京中官員提出逐步規復河運、江浙趕辦海運與江廣征運本色等建議,以保障京師倉儲。
1884年9月,倉場奏稱,近年運京漕糧短少,應請湖南等省規復本色征運,或籌辦采買,總期明春有米起運到倉。11月10日,倉場侍郎興廉、游百川再奏,京倉需米孔亟,湖南采辦“實不容稍緩”,應查照湖北成案,“將本年冬漕迅籌采買,明春運通交納”。在倉場堅持下,戶部也傾向于重啟湖南采運。司農在議覆倉場折時指出:“湖南省前辦采買,米價、運費雖較江蘇省為多,而核之湖北省歷年采買價腳,尚不相上下,自應準如所議。”由此,湘撫龐際云覆奏,本年湖南新漕查照湖北成案,采運京米3萬石交倉。值得注意的是,湖南在采辦奏折中普遍使用“京米”一詞,同時公文信函中又仍稱“漕糧”。表述上的曖昧顯示出制度的復雜性:作為漕糧運京的米石,并非在湖南征收,而是于異地采買。由表1可見,同治十三年至光緒二十年間(1874—1894),湖北每屆固定采運漕糧3萬石。光緒十年至十九年(1884—1893),重啟采運的湖南也以湖北為模板。其間多數年份,兩省的3萬石漕糧全數海運至津,交兌通倉。此外,湖北光緒三年、五年、八年、十四年漕糧全數撥充山西、直隸、山東賑糧,光緒十八年、二十年米價運費解充山西、奉天賑款。光緒九年、十三年,湖北因被災未辦采運,米價運費截留賑恤。湖南光緒十四年、十九年米價運費全數解充山東、山西賑款。可見,兩省漕額較輕,運輸便捷,故可靈活地發揮賑恤之功能。至于采運經費,湖北大體固定在秈米每石2.18兩或2.35兩(粳米每石另加0.1兩),湖南則基本固定在每石2.192兩。顯然,這并非實際開支,而是戶部認可的例價。
由表1可見,1893、1894等年,兩湖漕糧多改充北省賑米賑銀。甲午戰爭前后,兩省采運逐漸終止。湖南于1894年停辦,此與順天備荒政策相關。是年6月,順天府尹孫家鼐奏稱,1888年以降,順天府屢被水災,賑恤經費應“先時圖度”,擬請江浙每年折漕10萬石,解充順天備荒經費。因當日“海道暢通”,江南、山東、奉天之米旬日可至,隨時采買。此前一月,同是針對順直水災,新授順天府尹陳彝也奏請于每歲抵通漕糧內酌給順天府一二萬石,于府屬州縣建倉存儲。
1894年7月,戶部議覆上述兩折,建議湖南每歲京米3萬石毋庸辦運,其米價運費解部改充順天備荒經費。如此變通,“在京倉每年少進米三萬石,于庫蓄尚無關礙,而畿疆得此巨款,緩急有備,似較合宜”。戶部同意將采運漕糧折解京畿備荒銀兩,但改折有其限度:湖南的3萬石京米恰好合宜,江浙的10萬石漕糧則窒礙難行。
1894年,湖北漕糧奉旨全數折解奉天錦州、廣寧賑濟,這也是受到甲午戰爭的影響。1895、1896兩年,湖北遭受嚴重水災,未辦采運,米價運費全數留充本省堤工、賑濟之需。湖北的采買海運終止于1897年。此前,清政府為償付甲午戰后第三筆對日賠款,訂立英德續借款。該條款規定以江蘇、江西、安徽、浙江及湖北五省部分區域貨厘、鹽厘作為擔保,每歲500萬兩。這些稅收原用于京協餉或本省軍費,故須另行指撥經費抵補。1897年,湖北接戶部咨文,宜昌每歲鹽厘100萬兩由省內外各款抵補,其中包括本省采運經費7萬兩,鄂省漕糧采運就此停辦。
同光年間江廣漕糧的采買海運,始終在嚴控賬面成本的原則下辦理。中央政府對采辦經費的支用選擇,直接決定了三省的續辦或停止。1874—1879年,江西共辦理五屆采運,此后江省運費轉充西征軍餉、甘肅新餉。1874年、1884—1893年,湖南共辦理采運十一屆,此后湘省米價運費轉充順天備荒經費。1874—1894年,湖北共辦理采運十九屆,此后鄂省米價運費用于償還英德續借款。
1901年《辛丑條約》簽訂后,各省每歲新增1880萬兩新案賠款負擔。清政府遂諭令,除江浙每歲海運100萬石外,各省河運、海運停止,漕糧一律以折色征解。自此,江廣不再需要采運米石,三省漕折銀均用于償還新案賠款。
三、 輪船招商局的采買與利益分配
以上論述同光年間江廣采買海運始末,側重中央與外省疆吏間的層面。然而采買海運的關鍵角色,無疑是輪船招商局,尤其是盛宣懷、朱其昂等人。本節筆者轉至先行研究較少關注的招商局與江廣之間,圍繞采辦價格核定、經費領解及采運利益分配等重要環節,呈現采運過程中官與商的銜接。這一層面的討論頗受史料存留的限制。盡管《盛宣懷檔案》中的相關書信、公文足以展現豐富的細節,且幾乎未曾被利用,但這些記載多限于盛宣懷主導江廣采運的若干年份,并不完整,本節的論述也因此側重于同光之交及光緒中期。
(一)采辦定價與經費領解
采買海運之不同于本色征運,即在于起運米石并非征自本省,而是由招商局在安徽、江蘇等地統一采辦。商局采辦江廣漕糧,按例粳秈并辦,以秈米為主。其中粳米分散于蘇常各處就近采購;秈米“皖省較多,而廬州府屬之三河鎮一帶,尤為秈米匯集之區”,多集中于該處購辦。
安徽是近代最重要的米源地之一,該省糧食產地位于沿長江及環巢湖流域。三河濱巢湖之西,隸屬合肥縣,地鄰舒城、廬江、六安等產米之地,又扼內地各小河入巢湖之總口,19世紀中期已是皖中米市中心。皖省長江以北米糧多匯集該鎮,再經由巢湖、長江運往蕪湖、鎮江,行銷江浙。
同治末年,招商局發現該鎮有大量中下等米色的糙秈集散,價格又低于巢湖沿岸其他“糙米碼頭”,適合大宗采辦。1874年起,盛宣懷等人歷年遣員赴三河采辦江廣漕糧。據1874年采辦賬冊顯示,是年盛氏所派沈聯綬等人在三河采辦秈米34990石,共支出米價、水腳、采辦人員薪水盤川等項本洋44524元,核計三河辦米運滬成本為每石1.272元,合銀0.949兩。只需粗略地對比同年招商局從江廣領解的采辦米價(每石1.568兩),便可知盛宣懷等人獲得了大量采辦盈余。
1874年起,招商局采辦漕糧盈虧由六股分攤:朱其昂、盛宣懷、唐廷樞、徐潤、津局員董、朱其詔各一股。其中,江廣采辦由盛宣懷、朱其昂經手。也就是說,同光之交,江廣漕糧采辦盈余歸承辦之員分潤,并不計入招商局公賬。在這樣的分配機制激勵下,盛宣懷、朱氏兄弟、徐潤三家各自遣員赴三河辦米,均獲大量盈余。據1877年招商局清單顯示,1874年該局采辦江廣漕糧正米13萬石,盈余35588兩,按六股派分,朱其昂、盛宣懷等每人得銀5931兩,兩人另有酬費1401兩、700兩。1875年采辦江廣漕糧正米11萬石,盈余22299兩,按五股派分,朱其昂、盛宣懷等每人得銀4460兩。
1875年,盛康曾告誡盛宣懷,江廣采辦“大有盈余”,應先酌歸招商局公賬,不可“照六分各歸私囊,聽公中虧去巨款”。至1877年,招商局在收購旗昌公司后經營狀況不佳,經歷了全面的整頓。整頓中發現的問題之一,便是包括采辦盈余在內的各項收入并不全行歸公。故自1878年起,“采辦漕米,無論盈虧悉歸公局,一切巨細進款全登公賬”。此后,由于三河米價上揚,以及江西、湖南停辦導致采辦額數減少,招商局的辦米盈余呈縮減之勢。
招商局的采辦盈虧自然受到米價漲落的影響,但終究取決于各省給發的經費數量。因此,商局委員歷年需與江廣督撫議定采辦價格,據此領取采辦經費,這是雙方交涉的關鍵環節。如表1所示,江廣的采辦經費常年保持穩定,但光緒二年、三年(1876、1877)是變動幅度最大的高點。1877年10月,江西擬奏銷光緒二年份采辦經費,巡撫劉秉璋收到朱其昂來信,稱三河米價較前上漲,欲提高上年議定的采辦價腳。劉氏聞此大怒,致信李鴻章抱怨稱:招商局“堂堂公事忽而翻騰”,甚至“請師門(指李鴻章)出而為之賴賬”,“欲公然失信,此商賈所不為”。劉秉璋籍隸廬江,稱三河米價“近在家鄉,我所深悉”。他觀察到,1874、1875年三河米價每石1兩左右,商局采買每石盈余0.4兩,兩年辦米17萬石,可盈余6萬兩。1876年雖有上漲,每石至多賠累0.2兩,朱其昂不應“見利棄信”。但李鴻章同意了朱其昂的請求,劉秉璋也只能不情愿地接受。兩月后,劉秉璋奏銷光緒二年份采辦經費時稱,上年江皖歉收,所產秈米極少,故就近在蘇常采買粳米8萬石,每石2.45兩。由于較上屆多辦粳米6萬石,每石較秈米貴1錢,故是年江西采辦費用加增6583兩。招商局的賬冊可證朱其昂所言,是年商局主要在無錫、常熟辦米,辦價明顯高于三河。
是年奏銷事竣后,劉秉璋對招商局“翻悔索價”頗為不滿。他致信李鴻章稱,應嚴飭商局“每年中秋前派一員到江,照市價定議”,采辦價腳“總以當面議定價腳為斷,議定之后,無論米價長落,不許翻悔”。劉氏稱,1874年,朱其昂到江初議采辦,曾商定每年中秋前來江議價。但1875年朱氏遲至11月中旬始到江議價,1876年更遲至12月中旬。劉氏分析,朱其昂的用意無非是:秋初米價較低之時,先挪款私辦,至冬令價昂,再與該省面議,便可借口加價。米價的波動以及招商局利用價格的季節、地域差異,在流通領域獲取盈余,無疑是漕糧采辦的重要內容。然劉秉璋基于儒生的利義觀,斥之為“惟利是圖”“因圖利而挾制”,他不認可招商局獲得較多的采運盈余。
1877年秋冬,江西奏銷上屆采運經費時,也正與招商局聯絡光緒三年份采辦事宜。是年10月、11月間,江西、湖北漕糧奉旨提前采運到津,以充山西賑糧。當年江皖蘇浙歲僅中稔,而各路購米賑濟平糶數量較巨,以致米價翔貴,每石辦價2.55兩左右。但賑糧不容遲誤,招商局只能墊款趕辦,以致采辦成本加增。從1878年1月起,招商局便與江鄂兩省溝通,試圖增加采辦經費。盛宣懷很快與李瀚章商定,湖北采運價腳每石準加2錢、以2.55兩奏銷。朱其昂派往江西議價的朱粹甫則在劉秉璋處受阻。劉氏答復:本屆采辦以三河米價計,“不賠亦不賺”,如竟有賠累,“以前之盈補今之絀,總綽綽有余”。他對三河米價有自己的判斷:是年每石2元僅是適中,并不算貴。如漲至每石2—3兩,自當酌量加價,“斷不使商局向隅”。經朱粹甫“再三申說,委婉祈求”,劉秉璋始允本年經費酌加2000兩,遠少于每石酌加2錢。
光緒三年份采辦經費的奏銷較往年更為漫長。1878年4月,湖北首次奏請采辦加價,被戶部以不符成案議駁。李瀚章遂請商局將江皖米價及其籌款墊辦情形詳細聲明,擬再行頂奏,使招商局無賠累之虞。1878年9月,經李瀚章再次奏請,再加以盛宣懷在京布置,湖北采辦經費始準酌加。1879年4月,湖北將采辦經費細數核銷,計秈米每石2.55兩、粳米每石2.65兩。李瀚章不僅實現湖北的加價,還改變了江西方面的態度。1879年2月,江西奏請照湖北每石酌加2錢,戶部以“湖北系奉特旨照準,江西不得援請”議駁。故江西光緒三年份經費未獲加價,僅以每石2.45兩奏銷。后巡撫為體恤商局,于本省籌款每石加給1錢。此時劉秉璋已丁憂離任,朱其昂于上年病故。在招商局以及李鴻章、李瀚章等人推動下,江鄂兩省光緒二、三年份采辦經費始能隨成本提高而加增。由表1可見,光緒三年以降,三省采辦經費均在2.35兩/石以下。光緒十年(1884)起,因部議停給輪船修費,采辦經費減至2.25兩/石以下。且此后江廣采運經費不再能奏準酌加,長年鮮有變動。
招商局每歲與各省議定辦價后,便可領解采辦經費。1874年秋,盛宣懷與湖北、湖南方面初議領解事宜,計劃將銀兩解至揚州淮軍后路糧臺,再轉運蘇滬。是年12月,湖南發放首批經費3萬兩,巡撫王文韶認為大宗銀兩“輾轉運解,多需時日”,遂將該款交票號新泰厚、祥和貞匯解,并遣員將匯票、砝碼解滬。此后,湘省一直利用山西票號匯解采運經費。
1875年2月,江西奏準采運后,請商局派員領解經費。朱其昂馳赴南昌,與撫藩晤商。同時,盛宣懷也致信布政使李文敏,請其派委在江候補的盛氏兄長盛富懷解銀到滬。3月初,朱其昂與糧道議定,首批采辦經費10萬兩通過省城茶莊匯兌,盛富懷因此被撇開。朱、盛二人對額數最巨的江西經費展開競爭,可見領解、匯兌環節頗有利益。
1875年3月朱其昂與江西商議領解經費時,招商局在三河的采辦已進行大半。江廣的采辦經費來源于漕折、漕項。在當日的征收制度下,州縣很難在年內將該款征齊解省。更不必說,這些經費還需匯兌上海,再以實銀解往三河等地。但另一方面,農歷十一、十二月既是三河米價的低點,適宜辦米,又是每年招商局經費吃緊之際,急需銀兩到賬。因此,盛、朱等人常請求江廣提前籌解銀兩,以盡早采辦,而這需要各省挪款墊解。
相對而言,招商局與湖北在采運事務中合作最為融洽,鄂省常在年內籌解多數經費。江西對采運始終較為消極,常不愿提前措解經費。如1876年1月,商局缺款甚巨,尚欠錢莊40余萬兩。除陸續領到江浙海運水腳外,湖北巡撫允撥3萬兩,江西則稱須待部覆。與此同時,盛宣懷的辦米委員何錫祺未能等到江鄂之經費,只得先請徐潤等籌借2萬兩,盡早前往三河,以不誤辦米公事。1877年1月,又是商局需銀孔亟之時,湖北先行撥解經費4.5萬兩,余款年內續撥。江西則須待部覆始能給領,雖朱其昂再三力請先行放款,未獲允準。1879年,江西在五屆后停辦采運,應與這些交涉中的不洽有關。
1887—1889年,盛宣懷委任其親家、在湘候補官員鄭立誠幫辦湘漕事務,負責聯絡糧道呂世田、巡撫王文韶,料理文案,經手銀錢。1887年末,經鄭立誠“一再婉商”,呂世田同意借撥他款發放采辦經費5萬兩。此后數年,呂氏照例通融,提前籌銀放款。如1890年9月,盛宣懷請呂世田盡早匯兌放款。盛氏稱言,“江皖去歲荒歉,今年聞亦不過中稔,而被災各省紛紛均向采辦,米價難免飛騰”,如欲不致賠累,“必須趁九、十月間新谷登場速為購辦”。若十一二月漕折銀到方能放款,則匯至上海須次年春間,“新米已經過市,必致遲誤”。12月,呂世田覆函,所征漕折銀僅敷頭批京餉之用,但“既承諄囑,自應竭力搜羅”,暫挪別款湊足7.15萬兩。可見,采辦經費的領放時機,直接影響采辦成本與商局利潤。湘省挪借放款,實賴官商間的溝通與協作。
1874年起,招商局領解采辦經費時,每石扣除1錢作為江廣各糧道公費。1884年起,湖南歲辦漕糧3萬石,每屆扣除公費3000兩,1886年糧道惲彥琦又加1000兩。1888年,盛宣懷以上年米價昂貴一再堅請,巡撫王文韶同意不再扣除新增公費1000兩,并于3000兩中提出600兩,作為商局棧租開銷。此后每歲照例劃還600兩,只扣公費2400兩。這實質上是對商局采辦成本提高的補償。而公費之增減,相當程度上基于盛宣懷與湘省歷任大員的不同關系。在卞寶第治下(1882—1888年),商局不僅被加扣經費,甚至失去了承辦光緒十三年份湘漕的權利。而與盛家關系密切的王文韶回任湘巡后(1888、1889年),則在經費、人事方面給予諸多便利。
(二)采買海運之保獎
1887—1889年,鄭立誠因其在湘候補知州、盛宣懷親家的身份,作為招商局委員幫辦湖南漕務。除領解采辦經費外,鄭立誠也多與盛氏通信,謀求保獎、補缺。在招商局業務所及的省城、口岸,類似鄭立誠的委員不在少數。他們的經歷,展現出商局辦理采運業務的一些重要面相。
鄭立誠生于1839年,浙江余杭監生,1855年捐知縣,指發湖南。1874年到任,調補湖南清泉知縣。1876年辦理晉捐出力,保以直隸州知州在任候補。光緒中期,鄭氏辦理湘漕差使,每歲從盛宣懷處領取薪水300兩,經手銀款亦有相應的利益。但作為候補官員,借采運保獎謀求補缺才是他的首要考慮。
江廣采買海運保獎始于同治十三年首屆采運,對象除盛宣懷、朱其昂等商局會辦外,更主要的是商局遴選的員董。如商局章程稱:遴選委員前往三河、蘇常,“分投采辦,陸續運滬儲棧”;“滬津裝運收米,及津通監兌、押運、稽察、彈壓、交兌各事宜”,“當由本局遴選熟手員董,妥為經理”。1876年1月,首屆采買海運完竣后,江廣督撫奏請保獎在事出力員董,稱采買海運“事屬創始,頭緒紛繁,滬津通各局員董或分投采購米石,監收儲棧,派裝輪船,或遠涉重洋,押運催趲,稽查偷漏,均能不辭艱險勞瘁”。三省的保獎清單共計員董50人,普遍為候補官員,又以江浙官員居多。
光緒元年至四年,湖北、江西督撫于每屆采運辦竣一兩年內,合奏請獎出力人員。此四屆的采運額數多為11萬石,歷屆列名保獎者計有49人、43人、18人和35人。這些員董理論上由招商局開列名單,移知糧道后,由該省督撫出奏請獎。顯然,歷年的名單中既包括實在滬津通效力之員,也不乏僅領薪水的掛名之員。盛宣懷等人常收到各處委辦采運差使之請托,尤其是相關各省糧道、撫藩等。因對候補官員而言,海運差使既能獲得薪水,亦有保獎之可能,頗具吸引力。
1879年后,一度僅湖北一省辦理采運,每年不過起運3萬石,保獎亦因此中止。1884年湖南重啟采運后,1889年恢復保獎。1889年4月,鄭立誠蒙奏補澧州知州。在部覆未到、前路未定之時,他聞知王文韶將奏獎光緒十四年份(1888)采運出力人員,遂急求盛宣懷稟明王文韶,求保以選知府后以道員用,緣此前他已捐納知府。
1889年11月,經王文韶奏保,鄭氏如愿列名湖南光緒十四年采運出力人員(共計員董5人)。保獎清單寫道:“在任候選知府、湖南澧州直隸州知州鄭立誠,請俟得知府后以道員用。”他的保獎事跡為“是年蘇皖歲歉,督飭商董購選米色難于往年”,以及漕糧“奉文改撥山東賑糧,輪船運赴利津海口”,米石在海船過駁,“艱苦非常,交兌妥速”。如前所述,是年鄭立誠幫辦湘漕,系在長沙料理文案,經理銀款,并未離湘。列名鄭氏之后的是湖南鄭工試用府經歷徐本麟,“請俟補缺后以知縣仍留原省補用”,他的事跡是“押運赴山東交兌,涉歷風濤,料理過載”。此人與王文韶“本沾親戚”,由王氏通過鄭立誠授意盛宣懷,將其列名請獎。可見,無論實有勞績抑或掛名之人,保獎事跡均按格套書寫,強調采買、運交米石之難。當然,保獎的名實不符,本是當日常態。
1890年3月,鄭立誠赴任澧州知州。呂世田遂向盛宣懷推薦長沙知縣沈錫周代之。呂稱,沈錫周欲求“將來附名列保”,請盛宣懷稟明巡撫,委令幫辦漕務。此外,呂世田又函求盛氏委任其子詒谷隨同辦漕,列名光緒十五年保獎。盛宣懷很快答應了糧道的要求,兩人還互贈禮物。
鄭立誠任職之澧州屬沖繁難要缺,頗不易治。1891年初,鄭氏因該州洋教士興造教堂阻止不力,突遭撤任。次年回省后,鄭立誠又請盛宣懷詳明湖南巡撫,將其列名光緒十五年保案,改保以知府在任候補。他還提醒盛宣懷將呂世田之子列名,因糧道屢向其催囑。
1892年,巡撫張煦奏請獎敘湖南光緒十五、十六、十七三屆采運出力各員。光緒十五年請獎4人,鄭立誠、沈錫周、呂詒谷均在列。其中,鄭立誠“請以知府在任候補”,沈錫周“請俟得同知缺后以知府仍留原省補用”。二人的事跡為“督同員董采買米石,挑選干潔”。呂詒谷“請俟補缺后以知縣仍留原省補用”,其事跡是“押運赴天津、通州,涉歷風濤,奔馳炎日”。如前所述,1890年沈錫周接替鄭立誠幫辦湘漕,處理公文、經費事,兩人均未采買米石。至于呂世田之子呂詒谷,則純屬掛名人員。
1891年,鄭立誠回省后不久便重任澧州知州,至1898年末仍在任。由此來看,鄭立誠于1876年辦理晉捐出力保以直隸州知州在任候補,至幫辦湘漕的1889年終得奏補澧州知州,此后在任近九年。鄭立誠之補缺,當與其受委幫辦湘漕三年、連獲兩屆采運保獎的經歷直接相關。
在鄭立誠首獲保獎的光緒十四年采運案內,湖南請保的省外人員均為吏部議駁。此后湘鄂保獎者均為本省官員,每屆數人至十余人不等。如湖北辦理光緒十九年份(1893)采運,本省官員均系掛名,除道員一人外另有隨員五人,由總督、巡撫、布政使、糧道及招商局各舉一人,“專為保舉地步”,“不但無薪水,亦毋庸干預漕事”。光緒中期,江廣采運額數、商局采運利益均已相對有限。但督撫可借采運保獎之名為省內眾多候補官員謀求出路,并與招商局進行利益交換,這成為甲午戰爭前湘鄂辦理采運的重要動力。
結 論
1875年,疆吏中最熟悉漕務的王文韶致信盛宣懷稱:“下屆(湖南)漕糧欲求有米到倉,舍采買別無他策。”在他看來,湖南已斷難規復本色征運舊制。因漕糧征收之舊制為本色,起運之舊制為河運,兩者互相匹配,“河運既不行,本色便難偏奉”。就在這一年,湖北、湖南、江西首次在漕糧折征的基礎上,借助招商局的米糧采辦與輪船海運,實現了戶部要求的本色起運。采買海運是江廣對1853年以降漕運格局的重要變革,但既非規復舊制,又異于江浙的漕糧海運,可謂晚清漕運的另一種實現方式。
在1853年以前的河運時期,江廣的漕運成本頗為高昂,且難以核算。自1874年三省改行采買海運后,控制成本、以漕辦漕成為嚴格恪守的原則。江廣的采運開支不應高于成案,且須在事竣后報部奏銷。一旦戶部認為采運價腳過高,“不甚合算”,甚至可以直接停辦。從“不計成本”到嚴格核算,顯示出晚清漕務在理念與實踐層面的顯著變化。
嚴控成本的原則又勢必演化出依賴市場的運作方式。江廣在維持較低起運額數的基礎上,將漕糧的買、運、交各環節外包于招商局,交由盛宣懷、朱其昂等人一手經理。區別于江浙之處在于,江廣漕糧以省為單位交招商局集中采買,以三河為主要采買地。江浙漕糧則部分來自征收,部分由州縣各自采買,非由招商局完全主導。可見,江廣的采買海運是一種市場化程度更高的運作模式。
然而,同光年間江廣的交倉漕額,至多恢復了太平天國戰前每歲90余萬石中的13萬石。這些北運的米糧還多次改解華北、東北,以充賑濟之需。這說明江廣漕糧對于京師倉儲的意義相對有限,其作用遠不及同期的江浙,后者每歲海運120余萬石。從同治后期全力促使江廣恢復本色起運,到1894年以降主動停辦兩湖采運,二十余年間戶部的態度發生了顯著的變化。至19世紀末,即便是對倉儲最為謹慎的司農也認為,在維持江浙漕糧的基本保障下,京師的糧食供應可以更加多元化、市場化的方式實現,江廣漕運支應京倉的貢賦意義因此被消解,三省漕糧收入幾乎完全改用于償付賠款與外債。
相較于江浙,輪船招商局對于江廣漕運的意義更為關鍵,不僅在技術層面,更在組織與運作方式上,改變著王朝大政的基本形態,使三省以新的方式恢復了本色起運。但與此同時,江廣的采買海運仍在官僚制度下運行,歷屆奏準續辦、經費支銷、人員保獎等重要環節依然按照官僚行政的邏輯、由督撫主導。在此過程中,江廣大吏是否認可招商局追求利潤,并提供經費、人事方面的保障,相當程度上是基于與盛宣懷的個人關系,而非制度的保障。因此,我們既需關注招商局帶來的漕運之變革,也絕不能忽視官僚體制下此種變革之限度。官督商辦企業的經營如何與官僚體制的運行互相嵌合與影響,改變貢賦經濟的運作方式,這是理解晚清漕務乃至近代經濟變革的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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