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話題#自己拍的照片被視覺中國告侵權#登上熱搜,引起網友的廣泛關注。據悉,某攝影師戴某在網上發文稱,其接到視覺中國的電話,對方稱自己對視覺中國的173張照片造成侵權,需要賠償8萬多。但本件事情最具有戲劇性的是,戴某本身就是這173張照片的作者,此時的局面形成了“我侵權我”的荒謬性場面。
對此,視覺中回應,視覺中國擁有對案涉相關圖片在內的完整銷售權利,銷售權鏈條清晰完整,故向戴某進行維權。
造成這樣場面,不難發現,其中的爭議焦點在于視覺中國是否真的如其所稱取得了相關照片的銷售權利?更進一步的說,其是否還取得了就這些照片的進行訴訟維權的權利?
對此,讓我們先來看一則案例。
2018年2月6日,視覺中國通過時間戳取證,稱賬號主體名稱為“草廬蜂蜜”的微信公眾號,內有4張涉案圖片。經比對,該圖片與視覺中國Photographer'sChoice、OJOImages、Photodisc品牌圖片一致。
視覺中國認為其網站的圖片上標注了Getty公司的英文名稱“gettyimages”及網站“視覺中國”字樣,Getty公司對此享有著作權,而Getty公司又確認視覺中國是其在中國的授權代表,對涉案圖片在內的圖像享有包括展示、銷售和許可他人使用等相關權利。于是對該公眾號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使用,賠償損失。
本案一審、二審法院均認定視覺中國系案涉照片的著作權人。
但最高院在再審中認為,由于案涉圖片有多家公司的水印,因此不能以水印認定著作權屬于Getty公司。而Getty公司也確認,其經營模式系攝影師將作品投稿至Getty公司銷售,但攝影師仍然保留圖片的著作權。因此,視覺中國并未取得案涉圖片的著作權,視覺中國提出的相關訴訟請求不應予以支持。遂改判駁回視覺中國的訴訟請求。
從最高院再審改判的理由,我們可以看出,視覺中國依據照片上的水印主張其為著作權人的觀點并沒有得到最高院的支持,而著作權的內容本身由很多,“銷售照片的權利”和“針對未經許可使用照片進行維權權利”并不是等同或者包含的關系。
視覺中國宣稱的依據水印取得的“銷售權利”尚且存疑,即便其取得了“銷售權利”,也并不代表其當然得獲得了“維權權利”。
本次事件中,其工作人員一開始氣勢洶洶的上門警告要發起訴訟,在攝影師戴某亮明身份又稱是誤會;而在戴某戳穿其所稱的“取得完整授權鏈條”并不成立后,更心虛的刪除了全部照片。其中曲直,相信廣大網友的眼睛是雪亮的。
那么,如何分辨是不是真的獲得了作者授權,以及作者的授權是銷售權利,還是授權了針對侵權行為進行維權的權利?具體要看相關的合同約定的許可方式。
對此,大方建議各位企業主,在版權許可合同中,要明確相應的許可方式,避免這次事件中,出現攝影師“我侵權我”,視覺中國被反復打臉的戲劇場面。
當然,若是企業主碰見類似的“被不正當維權時”,除了第一時間刪除涉嫌侵權的圖片等,也要主動了解涉嫌侵權作品的相關權利情況,積極進行應對。此外,尤其是有媒體運營需求的企業主們,更要加強知識產權內部的運營管理,做好相應的審核工作,最大程度規避“侵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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