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彬:詐騙犯罪、經濟犯罪大要案律師、廣強所副主任暨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承辦過不少中央電視臺報道、公安部、最高檢、最高院督辦或指定管轄的案件)
一、前言
所謂翻供,是指被告人對自己以前所做的筆錄內容(一般是認罪)進行否認的情形。在刑事訴訟中,由于當事人權利意識的覺醒或者其他因素,可能會出現翻供的情形。而面對翻供,經驗豐富的出庭檢察官(公訴人)往往有一定的應對方法,面對厲害的當事人,甚至會出“絕招”。因此,所謂“知己知彼”,了解一下這方面的情況,對律師辦理刑事案件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二、正文
被告人翻供的因素有很多,有些確實是以前供述不屬實、不完整而翻供,有些是意識到事態嚴重性而翻供,有些是遭遇刑訊逼供或騙供、誘供而翻供,等等。作為律師,要了解一下當事人翻供的原因,以便從法律上“精準”地去幫助他。
在刑事案件一審開庭的時候,在公訴人(檢察官)念完《起訴書》之后,法官一般會這樣訊問被告人:“被告人,你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有沒有異議?認不認罪?”認罪認罰的被告人一般會說沒有異議,認罪認罰。
而對指控事實有異議或者翻供的當事人一般會說有異議,并且認為自己是無罪的或者不構成所指控的罪名。有些被告人甚至會說出對哪些事實有異議,并說出異議理由。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是被告人翻供,檢察官第一個應對的方案、第一個問題就出來了:“被告人,你以前在公安機關做的筆錄是否屬實?”
有些被告人會說屬實,一般來說,以前被告人所做筆錄的內容是與《起訴書》所指控的內容是一致的,如果是這樣的話,那被告人的當庭翻供就變得毫無意義,沒有根據。關于這一點,除了檢察官之外,法官自然也心知肚明。
如果被告人說以前所做的筆錄不屬實,那么出庭檢察官往往會拋出第二個問題、制定第二個方案來應對:“以前筆錄上面的簽字是不是你簽的?辦案人員有沒有保障你休息、飲食等權利?有沒有對你刑訊逼供?”
被告人一般會回答說是我的簽字,辦案人員有保障我的休息權,沒有對我刑訊逼供。這樣一來,檢察官(公訴人)通過這樣一問,目的水落石出:既然上面是你的簽字,辦案人員沒有對你刑訊逼供,又保障你各項權利,那么作為一個成年人,應當對自己所簽字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法官當庭聽了這些問答之后,自然會明白檢察官的用意。由此可見,上面的問答看似輕描淡寫,實則“殺機四伏”“刀光劍影”不斷。
當然,也有厲害的當事人(被告人)不會“中招”,會說雖然上面是我的簽字,但是筆錄內容不屬實、不完整,因為對我有利的內容沒有記載,真實的情況是一二三。面對這種棘手局面,檢察官(公訴人)要亮出第三種應對方案、要出絕招了。檢察官往往會拿出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時被告人面對檢察官訊問時所做的筆錄內容以及同步錄音錄像來證明被告人翻供不能成立。如果筆錄內容、同步錄音錄像內容與《起訴書》所指控的內容一致,那當事人的翻供一般很難成立。
三、結語
上面是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訊問環節公訴人(檢察官)應對被告人翻供的三種“絕招”,由此可見,看似簡單的訊問與回答,里面卻暗藏著驚心動魄的“刀光劍影”、斗智斗勇。所謂“內行看門道,外行看熱鬧”指的就是這個道理。在我看來,被告人的翻供是否成立,關鍵在于后面的舉證、質證環節控辯雙方是否證實自己的說法成立。
“臺上一分鐘,臺下十年功”,關于法庭調查階段的訊問、發問如何有效應對,詳見肖律師以前所寫的《步步驚心,處處是“雷”——談談刑案當事人回答庭審訊問時有哪些風險?》《刑事案件庭審發問的技能與技巧及六大注意事項》等文,本文不再重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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