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平臺的名譽侵權以共同空間的閱讀量、點贊和評論數量來認定侵權行為社會評價的降低,顯然無法充分保障被侵權人;但應結合閱讀量、點贊和評論數量來確定賠禮道歉文字發布時間、精神撫慰金等救濟方式,甚至是否構成侮辱、誹謗等刑事犯罪
侵犯名譽權包括侮辱、誹謗、泄露他人隱私等行為,但侵犯名譽權不一定構成侮辱、誹謗罪,它們是侵害程度大小的位階關系。雖然存在侵犯的他人名譽的行為,但不應認定為侵犯名譽權的情形』
高某某訴永建和茶館、朱某某名譽權糾紛案
浙江省長興縣人民法院
(2021)浙0522民初1號
浙江省長興縣人民法院 丁一
基本案情
原告高某某訴稱:2020年10月上旬,朱某某在其抖音賬號上發布“長興動物保護協會的高某某是個騙子,租我的房子不給錢”和“騙子租房子不給錢廣德怎么會有這樣的人渣”等多個誹謗、詆毀原告名譽的小視頻,引發上萬次的播放,多人點贊,給高某某的聲譽造成了重大不良影響的嚴重后果。
高某某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故提起訴訟,請求法院:1.判令永建和茶館和朱某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高某某名譽;2.永建和茶館和朱某某賠償高某某經濟損失11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永建和茶館和朱某某承擔。
被告朱某某辯稱:抖音視頻的發布是事出有因,因為高某某欠房租不給,所以才在抖音上發視頻來催討房租;而且視頻的點贊數只有幾百人,發布視頻第二天就刪除了本案中的視頻,并沒有侵犯高某某名譽權。
被告永建和茶館未答辯,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證據材料,視為放棄答辯、舉證、質證、辯論以及最后陳述的權利。
法院經審理查明:長興縣龍山街道旺角維多利亞花園xx-xx幢x層x-xx號的“嘉葉茶館”,工商登記信息為“永建和茶館”,登記的經營者為蘆某。2019年,朱某某開始經營該茶館,后注冊賬號為v1565726xxxx,用戶名為的“嘉業茶館”抖音號,企業認證信息為“永建和茶館”。
朱某某認為高某某欠其房租,于是在2020年10月上旬,朱某某在其注冊的“嘉業茶館”的抖音賬號上發布背景為高某某照片,文字內容為“騙子租房子不給錢廣德怎么會有這樣的人渣”的視頻,多人點贊,高某某認為該視頻對其的聲譽造成了重大不良影響,現其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故提起訴訟。
另查明,高某某于2020年10月20日對案涉抖音號進行證據保全公證,公證費用為1500元,在公證時該抖音號有關注4996人,粉絲5548人。
再查明,朱某某后將案涉抖音號變更為“dyo7jiftxxxx”,并刪除了企業認證信息。
裁判結果
浙江省長興縣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0522民初1號民事判決:一、被告朱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在抖音號為“dyo7jiftxxxx”,用戶名為“嘉業茶館”的抖音個人主頁發布賠禮道歉視頻,發布時間為七日,致歉內容須經本院審查;如逾期不執行上述內容,則由本院在媒體上公布裁判文書,產生的費用由朱某某承擔;二、被告朱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高某某支付公證費1500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三、駁回高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一、抖音名為“嘉葉茶館”上發布的關于高某某的言論是否構成名譽權侵權;二、如果構成侵權,責任由誰承擔。
一、關于是否構成侵犯名譽權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名譽權侵權有四個構成要件,即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對于公共平臺上的言論是否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認定,要符合名譽權侵權的全部構成要件,還應當考慮信息網絡傳播的特點并結合侵權主體、傳播范圍、損害程度等具體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朱某某通過其本人注冊并使用的抖音號發布視頻,使用了高某某的照片作為配圖,并加上“騙子租房不給錢,廣德怎么會有這樣的人渣”明顯帶有侮辱性的言論,而對于高某某拖欠房租的事實,朱某某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所發表言論的客觀真實性;退一步講,即使有相關事實發生,其亦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
案涉不當言論在抖音平臺通過發布小視頻的方式廣泛傳播,主觀過錯明顯;從發布視頻的名為“嘉業茶館”抖音號來看,其擁有幾千粉絲,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同時網絡信息傳播范圍廣、速度快等特點,涉案言論確易引發公眾對高某某產生負面認識,可能造成高某某個人的社會評價降低,案涉抖音視頻發布者的損害行為與高某某的名譽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符合侵犯名譽權的要件,已構成侵權。
二、侵權責任由誰承擔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不特定關系人組成的抖音平臺具有公共空間屬性,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此類平臺中發布侮辱、誹謗、污蔑或者貶損他人的言論構成名譽權侵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譽權受到侵害,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現高某某要求永建和茶館、朱某某基于侵犯名譽權之行為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雖然案涉視頻發布時,“嘉葉茶館”抖音號的企業認證信息為“永建和茶館”,但“嘉葉茶館”的實際經營者不是“永建和茶館”個體戶登記信息中的經營者蘆某,現“嘉業茶館”實際經營者為朱某某,案涉抖音號的注冊、使用人及視頻發布人均為朱某某。
綜上,高某某對朱某某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而對于永建和茶館的訴訟請求,因其不是實際侵權人,本院不予支持,朱某某賠禮道歉的具體方式由法院酌情確定;關于經濟損失,高某某關于律師費用的主張,因聘請律師不是訴訟程序的必須支出且雙方對律師費用的支付沒有相關約定,故對于該訴請,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公證費用1500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綜合考慮朱某某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內容與造成的影響、侵權持續時間酌情確定為2000元。
案例評析
大數據時代,侮辱、造謠、誹謗等行為由線下向線上的社交網絡平臺延伸,同時網絡平臺受眾面廣、傳播速度快,影響范圍更廣,很多人深受其害。
“法律是社會發展的產物”,此次《民法典》在吸收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基礎上,結合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對名譽權保護制度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不僅對名譽權但設一章,還新增了名譽的解釋、名譽權含義具體化、并明確了侵害包括名譽權在內的人格權民事責任的相當性與替代性公布執行方式。
然而,審判實踐中,如何認定網絡言論構成名譽權侵權?如何把握名譽權民事侵權與侮辱、誹謗刑事犯罪的界限?哪些行為雖然侵犯名譽但不構成侵權?
上述問題我們通過審理的名譽權侵權案件和社會大眾關注度較高的案件,下文中進行分析與闡述。
一、 網絡平臺侵犯名譽權的特殊性和侵權認定
(一)侵犯名譽權的構成要件
侵犯名譽權應當根據行為人行為違法、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四個構成要件來認定。
1.存在侵害名譽權的行為
侵害名譽權的行為有三種:
侮辱、誹謗行為和公布他人隱私。
侮辱行為是以語言、文字或動作貶低他人人格的行為,使用侮辱性的言詞,使名譽權受到損害的文字侮辱行為;誹謗行為是通過發布虛假事實以損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往往表現為無中生有、捏造虛假事實或因聽信一面之詞妄下結論造成對受害人的誹謗;公布他人隱私是未經他人許可泄露他人個人隱私以損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
2.受害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
名譽的核心是一種社會評價,因而名譽受損的事實應以是否造成受害人受到否定性社會評價為依據。公民不得對他人作出貶損性、不實和揭露隱私的言論,而新聞報道的功能是對廣大受眾進行宣傳教育,引導社會價值取向。
因此,侵犯名譽權的事實認定,需結合發布的內容是否會降低社會評價來判斷,本案中,騙子租房不給錢,廣德怎么會有這樣的人渣”的言論,對被侵權人的社會評價會造成一定的影響。
3.主觀上存在過錯
所謂過錯是行為人實施行為時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
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引起某種不利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不利后果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侵權人明知其言論的發表有損害他人名譽的內容,存在泄私憤、侮辱等主觀惡意。
4.侵害名譽權行為與名譽受損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追究侵權責任的必要條件,受害人名譽受損的結果必須是因為侵權人的行為造成的,要求侵權人發布的內容與損害后果之間必須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如果損害結果并不是侵權行為造成的,當然就沒有理由讓行為人承擔責任。
侵權人在抖音平臺發布的言論,引發較多網友的閱讀、點贊和評論,被侵權人的名譽受損直接原因便是侵權人視頻和文字內容的發布,侵權結果的造成與侵權行為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二)網絡平臺發布的言論如何認定“受害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
前文我們闡述了名譽權的構成要件,名譽被損害是對被侵權人社會評價的降低,名譽受損的事實應以造成受害人受到否定性社會評價為依據。網絡平臺的名譽權糾紛案件中,瀏覽量、轉發、點贊和評論數較多,則可結合發布者的主觀意圖、客觀事實和因果關系,認定名譽權的侵權。
但對于部分網絡平臺發布的有損名譽的言論,只是被侵權人看到或者發布后短時間內便刪除,閱讀量較少、點贊和評論數也較少或者甚至沒有,名譽侵權案件審理過程中,社會評價降低在閱讀量、點贊和評論較少甚至沒有的情況下,很難認定是否造成社會評價的降低。
因此,對于網絡平臺侵犯名譽權的行為的認定,存在兩種觀點:
一是發布侵犯他人名譽權的文字、圖片等內容,符合名譽權的侵權的構成要件,便構成侵犯名譽權;二是網絡平臺實施侵犯名譽權的行為,需結合閱讀、點贊、評論等數量再認定是否構成名譽權侵權。
我們更傾向于觀點一,如網絡平臺侵犯名譽的文字視頻短時間內予以刪除,但已被較多網友知曉并在線下傳播,被侵權人很從閱讀量、轉發和評論數量上來舉證造成名譽權侵權的后果;因此,網絡平臺發布有損他人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的言論,即可認定為侵權。
理由如下:
1.誹謗、侮辱、泄露隱私和新聞報道失實的行為是名譽權侵權的主要形式
侵犯名譽的具體表現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誹謗,捏造和散布某些虛假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污蔑他人有性病、艾滋病等疾病、存在違法犯罪事實等不實言論;
(2)侮辱,包括行為和語言兩種方式進行,行為方式是指對他人實施有損人格的行為;語言方式是將現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損于人的社會評價的事實擴散、傳播出去,以詆毀他人的名譽,讓其蒙受恥辱;
(3)泄露隱私,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隱私,對公民的名譽造成嚴重影響的,也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如發布他人私密照片、公布他人疾病情況、公開他人住址等;
(4)新聞報道嚴重失實,新聞單位發表稿件,負有審查稿件真實性,防止侵害他人名譽權的積極義務,未盡該義務造成他人名譽損害即應負侵權責任。
2.網絡平臺侵權行為的特殊性,即使名譽侵權內容已刪除,但網絡平臺的影響后果可能仍存在
互聯網傳遞性、自由性、實時性、交換性、共享性、開放性的特點,一旦在網絡平臺發布侵犯名譽權的言論、視頻等內容,傳播速度塊、受眾范圍廣,短時間內便會有較多的人知曉。如要求名譽權受到損害的受害人對其人格方面的損害即社會評價的降低進行舉證和證明卻很困難。
例如網絡平臺發布的侮辱、誹謗、泄露隱私等文字視頻,短時間內刪除,但可能已被大多數人知曉予以線下傳播,并未形成線上的閱讀、評論轉發等可以統計的數量,因侵害名譽權行為造成的公民品德評價降低、商家商業信譽降低都無法通過直觀的數據來衡量。
3.社會評價的降低是侵害名譽權的損害后果之一,但不應是唯一后果
侵犯名譽權最重要的是影響他人對權利受侵害人的社會評價,一個人存在與社會生活中,都期待社會群體對其認可,一旦出現導致他人的社會評價降低的情形,將導致社會其他成員對其產生不良的看法,出現不利于受害人的各種議論、評論甚至攻擊等,將對個人職業、職務、營業等方面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困難。
但損害后果不應單一的解釋為社會評價的降低, 它應該包括外部名譽損害(即社會評價的降低)、內部名譽損害(被侵權人自我負面情緒和心理負擔)和財產損害(即公司、個人收入降低或個人被降職、解聘等)。
具體分述如下:
外部名譽損害,是指他人對受害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如對受害人的嘲笑、貶低、議論等;
內部名譽損害,通常是指精神損害,由于名譽權受到損害造成的受害人心理上的難過、憂慮、失望等負面情緒,使受害人感覺到一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創傷;
財產損害,是指侵犯名譽權造成的收入的減少或喪失,如商家名譽受損致銷量下降、個人名譽受損致被降職、解聘等。
因此,對于網絡平臺的名譽侵犯,只要實施了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行為,對受害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帶來外部、內部和財產等受損,采取推定的方法確認損害事實的存在,受害人應提供證據證明針對自己的誹謗和侮辱性內容已經為自己以外的第三人所知,就可認定為名譽權侵權。
同時,對于侵權行為的救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條規定,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審判實踐中,對于網絡平臺侵權案件,消除名譽侵權的影響往往會采用發布道歉文字、視頻,賠償被害人精神損失,如侵權人拒不履行則由法院公布裁判文書,道歉視頻發布持續的時間、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等救濟則要結合該言論的惡劣程度、發布頻次、持續時間、網絡傳播的便利、廣泛、快捷特點、發布信息對成員潛在的影響以及成員反饋的評價等因素綜合考量予以確定。
二、侵犯名譽行為的民事侵權與刑事犯罪的畛域
近年來,涉及名譽的侵權糾紛頻繁出現,公眾熟知的“杭州女子取快遞被造謠出軌”;吳亦凡被刑拘后,有網友實名舉報林俊杰、潘瑋柏涉嫌吸毒、強奸幼女等行為,林俊杰和潘瑋柏方發布律師函,要以名譽權侵權起訴維權;成都互聯網法庭審理的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訴微博網絡大V名譽權糾紛案以及近期中國女排隊員朱婷對在網絡平臺虛構事實故意抹黑的行為公證后提前訴訟。
如何認定侵犯名譽的民事侵權和刑事犯罪,應結合侵權的程度予以認定。
“杭州女子取快遞被造謠出軌”案便是典型的侵犯名譽的民事侵權還是上升為刑事犯罪。杭州吳女士在小區取快遞時被偷拍,并被編造“出軌快遞小哥”的微信聊天內容在網上擴散傳播,從吳女士小區業主,到其領導、同事、朋友都在議論視頻和截圖,甚至還有國外網友發來信息罵她,后被醫生確診為“抑郁狀態”。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六條對誹謗罪是這樣規定的: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吳女士以誹謗罪提起刑事自訴,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區分局鑒于案件社會影響較大,危害社會秩序,對造謠者以涉嫌誹謗刑事立案偵查,自訴案件轉為了公訴案件。
侮辱、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首先侵犯的是個體的名譽權,但如果有同一條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或被瀏覽了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了五百次以上;導致出現被害者或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在兩年內曾經由于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存在其他嚴重情節的情況則應認定為 “情節嚴重”構成誹謗罪。
案涉誹謗事實的相關文章點擊量超1萬次、多篇網帖的總瀏覽量達6萬余次,且對被侵權人的精神造成了較大的影響,構成誹謗罪。
三、不應認定為侵犯名譽權的行為
名譽權的侵權最重要的影響是對受害人社會評價的降低,繼而對個人或者公司的職位、公信力和財產等方面帶來影響。但日常生活中, 有些行為雖然影響到公民的名譽,但不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有如下幾方面:
(一)事先同意的行為
事先同意的行為主要是指企業或者個人隱私的公布,未經欺詐、脅迫,基于自身真實的意思表示而授權或同意他人公布自身隱私的,不應認定為名譽權侵權。但如果公開的的內容、范圍或者程度超過授權同意的部分,則超出部分仍應認定為侵權。
(二)新聞媒體基于客觀事實的評論
新聞媒體有報道新聞事件的權利和義務,社會公眾得以及時知曉,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并且法律及公眾的需求也賦予了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權利和義務。新聞媒體的名譽權侵權案件主要是報道的內容失實、報道的內容涉及他人的隱私或者不公正的評價。新聞媒體基于客觀事實做出的評價甚至對社會的政治生活、經濟生活、文化生活等方面進行批評,實行監督,不應認定為名譽侵權;只有在違背客觀事實,未經許可公布他人隱私才構成名譽侵權。
(三)檢舉他人違法犯罪行為
檢舉權是我國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憲法性權利,是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監督的一種形式。對他人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檢舉,如果不是主觀上惡意、侮辱或者誹謗,即使檢舉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也不應構成名譽的侵權。
(四)企業、社會團體或者個人之間的內部評論
社會團體內部或者家庭成員、合伙人之間基于經營、業務、情感等因素對他人的評價,即使對企業、團體或者個人有涉及隱私、貶義等評價,但未經公開在不特定人之間流傳,不構成名譽侵權;但如果內部有損他人名譽的評論經社會不特定人所知,導致社會評價降低,則構成名譽侵權。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第一千條 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
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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