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包括政府組成部門、政府直屬特設機構、政府直屬機構、部門管理機構等。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或領導。
與此同時,地方政府的部分工作部門的管理體制呈現出一些顯著特點,下面根據有關規定、結合相關公開信息,對地方政府部分工作部門在管理體制上的特點做一個簡要介紹。
(一)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在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審計工作。
上一級審計機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協管下一級審計機關負責人;地方各級審計機關正職和副職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征求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意見。
(二)地方公安機關接受上一級公安機關和地方同級黨委政府的雙重領導,業務上以上一級公安機關領導為主,干部管理權限上以同級黨委政府為主,在重要的干部任免上要事先征求上一級公安機關的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正職領導職務的提名,應當事先征得上一級公安機關的同意;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副職領導職務的任免,應當事先征求上一級公安機關的意見。
由于地方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由同級地方政府副職擔任,因此地方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由上一級黨委(黨委組織部)管理。
(三)司法行政機關領導干部的管理,實行雙重領導、以地方黨委為主的管理體制。
司法部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司法廳(局)領導干部;地方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按照“下管一級”的原則,協助地方黨委管理司法行政機關的領導干部。
(四)地方應急管理部門實行雙重領導、地方為主的管理體制,也就是說地方應急管理部門接受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和地方同級黨委政府的雙重領導,以同級黨委政府的領導為主。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生態環境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實行垂直管理;部分省份的地市級生態環境局實行以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為主的雙重管理體制,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作為地市級生態環境局的派出機構。
(六)部分省份的自然資源系統實行雙重領導的干部管理體制,按照“分級管理、下管一級”的原則進行管理,以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黨組管理為主,所在地方黨委協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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