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社會治安重點工作專項行動,嚴厲打擊涉毒品犯罪,8月8日,萬山法院開庭審理楊某某販賣毒品罪一案,并當庭宣判。
庭審現(xiàn)場
基本案情:2023年6月某天,黃某聯(lián)系被告人楊某某計劃購買10克冰毒,楊某某同意后,黃某微信轉賬18500元給楊某某。楊某某收款后當即坐車到湖南懷化以14500元的價格購得毒品后聯(lián)系黃某,二人約定晚上交易。次日凌晨,楊某某在某酒店房間內(nèi)將毒品交給黃某后,被萬山公安局民警當場抓獲,現(xiàn)場查獲毒品疑似物凈重8.92克,經(jīng)鑒定,檢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另查明,被告人楊某某曾因犯盜竊罪被判刑。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販賣,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楊某某具有犯罪前科犯,應酌定從重處罰,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罰。根據(jù)被告人楊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性,萬山法院以被告人楊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并處罰金。
法官說法:走私、運輸、販賣、制造等涉毒品犯罪是我國法律明令禁止的犯罪行為,司法機關始終保持對毒品犯罪“零容忍”態(tài)度,嚴厲打擊涉毒品犯罪。本案中被告人購買毒品賣給他人并從中牟利的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應依法從嚴打擊和懲治。毒品乃萬惡之源,希望廣大人民群眾發(fā)現(xiàn)涉毒犯罪能及時向司法機關舉報,在全社會形成自覺抵御毒品侵害的安全防線,營造全民禁毒防毒的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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