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旭教授
文/韓旭(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
今天,廣西“馮波”案辯護人汪昊宸通過微博面向社會進行辯護直播,一個法律人的良知促使我必須說點什么。
對于“馮波涉黑案”的實體問題,本人既未閱卷,也未會見,沒有司法的親歷性,不便對實體問題進行評論。但是馮波在實體上無論有罪與否,均應保障其獲得辯護的權利,這是“程序正義”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國《憲法》規定的“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的基本權利。然而,當兩位辯護人還未進入法庭門口,就被告知庭審已經結束。不禁要問:本來法院通知上午九點開庭的案件,為何律師8:47到達法院卻不允許進入法庭?難道來賓中院是故意提前開庭以此規避律師辯護嗎?過去刑事辯護中有老“三難”問題,即會見難、閱卷難和調查取證難?,F在又多了“一難”——進入法庭辯護難。會見、閱卷和調查取證均是為律師在法庭上辯護進行準備的,如果出庭辯護難,那么前面的三項工作就會失去意義。因此,出庭辯護難社會危害更大,直接影響被告人能否獲得公正審判和律師制度的存廢。
辯護制度存在有利于防范冤假錯案,其背后的哲學原理是令裁判者做到“兼聽則明”,避免“偏信則暗”。在我國正在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進程中,竟然出現律師法庭辯護權被剝奪的情況,真是聞所未聞,駭人聽聞。我不知道馮波真的被定罪,社會對此裁判結果的接受度如何?被告人馮波是否獲得了公正審判?沒有程序公正又何以保障實體公正?程序公正系司法公正的重要組成部分,沒有程序公正又何談司法公正?
本來在以審判為中心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和在法院大力推進庭審實質化改革的背景下,我不主張律師發表庭外言論,律師的“功夫”應在法庭上。可法官硬是不讓你進法庭說話,那你就只有選擇“庭外辯護”了,也只有以此方式求助于輿論和社會良知。這大概是最具中國司法特色的一幕——滑稽和令人痛心!
2015年“兩高三部”聯合發布了《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該“規定”第26條規定:“有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律師參與訴訟專門通道,律師進入人民法院參與訴訟確需安全檢查的,應當與出庭履行職務的檢察人員同等對待。有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設置專門的律師更衣室、休息室或者休息區域,并配備必要的桌椅、飲水及上網設施等,為律師參與訴訟提供便利?!痹摋l規定使用的是“確需”一詞,說明律師安檢只是一種“例外情形”,并且該種“例外”仍需遵循“控辯平等”原則。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法發(2019)5號] 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履行職務并持有效工作證件的檢察人員、律師可以通過專門通道進入訴訟場所;需要安全檢查的,人民法院對檢察人員和律師平等對待?!辈恢纴碣e中院是否也讓出庭的檢察官進行了安檢?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就是對律師執業的歧視,稱作“歧視性安檢”。該條還規定法院應“為律師參與訴訟提供便利”。
據悉,來賓中院禁止辯護律師帶電腦進法庭。根據馮波辯護人發表的聲明得知該案的案卷材料多達600余本,律師的閱卷筆錄和辯護意見、發問提綱都在電腦上存放,不讓帶電腦進法庭,已經不是“提供便利”的問題,而是限制和剝奪律師辯護權問題。
2019年公安部、司法部發布的《關于進—步保障和規范看守所律師會見工作的通知》規定,“律師可以攜帶個人電腦會見,但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會見安全?!奔热宦蓭煹娇磿鶗娋涂梢詳y帶電腦,那么在法庭上攜帶電腦應該不成問題。在當今的數字化時代,電腦是必備的辦公用品,來賓中院禁止律師攜帶入庭,頗讓人匪夷所思。我猜想,禁止律師帶電腦進入法庭,是擔心電腦有錄音錄像功能,會記錄其不當庭審行為。否則,又為何擔心律師帶電腦呢?
對待律師的態度是法治的“試金石”。律師興,則法治興,法治興,則國家興。近年來中國政法各單位單獨或者聯合出臺了一系列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文件。希望不要“雷聲大、雨點小”。權利的實現需要義務的履行。希望公檢法各單位切實履行義務,不是打壓、刁難和排擠律師。如此,方能構建起“法律職業共同體”,現在只是一個個破碎的職業群體,沒有共同的思維、共同的法律語言、共同的行為準則。據觀察,越是經濟落后的地區,越不重視律師執業權利保障,越輕視律師的作用。
來賓中院的做法不是在捍衛法治,而是在破壞法治的尊嚴,是阻礙依法治國的進程,是給黨和國家形象“抹黑”。這雖是一個個案,但激起了全國律師的“民憤”,來賓中院必須為其不當行為向本案的當事律師致歉。其已經進行的庭審應當宣布無效,重新啟動庭審程序,充分保障律師在法庭上的辯護權。否則,就是“冒天下之大不韙”。如果馮波被二審法院維持原判,也會遭到公眾的普遍質疑。
為了減少司法錯案,也為了提升司法公信力,請來賓中院正視問題,以此案暴露出的問題為例,深刻反思,再來一次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回頭看”活動,以“刀刃向內、刮骨療毒”的決心整頓存在的問題,給社會一個滿意交代。
律師是防范冤假錯案和實現法治不可或缺的力量。司法公正要靠律師以權利制約權力,才能防止司法專斷和權力專橫。需謹記:審判別人者可能也會被別人審判,無論是道德審判還是法庭審判。最高人民法院前常務副院長沈德詠受審再次證明了上述論斷。無論你是達官權貴,還是販夫走卒,受審時首先想到的就是律師。請善待律師吧!因為不知哪天厄運降臨,你也需要律師的幫助!
作者介紹
韓旭:法學博士、博士后,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馮波案辯護律師聲明
新聞報道
未入庭卻被法院通知庭審結束,律師網上直播辯護
頂端新聞首席記者 張逸菲/文 受訪者供圖
2023年7月26日,北京兩位律師劉長、王昊宸,收到了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下文簡稱“來賓中院”)的出庭通知書,通知其作為辯護人,為被告人馮波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偽造證據罪上訴一案出庭辯護。
8月5日,星期六,兩位律師到達廣西,完成庭前會見。8月7日一早,二人提前到達來賓中院,卻被以“該案重大敏感”為由,遭受異于常規流程的安檢、不可攜帶自用電腦入庭辯護等待遇,并在半小時后被通知庭審結束。
辯護律師不到場,法院竟能完成庭審?
奔赴千里為同行辯護
律師劉長和王昊宸分別來自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和北京澤博律師事務所,二人共同為當事人馮波進行辯護。
馮波是廣西桂寧律師事務所的一名律師。據馮波母親周凌燕的敘述,2022年6月,馮波在正常辦理律師業務時,以“涉黑”為由被采取強制措施。
2022年6月20日,馮波被警方帶走調查。周凌燕事后得知,馮波多年前曾代理過商人劉強公司的民事案件。在廣西當地的掃黑除惡斗爭中,劉強涉及涉黑案件,馮波也被波及。
周凌燕向頂端新聞記者提供的一審判決書顯示,被告人馮波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幫助偽造證據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
馮波母親周凌燕準備進入法院
其家人不服,提出上訴,并在7月20日二審第一次開庭后,提出更換辯護律師。2023年7月26日,劉長和王昊宸收到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書,其中稱:本院受理被告人馮波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偽造證據罪上訴一案,定于2023年8月7日上午09時00分至2023年8月9日(預計三天,實際以庭審結束為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特通知你們作為本案辯護人請準時出席。
8月5日,劉長和王昊宸順利抵達廣西,并于8月6日一早,來到來賓市看守所,與被告人馮波進行會見,這是二人擔任馮波二審辯護律師后,與馮波見的第二面,其間,二人在有限的時間進行大量的案件準備工作。
劉長告訴頂端新聞記者,二人對馮波說,8月7日一早,“一定準時甚至提前到達中院為你進行辯護,請放心。”
法院:入庭辯護不可攜帶自用電腦
劉長說,8月7日早8時47分,他與王昊宸提前抵達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但安檢處的工作人員稱該案重大敏感,“需要對我們二位律師進行安檢?!?/p>
即便這依法不符合要求,為了盡快入庭,二人還是配合了工作人員的要求,“除了對隨身攜帶的包進行過機檢查外,還進行了嚴格的人身檢查,我們也一一配合?!?/p>
隨后,來賓中院的工作人員又提出,律師不得攜帶自己的電腦進入法庭。
“此案有案卷600余本,材料均以電子方式儲存在電腦里,我們聲明,筆記本電腦系律師必要的辦案工具?!眲㈤L解釋,“且此前馮某案的一審、二審中,辯護律師均被允許攜帶電腦?!?/p>
在之后的溝通中,劉長和王昊宸被允許進入法院安檢室內等待。劉長透露,此時早已過開庭約定時間的9點,二人一直申請盡快聯系法官,不要耽誤庭審,直至9點25分左右,他們收到通知,“他們說,庭審已結束?!?/p>
王昊宸對頂端新聞記者說,2016年4月1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下文簡稱《法庭規則》),“律師在法庭上可以使用自帶電腦辦案?!?/p>
頂端新聞記者查詢得知,201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專門發布了《關于依法切實保障律師訴訟權利的規定》,依法保障律師知情權、閱卷權、出庭權、辯論辯護權等。
在當年的報道中,時任最高法司法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胡仕浩在發布會上介紹,為保障律師在庭審活動中行使各項權利,《法庭規則》又專門作出以下新規:首先,律師與檢察人員在法庭安檢方面待遇同等,需要安全檢查的,人民法院對檢察人員和律師平等對待。
還介紹,律師在法庭上可以使用自帶電腦辦案,《法庭規則》對包括律師在內的訴訟參與人攜帶電腦、手機等電子設備進入法庭未作限制,也就是說,律師可以使用手提電腦辦案,但是不得使用電腦等電子設備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拍照或傳播庭審活動。
律師未入庭,卻被告知庭審結束
王昊宸說,二人于7日上午在來賓中院的經歷,在程序上聞所未聞。除去來賓中院以上做法外,最讓其驚詫的,在于二位律師未入庭參與辯護,卻在原定開庭時間半小時后收到了“庭審結束”的通知。
“還沒開始,怎么就結束了?”收到工作人員通知后,二位律師和當事人家屬滿臉疑問,直到見此案的出庭檢察員下樓,從其口中證實。
周凌燕在安檢處等待
周凌燕對頂端新聞記者說,出庭通知書上曾標明庭審時間暫定為7日到9日,“證明案件審理過程需要的時間長?!?/p>
8月7日上午10時左右,劉長和王昊宸及當事人家屬等人被以清場為由,離開來賓中院。隨后,二人從參加此次“庭審”的旁聽人口中得知,“上午九點,法官說因律師未能準時出席,剝奪其辯護資格,故由馮波自行發表辯護意見。”
周凌燕也聽到了轉述,“馮波說,首先,他已在此次開庭前與辯護律師會見,他知道,律師今天一定會來,如果律師沒出現,那是法院在阻攔。”
另外,據旁聽人敘述,馮波要求合議庭三位法官回避,但遭到拒絕。
“今天來到現場的人大概二十來位,包括兩位律師、馮波的親人、北京及桂林律協的工作人員,還有社會各界關心馮波案的人,但很遺憾,兩位律師好歹進去了法院的安檢室,我們剩下的人,連法院的門都沒進去?!敝芰柩嗾f。
因被剝奪辯護權,劉長和王昊宸在微博平臺直播,為馮波進行公開辯護。
8月7日上午的馮波案,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是否以不能攜帶自用筆記本為由,阻攔其辯護律師入庭?法院是否在其辯護律師的“缺席”下,剝奪律師辯護權,依舊開庭審理?法院又是否無視馮波提出的回避需求,并將其庭上發言作為馮波自己的辯護意見?
群眾想進院旁聽,在安檢處等待
8月7日下午,頂端新聞記者多次撥打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來賓市司法局的電話,但始終無人接聽。
頂端新聞記者將事件始末,包括馮波家屬的質疑、律師的遭遇、旁聽人的轉述、法院和司法局的失聯等告知了來賓市政法委,希望在8月7日下午下班前得到關于此事的回復。
工作人員詳細了解情況后稱,會將信息向上反饋,但截至發稿前,頂端新聞記者尚未收到任何形式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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