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由于年歲久遠或保管不當,常有些當事人將關鍵證據丟失,那么在證據原件丟失僅存證據復印件的情況下,當事人應該怎么辦,能將官司打贏嗎?
案 情 經 過
1998年,孫某一家落戶到明水周邊的村落,并以12000元購買了該村李某父親的一套閑房子,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并簽字摁手印。介紹人、見證人共四位,也在該協議上簽了名。孫某一家遂在此居住,因種種原因也沒有辦理房產過戶登記。
之后五年內,孫某的父親、李某的父親相繼去世。2021年上半年,章丘區對未確權的農村宅基地進行確權登記,李某與孫某因該房子的產權發生了爭議。于是,孫某訴至濟南市章丘區人民法院,要求確認上述“房屋買賣協議”有效。
庭審中,孫某僅能提交“房屋買賣協議”的復印件,原件已無法找到。李某辯稱兩家父親是朋友,因自己家這個房子閑著,孫某一家沒有房子住,才讓他們住,并沒有賣給他們,住來住去怎么就成了孫某一家的房子。而且,李某對孫某提交的“房屋買賣協議”復印件也不認可,要求孫某提交原件。
法 院 審 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在書證原件遺失、滅失或者毀損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他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審查判斷書證復制品等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本案孫某雖未能提交“房屋買賣協議”原件,但其向法庭提交了“房屋買賣協議”復印件上記載的四個介紹人(見證人)中三個的錄音(有一個見證人已經去世),還有被告李某之子的通話錄音,均可證實李某之父賣房子于孫某之父的事實,可印證“房屋買賣協議”復印件的真實性;再者,涉案房屋的價格是12000元,在上世紀九十年代末,就涉案地區的農村住宅而言,亦是時價;第三,涉案房屋自1998年以來即由原告孫某及其母親等人居住使用,一直至今,已達二十多年,且從未向李某交納任何費用,李某亦從未向其主張過任何權利,如非已出賣,亦與常理不合。故本案中孫某雖提交的房產買賣協議是復印件,但結合其他證據及本案的具體情況,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孫某提交的“房產買賣協議”,是買賣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背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法應認定為有效。
本案最終判決孫某之父與李某之父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有效。雙方均未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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