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萬山法院審理一起危險駕駛罪案件,被告人卻有兩名,怎么回事?
圖片來自網絡
【基本案情】
2023 年4月19日晚21點,被告人雷某、楊某在萬山區某燒烤店吃宵夜喝酒至次日凌晨。二人吃完宵夜后,在雷某的要求下楊某將自己的摩托車鑰匙拿給雷某,后雷某駕駛楊某的摩托車搭乘楊某往碧江區方向行駛。4月20日00時29分,當車輛行駛至金鱗大道謝橋路口500米路段處時,被萬山交警當場查獲。經對雷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測試結果為164mg/100mL,經鑒定,雷某血液血樣中乙醇含量為 144.84mg/100mL。
【法院認為】
被告人雷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被告人楊某明知雷某飲酒的情況下仍將自己的車輛交給雷某駕駛,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定,構成危險駕駛罪。二被告人在 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相當,不予區分主從犯,均應按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判決結果】
被告人雷某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 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被告人楊某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普法課堂】
溫馨提醒各位不要礙于“面子”將車輛交給飲酒后的朋友駕駛,否則與朋友不但“同醉”也“同罪”。本案中,被告人楊某明知被告人雷某飲酒的情況下仍將自己的車交給雷某駕駛,放任雷某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危險行為發生,與雷某共同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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