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認為他們除了把所有使團的來訪視為臣伏的表現外,還有什么有別的看法。
——托馬斯·菲茨休(Thomas Fitzhugh)
東印度公司特選委員會主席
使團回來了,人們問我們做了什么。我們的答案:我們不能跟他們談話。
——登維德(James Dinwiddie,1746—1815)
馬戛爾尼使團機械師
1792年(乾隆五十七年),英國派遣馬戛爾尼勛爵(George Lord Macartney, 1737—1806)率領使團到中國,攜帶豐盛的禮物,以補祝乾?。◥坌掠X羅·弘歷,1711—1799,1735—1796在位)八十大壽為名,嘗試打開中國的大門。使團船隊自1792年9月26日從英國樸次茅斯(Portsmouth)出發,經過9個月的航行,1793年6月20日抵達澳門外海,短暫停留后便繼續北上,經白河大沽口,在1793年8月11日抵達天津,取道通州,8月21日到達北京,先住在圓明園邊上的宏雅園,然后在8月26日轉到內城,9月2日出發前往承德,9月14日(乾隆五十八年八月十日)在熱河萬樹園覲見乾隆,呈遞國書,完成中英兩國第一次正式的官方高層外交接觸。
其實,在馬戛爾尼以前,英國已嘗試派遣使團訪華。凱思卡特(Charles Cathcart, 1759—1788,又譯作“加茨喀特”)使團在1787年初開始籌備,同年12月21日自英國港口斯庇漢(Spithead)出發,但使團在1788年6月10日抵達蘇門答臘附近的邦加海峽(Straits of Banka)時,特使凱思卡特猝然病逝,使團被迫折回。四年后,馬戛爾尼使團以補祝乾隆八十壽辰的名義成行。
其實,在東印度公司組織馬戛爾尼使團前,廣東官員曾向英國提出要求,派遣代表到北京賀壽。根據東印度公司的檔案,1789年9月24日,行商Munqua,也就是“文官”,即萬和行的蔡世文(1734—1796),傳來粵海關監督的消息,要與公司大班見面。第二天,廣州東印度公司特選委員會主席哈里森(John Harrison,約1721—1794)及布魯斯(A. Bruce)就前往海關監督官衙。馬士(Hosea Ballou Morse, 1855—1934)說這次商談是在1789年10月。從東印度公司檔案所見,這是不正確的。雙方晤面時,粵海關監督提出第二年就是乾隆八十壽辰,希望所有在廣州貿易的國家能委派兩名成員,前赴北京賀壽。據特選委員會的日志,粵海關監督特別提出,由于英國是最受尊重的國家,因此想先聽一下他們的意見,再去與其他外國人商議。但哈里森卻提出,由于北京從來沒有接待過外國商人,恐怕他們的代表在那里會被扣押,又擔心要向皇帝叩頭。粵海關監督向他們保證不會扣押公司代表,且沿途會熱情接待,費用由官員負責,但向皇帝叩頭是必然的禮節。哈里森回應說所有體面的外國人都不會同意的,他們只肯以自己國家的禮儀來覲見皇帝。最后,由于粵海關監督要求他們明確回應,布魯斯表示同意去北京,條件是他會得到良好的對待,不會貶低他的地位。海關監督對此很滿意,并表示會向兩廣總督如實匯報。
廣州特選委員會的報告在翌年5月才送到倫敦的董事會,董事會對于廣州方面的處理方式很不滿,馬上發出措辭相當嚴厲的譴責,認為他們的行為是懦弱的表現,錯失讓英國人直接到北京的機會。他們甚至強調,在外國宮廷行使外國禮儀,并不意味著任何屈辱;最后,他們指示特選委員會要立即回應,并預期可以很快從廣州派遣代表出發。在接到指示后,哈里森聯同特選委員會向倫敦解釋,他們從沒有正式拒絕派人到北京,只是中國官員最終沒有落實計劃,還告訴一些外國商人無須前往北京。馬士將特選委員會的解釋整段收入,但放在1790年,這是不對的。就是這樣,東印度公司失去了從廣州派員到北京的一次機會,但由此又重燃英國政府派送使團的計劃,因為他們認為這顯示北京朝廷是歡迎英國派遣使團的。但從特選委員會的匯報可以見到,原來的邀請只是來自兩廣總督和粵海關監督,北京方面從來沒有任何計劃,準備接待西方人向乾隆祝壽。
英國遣使來華的主要目的是要爭取較好的商業條件,甚至希望能在中國設立使館,并割讓或租借港口。不過,在大部分的討論里,這次英國政府派遣使團的外交嘗試都被視為徹底失敗,因為馬戛爾尼在熱河覲見過乾隆,呈遞國書并稍作參觀后,便在1793年9月21日匆匆離開熱河,回到北京,且不久即得到暗示,要他們盡快離開中國。結果,使團在10月7日離開北京南下,經過兩個多月的行程,12月19日抵達廣州,最后在1794年1月8日從澳門起錨回國。在離開北京前夕,馬戛爾尼正式以書面形式提出多項要求,卻全部為清政府拒絕,使團沒有達到原來設定的任何目標,更甚的是有使團成員感到遭受很大侮辱,作出這樣的描述:“我們像乞丐一樣進入北京,像囚犯一樣留在那里,像難民一樣離開?!碑斎?,大使馬戛爾尼和副使斯當東(George Leonard Staunton, 1737—1801)并不認為使團空手而回。馬戛爾尼強調使團之行讓清廷上下更好地認識英國,因為他們從沒有見過這么多英國人,且使團成員的表現一定會帶來好感及尊重,清廷以后對待英國和英國的子民會很不一樣;他們特別強調在離開北京前往廣州途中,先與負責陪同使團自北京南下至杭州的欽差大臣松筠(1752—1835)進行了深入的溝通,然后又與接續陪同的新任兩廣總督長麟(?— 1811)商討,取得不少改善廣州貿易環境的承諾。另外也有學者指出,由于使團獲準從陸路南下,有充裕的時間觀察中國,因此,馬戛爾尼使團最大的成果是獲取很多有關中國的第一手資料,甚至勘察了中國沿海水域,繪制地圖,建立有關中國的全新知識,對日后英國政府對華的政治決定以至軍事行動起了很大的積極作用。盡管不同史家對二百多年前的馬戛爾尼使團有著各種各樣的評價和判斷,但毫無疑問,這次訪華事件的確是中英兩國外交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對兩國歷史有深遠的影響。
長久以來,英國都很希望能夠跟中國溝通,開展貿易。不過,從最早的階段開始,英國人便面對一個難以解決的問題——語言上的障礙。伊麗莎白一世(Elizabeth I, 1533—1603,1558—1603在位)曾先后三次著人攜帶信函給中國皇帝,最初在1583年交由商人約翰·紐伯里(John Newberry)負責,但途中紐伯里被葡萄牙人拘捕,未能把信帶到中國。1596年,伊麗莎白一世第二次嘗試向中國皇帝致信,甚至派遣使臣本杰明·伍德(Benjamin Wood)乘坐羅伯特·達德利(Robert Dudley)艦隊的船只,連同兩名商人一起出發,但艦隊也在途中遇險,先與葡萄牙船隊開戰,后來又在今天的緬甸海岸遭西班牙人襲擊,連最后一艘船也沉沒,很多船員被殺,但達德利最終得以逃脫,回到英國去。接著是在幾年后的1602年,航海家喬治·韋茅斯(George Weymouth, 約1585—約1612)從倫敦出發,嘗試從東北方向尋找到亞洲的航線,也同時帶上了伊麗莎白一世給中國皇帝的信件,但不足三個月,由于船員叛變以及風浪,韋茅斯被迫折返。換言之,盡管伊麗莎白一世先后共給中國發過三封信,但中國方面始終沒有接到消息,而且,雖然英國人附有拉丁文本,甚至至少其中一封有意大利文和葡萄牙文本,但這三封信全都沒有中文譯本。這是在預料之內的,因為那時候英國根本不可能找到人把信件譯成中文。1617年1月,英國國王詹姆士一世(James I, 1566—1625,1603—1625在位)也曾經寫過一封信給中國皇帝,希望能開展中英商貿,這次他們應該是想提供中譯本的,但又知道當時沒有中國人會協助翻譯信件,因為人們認定那是會被判死刑的罪行。結果,詹姆士一世的嘗試也以失敗告終。
相對于歐洲其他國家,英國人來華貿易起步較晚。葡萄牙商人早在明中葉已開始到中國本土進行買賣。正德八年(1513年),歐維士(Jorge Alvares, ?—1521)自葡萄牙人所占領的滿剌加(馬六甲)出發,到達廣州附近的Tamao做買賣,賺到豐厚的利潤回國。1557年,葡萄牙人更進一步,開始“賃居”澳門,“筑室以交易,不逾年多至數百區”。1583年,澳門已有900名葡萄牙人。
英國東印度公司第一次正式與中國人進行貿易買賣,是在1637年由約翰·威德爾(John Weddell, 1583—1642)所率領的商船隊完成的。不過,這最早的交往和貿易其實毫不順利,船隊在到達澳門和廣州后,幾經周折,甚至要在武裝沖突后,英國人才勉強購買得一些貨物離開,算是完成任務。在這次所謂的“虎門事件”里,翻譯問題是癥結所在。
我們不在這里詳細交代整個事件及當中的翻譯問題。簡單說來,幾乎所有的矛盾和紛爭都是由于譯者——一名來自廣州的通事——從中撥弄所造成的。在英文資料里,這名懂得葡語的通事叫Pablo Noretti,但其實是中國人,即《明史·和蘭傳》中所記的“奸民李葉榮”。本來,他經由廣州總鎮海道鄭覲光指派,負責向虎門外海的英國人傳諭,“惕以利害”,命令他們立刻開洋歸國。但李葉榮卻告訴威德爾,只要他們愿意繳付稅款,中國官府便容許他們進行貿易,還說官府傳諭指定他來充任這次英國人來華買賣的通事及經紀,把五名英國商人連同貨款帶到廣州去。但在回到廣州后,李葉榮先把英商藏起來,然后告發他們“私帶夷貨入省”,又向官員匯報說英國人拒絕聽命,不肯離開,讓與他勾結的總兵陳謙向虎門的英國船隊發動火攻,只是風向剛好轉變,英國人才幸免于難。李葉榮和陳謙這等同謀財害命的計劃最終在威德爾以武力救人索貨后被揭穿,更高級的官員介入調查,李葉榮和陳謙被懲處,而英國人獲準在廣州買賣貨物后離開。就是這樣,東印度公司才算完成第一次直接與中國進行的貿易活動。
東印度公司這第一次在華貿易的不愉快經歷,基本上是因為語言的障礙,令英國人無法直接與中國官員溝通。那時候,葡語是東方貿易的通用語言,因此,直至18世紀中葉,所有到中國貿易的歐洲商人都一定隨帶懂葡語的譯員同行。威德爾也沒有例外,早已做好準備,特意招聘了一名懂葡語的商人托馬斯·羅賓遜(Thomas Robinson, ?—1638)隨船出發。但羅賓遜不懂中文,他的翻譯服務只限于那些懂得葡語的人,沒法跟一般的中國人直接溝通。在這種情形下,威德爾只能完全依賴這名來自中國的通事李葉榮,最終惹來這么大的麻煩。威德爾在離開時甚至曾經簽過承諾書,在被扣廣州的船員獲釋并取回貨款及貨物后,他們便會離開,永遠不再回來。最后,威德爾的確遵守這諾言,直至1642年去世前再也沒有踏足中國的土地,而且在隨后幾十年也沒有其他英國人到中國進行買賣,直至1676年英國人才在廈門設置商行,1699年開始在廣州買賣。但長期以來外國人在中國的貿易活動以至日常生活都受到各種各樣的限制,且時常遭當地官員諸多需索壓迫。英國人深感不滿,試圖以不同形式來打破這些規限。1757年著名的“洪任輝事件”,便是東印度公司嘗試打破只能在廣州通商的限制、直接派遣職員到寧波和天津進行貿易的結果。
洪任輝(James Flint)是現時已知第一位由英國東印度公司出資培養的中英譯員。他在1736年已經到了廣州,開始學習中文,1741年得到東印度公司貨監理查德·奧利弗(Richard Oliver)資助150兩,繼續留在廣州學中文。1743年喬治·安森(George Anson, 1697—1762)來到中國時,洪任輝雖然不是東印度公司的正式譯員,但一直從旁提供翻譯服務,贏得了贊賞。翌年,他又參加貨監們與粵海關監督的會議,負責傳譯,同樣得到好評。1746年,東印度公司董事局正式指定他作為貨監的“通事”(linguist),同時在有需要時協助公司的事務,每條船可領取90兩的薪金。由此看來,他并非公司的正式受薪雇員,公司更不是用“譯員”(translator/interpreter)的職位來聘用他的,他從事的倒更像是買辦的工作,估計單在1750年貿易年度內,他的收入便不少于900兩,且公司領導層好幾次對洪任輝的貢獻表示肯定。1753年,東印度公司有意重開寧波的貿易,便派遣他到寧波去。然而,差不多在這個時候,粵海關監督拘捕了一名替洪任輝書寫稟詞的中國人。這無疑是一個警示信號,但洪任輝在第二年還是再去寧波,惹來廣州方面更大的不滿。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洪任輝奉東印度公司的指令乘船到天津呈訴,控告粵海關勒索,投訴廣州通商環境惡劣,并要求寧波開埠,改變一口通商格局。朝廷一方面對勒索廣州外商的情況展開調查,懲處粵海關總督李永標;另一方面,對于洪任輝連續兩年未經批準、私自跑到寧波進行買賣的違法行為,采取強硬的手段,處死代寫狀文的劉亞匾,并在澳門圈禁洪任輝三年(1759年12月6日至1762年11月),刑滿逐離中國,永遠不準再來。
盡管洪任輝得到東印度公司的重用,但他的中文水平——尤其是書寫能力是很有限的。學者指出,在替他書寫稟詞的中國人被拘捕后,“沒有人為他謄寫,洪任輝的文書不一定能夠讓人讀懂”。洪任輝在天津所投遞的一份呈折里也只承認:“我只會眼前這幾句官話,其余都寫在呈子上了?!憋@然,他的投訴狀詞并不是由他自己寫的。換言之,洪任輝也不能算是合格的譯員,即便他沒有被捕、圈禁或驅逐,也不一定能改善東印度公司和英國與中國官員的溝通。
在短短的幾十年里,英國東印度公司成為廣州外貿最大的外商。但不管在廣州外貿中占多大的比重,他們始終面對著嚴重的語言障礙。其實,東印度公司也嘗試過加強漢語人才的培訓。1753年,在洪任輝事件還沒有發生前,公司曾出資派遣兩名雇員托馬斯·貝文(Thomas Bevan)及巴頓(Barton)到南京學習中文。巴頓的名字后來不常見于東印度公司的檔案,但貝文看來一直十分活躍,例如董事局主席碧古(Frederick Pigou)在1756年2月14日所作的報告中曾指出,貝文學習中文進步得很快,且品行良好,在幾年后會為公司提供重要的服務。1757年,貝文曾跟隨洪任輝北上天津。不過,這都是洪任輝被圈禁以前的事情。在洪任輝被囚禁后,檔案中便再沒有提及貝文繼續做翻譯或學習中文的消息,卻見到他先后出任東印度公司管理會及特選委員會成員,直至1780年因為健康問題回國,自此再沒有他的消息。從那時候開始,東印度公司就一直沒有自己的譯員,長達20年之久。
另外,自從“洪任輝事件”后,清廷加強外貿監管,明確限定廣州一口通商?!皬V州體制”的格局逐漸形成,管理方式也從對內控制轉向為對外控制。其后的規定更多是直接針對來華外國商人,他們在廣州的買賣活動以至日常生活都受到嚴格監管。這也是東印度公司要求并愿意資助英國政府派遣使團到中國的主要原因。在各項規定中,外商最感不滿的是中國官員從來不與外商(夷商)直接溝通,一切交往都是通過行商和通事進行。這種情況一直維持到1834年東印度公司在華貿易壟斷權結束以后,英國政府所派遣的首任商務監督律勞卑(William John Napier, 1786—1834)還是不能直接與廣東官員接觸。時任兩廣總督盧坤(1772—1835)以“貿易細事,向由商人自行經理,官不與聞其事。該夷貿易,如有更定章程等事,均應該商等會同查議?!斐蟪?,例不準與外夷私通書信”為理由,明確規定“凡夷人具稟事件,應一概由洋商代為據情轉稟,不必自具稟詞”,讓律勞卑大為不滿,極力抗爭,最終導致爆發沖突,律勞卑被迫離開廣州,不久即在澳門病逝,史稱“律勞卑事件”或“律勞卑之敗”(Napier Fizzle)。
本來,通事負責翻譯和溝通是早已確定的。清初刊本的《香山縣志》已記有通事怎樣在澳門為中國官員與洋人作傳譯,擔當重要的溝通橋梁:
凡文武官下澳,率坐議事亭上,彝目列坐進茶畢,有欲言則通事番譯傳語。通事率閩粵人,或偶不在側,則上德無由宣,下情無由達。彝人違禁約,多由通事導之。
另外,他們還負責文件和往來書信的翻譯工作,當時有“粵東文書上下俱用通事”的說法。可是,在這么長時間的中外交往過程中,究竟這些洋商或通事是否具備足夠的外語能力,以勝任翻譯的工作?語言能力以外,有沒有其他因素導致這些所謂的翻譯人員無法準確地完成翻譯的工作?
先看外語能力。我們知道,在同治元年五月十五日(1862年6月11日)京師同文館成立前,中國一直沒有正式培訓西方語言翻譯人才的機構,廣州體制下的通事要掌握外語都只能是“無師自通”??墒?,當時根本沒有什么中國人會愿意認真學習英語。1807年來華的第一位新教傳教士,且長期為東印度公司服務的馬禮遜(Robert Morrison, 1782—1834),在剛到來時曾嘗試與一些中國人進行語言交換教學,也曾有過一兩名中國商人跟他學習英文,但不久都放棄了。因此,在澳門和廣州負責翻譯的通事其實都沒有接受過正式的外語訓練。當時住在廣州、自己也懂中文且經常與通事一起處理商務的美國人亨特(William Hunter, 1812—1891),便曾非常幽默又諷刺地描述過一些通事的情況。他說中國的通事“除了自己的語言外,別的一點也不懂”。這說法算不上完全準確,因為這些廣州通事其實是在不同程度上掌握一種“外語”——“廣州英語”(Cantonese English)。然而,這種所謂的“英語”,“毫無疑問是中國人的一項發明”,是完全扭曲變形的廣州話與英語的混合體,還摻入了葡語、印地語、馬拉語,但卻“沒有句法,也沒有邏輯聯系”。這樣的“英語”不是一般英國人所能聽懂的令問題更復雜的是:盡管這些通事能以“廣州英語”在口頭上與英國人作簡單的溝通,但他們絕大多數都不能閱讀和書寫英文;“但知夷語,并不認識夷字”,是當時的通事很普遍的狀況,他們根本沒法勝任文書翻譯工作。語言能力以外,還有權力架構和社會地位的問題。本來,這些廣州通事是朝廷官方所承認的,早在雍正九年(1731年)已規定所有通事必須注冊,但這樣的安排并不是為了確認他們具有專業的翻譯能力或資格,而是要更好地規定通事的職責,從而方便管理。不過,朝廷要管理通事,重點不在通事,真正的目的是要管理來華的洋夷,因為通事的職責不只限于翻譯工作。光緒年間的《重修香山縣志》對通事的職務有這樣的描述:
其役于官,傳言語,譯文字,丈量船只,貨之出入口,點件數,秤輕重,輸稅上餉者曰通事。
這不單涉及朝廷的稅收,更觸碰到廣州商人和官員的直接利益。乾隆九年(1744年),廣州府海防同知印光任(1691—1758)制定《管理番舶及寄居澳門夷人規約》七條,第一條即規定所有洋船到達澳門后便須即日“投行”,并著“行主、通事報明”;其接任人張汝霖又在乾隆十四年(1749年)提出《澳夷善后事宜條議》,明令以后外船船稅、貢銀、行商及通事之手續費、出口貨稅及采辦官用品物,都交由行商一二人負責保證;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的“洪任輝事件”以后,負責調查洪任輝對廣州粵海關監督指控的兩廣總督李侍堯(?—1788),在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提呈一系列的管制措施,這就是著名的《防范外夷規條》五條;其后有兩廣總督百齡(1748—1816)在嘉慶十四年(1809年)所奏準的《民夷交易章程》和道光十一年(1831年)李鴻賓(1767—1846)的《防范夷人章程》八條,一直到道光十五年(1835年),還有盧坤的《酌增防夷新規》八條。官員接連推出這些“防夷”方案,且一條比一條嚴密,一方面可以見到清廷著意加強對在華外商的監管,另一方面也加重了對通事的問責,最后由盧坤以一種所謂“層遞鉗制”的方法,讓這種長久以來執行的控制方法進一步制度化:
其人夫責成夷館買辦代雇,買辦責成通事保充,通事責成洋商保充,層遞鉗制,如有勾串不法,唯代雇、保充之人是問。
及至鴉片戰爭前夕,林則徐(1785—1850)到廣州禁煙時,仍然執行著這種“逐層擔保”的做法,當中最關鍵的地方在于:一切唯擔保、保充人是問。作為這“層遞鉗制”的主要角色,通事往往首當其沖,受到官員的欺壓。無論是在中方還是英方的資料和記錄里,我們都可以見到大量的個案,記錄通事們怎樣被官員拘押、拷打、關禁,更嚴重的還有發配充軍,甚至判處死刑,理由是他們沒有做好監管的工作,以致外商犯錯誤,違反制夷的規條。不過,官員其實并不一定真的要懲罰失職的行商或通事,他們的目的是要迫使外商服從他們的指令。很多時候,行商和通事在嚴刑拷打后,會被戴上枷鎖,送到外商那里談判,由通事懇求夷商就范。顯然,這是官員脅迫外商的手段,通事只不過是監控外國人的工具,這點就連外商也清楚明白。結果,通事便從不敢開罪官員們,正如馬士所說,“他們膽子太小,不可能譯出半句官員不中聽的話來”;而通事更重要的能力便是如何有效地談判、調解,而不是要準確地理解和翻譯出外商的說話和意圖。另外,我們還見到對通事其他負面的描述,例如亨特報道過一宗有關一名印度水手的案件,由總通事“老湯姆”(“Old Tom”)負責口譯,但老湯姆根本聽不懂印度水手的話,只是任意杜撰,整個過程就是一場鬧劇。據葉靄云的考證,“老湯姆”就是蔡懋,又稱蔡剛,出任通事近五十年,還提攜了至少四個兒子、三個堂侄和多名助手任職通事,發家致富。她的結論是“‘老湯姆’這個游走于中西之間、位居官方和半官方之間的通事,應該是成功的”。
在這樣的情況下,作為英國政府正式派遣到北京,試圖爭取改善英國人在華貿易和生活狀況的馬戛爾尼使團,不可能借助這些廣州通事來解決溝通的問題。他們得要另找使團譯員,除須具備足夠的語言水平外,還要對使團效忠,不受中方的脅迫,才可能做好溝通和翻譯的工作。這對于使團來說是很大的挑戰。
除譯者以外,使團與清廷在翻譯和溝通上還有別的難題。在這次馬戛爾尼使團訪華事件中,盡管最終雙方都備有好幾名翻譯人員,但中英第一次正式外交接觸所涉及的翻譯問題極其艱巨,幾乎是無法解決的。
首先是語言的問題。在下面《譯員篇》的討論里可以見到,在這次中英兩國的交往里,一個令翻譯任務變得復雜的因素,就是雙方正式的翻譯人員都不懂英語,這是因為無論使團方面怎樣努力,也無法找到具備中、英雙語能力的譯員。另一方面,雙方的譯員卻因為相同的宗教背景和訓練而共同掌握了中英文以外的另一種語言——拉丁文,這種唯一的共同語言便成為翻譯過程的中介語言。盡管這也能達到基本溝通的效果,但因為兩國的溝通并不是直接通過各自的本國語言互換來進行的,而是要先把中文或英文翻譯成拉丁文,然后才能翻譯成對方的語言。多重轉譯的模式,不但增添出錯的可能,而且轉譯過程中所引起的不便和麻煩也是可想而知的。使團的副使斯當東便曾猜想,翻譯上的繁復程序是造成乾隆沒有多跟馬戛爾尼直接談話的原因。換言之,由于譯者語言能力的問題,馬戛爾尼并不能夠與乾隆很有效地溝通,可見翻譯在馬戛爾尼使華事件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
其實,不單是口頭上的傳譯,書面上的翻譯也面對相同的難題。從馬戛爾尼方面發出的文書是先以英文寫成的,然后必須交由使團一名成員翻譯成拉丁文,才能讓使團譯員以這個拉丁文本為基礎翻譯成中文。換言之,每份文書都經過兩重的翻譯程序,備有三份文本。事實上,有時候這三份文本都同時送遞到中國朝廷。例如在1793年8月6日,朝廷便收到了英文、拉丁文和中文三個文本的使團禮品清單。此外,由于當時歐洲的外交習慣是以法文作為國際通用外交語言,因此,有些時候也見到法文本的出現。舉例說,馬戛爾尼曾向和珅呈遞照會,提出覲見乾隆所用的儀式,便共有中、英、法和拉丁文四個文本。同樣地,清廷的文件也要經過幾重翻譯才送到使團手上,最先由中方的翻譯人員把文書翻譯成拉丁文,交到使團去;雖然使團中不少成員都懂拉丁文,不一定要再翻譯成英文,但我們也確實見到一些文件最終還是譯出英文本。可以想象,經過重重的轉譯或重寫后,意義上的準確性便難以保證了。
此外,翻譯的難題并不止于語言的層面,令問題變得更復雜的是兩國政治和文化的巨大歧異,以致一些重要的信息在表達以至詮釋上很不相同,嚴重地影響兩國相互的理解。這包括英國日盛的國力、使團自身的定位、中國奉行已久的朝貢制度,以及清廷當時對待這次英國來使的態度等。這就是說,當時中英兩國的政治和文化差距,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使團的溝通和翻譯。但無論是清廷最高決策人乾隆皇帝所閱讀到從英方送來文書的中文文本,還是馬戛爾尼收到的諭旨,還有日常口語上的溝通內容,都是通過翻譯而來,并只能從這些翻譯文本里得到相關的信息。因此,翻譯對整個使團的影響和作用,便可想而知了。
本文節選自《龍與獅的對話: 翻譯與馬戛爾尼訪華使團》(王宏志 著,時刻人文 | 東方出版中心,2023),注釋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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